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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3 11:0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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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等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5月1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国家经委食品工业办公室

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有关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食品工业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是跨部门的并带有统筹、协调、开拓、补缺性质的行业管理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积极性,共同搞好此项工作,推动食品工业的发展。
第二条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分限上、限下和小型三类项目。限上项目指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或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限下项目指投资总额三千万元以下至一百万元或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小型项目指投资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一百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本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向,原则上仅限于安排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资源、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出口创汇产品、食品生产有关的配套工程及市场急需的名特优产品等方面的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食品工业协会汇总提出计划,办理报批手续,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技术改造计划
第四条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计划分为技术改造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列入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 滚动计划的编制。原则上要求编制反映全行业的技术改造三年滚动计划。编制滚动计划要根据全国食品工业发展纲要和五年计划的要求,统筹兼顾,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按照资金来源,可分地方、轻工、商办、农业和食品专项等方面提出项目。编制技术改造三年滚动计划必须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组织调查研究和进行广泛地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各地编制的滚动计划在征得地方经委(计经委)同意、工商银行分行初审后,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
第六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食品专项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应在滚动计划中的食品专项的项目的范围内编制。对不属于滚动计划内的项目,属于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符合食品专项投资方向要求的要作单独说明,并提供完善的论证资料。年度计划编制办法与滚动计划编制相同。

第三章 项目的准备和报批
第七条 凡列入技术改造滚动计划的项目,即可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项目所需设备的分交方案(各类项目必须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列入年度计划的条件见附件九)。
第八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才能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开展对外工作(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提出技术改造方案,是提高决策水平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引进项目(包括技贸结合项目)和限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小型技术改造项目可编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凡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或利用食品专项贷款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外汇总额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皆需中国食协或省级食协组织并委托有权威的咨询机构论证后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批准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见附件二,技术改造方案内容见附件三,技贸结合项目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条 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设计任务书是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定最佳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设计(设计任务书内容见附件五,初步设计内容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食品专项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隶属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联合报当地计经委审查并经当地工商银行初审同意后,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经委、工商银行,由国家计委审批。
(二)食品专项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包括技贸结合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由企业隶属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联合报当地经委(计经委)审批,并经当地工商银行初审。所有食品专项技术改造的引进项目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限下项目,在当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协商。审批后同时抄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二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后需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审批。限上项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经委审批或由其委托食品工业协会审批;限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审批,或由其委托企业隶属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食品专项项目年度计划上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按第六条要求提出下年度食品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第十一条要求完善报批手续,在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
第十三条 上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申请列入食品专项贷款的项目,均按不同项目的要求,一并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等和批准书。在这些文件上,除省级食协签章同意外,同时要具备:①项目企业隶属的厅、局盖章签署意见;②地方工商银行分行和开户银行工业技术改造信贷处,盖章提出初审意见;③地方经委(计经委)盖章签署审查批准意见。
中国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以及中央各部门下属公司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安排各公司与地方企业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要同时具备项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食品工业协会、经委(计经委)、工商银行分行盖章签署意见,并同时报送联营协议书。
第十四条 凡要求列入食品专项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10~30%的地方和企业自筹的地方自有资金,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妥善安排好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凡要求列入食品专项贷款的技术引进项目,如使用地方外汇,要有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的使用外汇保函作保证。涉及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按不同渠道同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归口主管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部门的意见抄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

第五章 食品专项项目的实施和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的贷款指标一经下达,从资金的投入使用开始,项目管理工作即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的调整。因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化不宜继续进行而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同意,并报中国工商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专人负责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比较重大的项目尽可能组成由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力量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投产达产、还清贷款等项工作一抓到底。
第十九条 制定严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加强项目的检查督促工作。要有从投资起用之日起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统计、银行报表制度,并定期向各级食品工业协会和主管厅、局及工商银行填报项目施工进度。各地食品工业协会要定期组织有关厅、局按项目实施计划共同进行督促检查,并帮助企业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条 地方食品工业协会要在每年六月底把食品专项贷款指标落实情况,十一月底和下年二月中旬将项目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各级食品工业协会要根据项目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文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报告要报送有关部门,并报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见附件七)。
第二十二条 经济效益的考核。项目竣工投产后,在一至二年内对项目投产效益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项目经济效益报告,反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内容见附件八)。

第六章 其他部门和地方安排的食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为了了解和掌握全国食品工业技术改造的全面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在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将上年度各种资金渠道安排的食品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中国食协安排的食品专项要单列)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具体要求除按表要求填写外并作文字说明(附表见附件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从下达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务院及国家经委、计委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国务院及国家经委、计委的规定办理。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市电网项目建设,提高电网工程质量,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考核对象:列入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或抢建项目,要求年内建成投产(或要求年内完成所址征地、拆迁、线路补偿等前期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考核范围:杭州市区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等区、县(市)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二、前期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
  1、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按照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和抢建项目确定的前期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好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计划完成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
  2、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以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和抢建项目计划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如期完成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变电所项目前期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具备交付施工单位用地为标准;线路项目前期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所在地区、县(市)范围内线路全部架设完工为标准。
  (二)考核奖励方法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1次,奖励资金从杭州市三电资金中列支。
  2、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区、县(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考核,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
  3、对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镇(乡)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4、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建设单位负责。
  5、每年年底,按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实际情况,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经市经委审核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6、奖励标准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工程项目为计奖单位,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度确定奖励标准。
  线路工作:按500千伏线路3500元?公里、220千伏线路2500元/公里、110千伏线路1500元/公里标准执行。
  变电所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所6-8万元、220千伏变电所4-6万元、110千伏变电所2-4万元标准执行。
  变电所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所3万元、220千伏变电所2万元、110千伏变电所1万元标准执行。
  7、对不能按时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前期征迁补助办法
  (一)补助内容和操作方法
  1、区级前期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变电所带征地、拆迁,输电线路跨越房屋、绿化赔偿等前期实际赔偿金额超过概算的费用。
  区、县(市)政府及有关区(县)单位,必须明确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协调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积极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2、前期补助资金从杭州市三电资金中列支。
  3、补助方法。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为补助单位,根据年初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确定的电力工程项目补助费用,经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核准,由市三电办(市经委)预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区(县)有关单位部分启动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建设前期实际赔偿金额超概算费用;年底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并经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三电办(市经委)审核后,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进行考评结算。
  个别确因征地拆迁引起超概算项目的补助,由相关单位专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研究。
  (二)补助标准
  杭州城区补助标准:按220千伏变电所20万元?座、110千伏变电所10万元/座、架空线路0.6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各区、县(市)补助标准:按220千伏变电所10万元/座、架空线路0.4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2004年起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电力工业引入竞争机制,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经国务院同意,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8]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下一步继续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以下简称电力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根据目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已经开展的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内容作必要的调整。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电力公司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由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政府不再相应设置电力体制改革领导机构,也不得自行制订或出台本地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继续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工作,将电力局(公司)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按照《意见》确定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6省(市)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暂停执行地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自行制订、实施的“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方式。已经进行试点的6省(市)电力公司,在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前,可以继续在原试验电量的范围内进行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有关省为实体的试点范围暂不扩大,尚未进行的一律暂停。
  关于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两改一同价”的工作,仍按《意见》的精神继续进行。
  四、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及其他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服从调度,切实保证电力企业日常生产和各级电网的安全运行。
  五、为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正常生产经营外,有关各级国有电力企业资产重组、电站出售和其他资产处置问题,将纳入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筹考虑。目前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的,其已经变现所得的资金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统一认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对因玩忽职守,给国家电力资产造成损失或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