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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陆贵成

时间:2024-07-13 12:3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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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陆贵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在于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每一个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而就理念与能力两者关系而言,理念驱动能力,能力体现理念。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把握也很难到位,实现亦不够始终和一贯。表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等。由此可见,当前在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作为检察干警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施和执行,真正起到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位检察干警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深刻认识、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做到公正执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案件审查意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证据关。同时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和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切实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以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坚持从制度上着眼,做到繁简分流、分类管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五)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便捷的、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结果,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自觉投身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尽职尽责,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银川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办法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办法》于2011年11月1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制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工作。

  第四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张贴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设施上以及居民区等区域涂写、刻画、张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对其行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涉嫌买卖假发票的,移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三)涉嫌非法行医的,移送卫生部门依法查处;

  (四)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城市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信息中标明通信号码的,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和甄别核实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出具通知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通信合同处理。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对擅自涂写、刻画、张贴在本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的信息,及时进行清除和整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进行治理。

  沿街商铺经营者应当保持店铺外立面的整洁,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信息,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 对组织或者利用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形式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教基字〔2000〕2号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属中小学:

  根据《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28)]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特困学生,可申请资助: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每学期注册前六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就读非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

  (二)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特困学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服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资金来源

  特困学生免交的两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四、资助办法及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两费。

  (二)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特困学生名单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实后,将该项费用划拨学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