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文化部
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0年7月3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文化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对其科学技术水平、实用价值和是否可以推广应用作出评价,以利于文化科技成果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科技成果包括:
(一)凡属自然科学范畴,能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对文化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在解决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用技术成果;
(三)在推动文化科技工作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文化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协调发展上起重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理论研究成果鉴定前需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后,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应使用三个月以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通过技术市场机制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价。不拟申请奖励的项目,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五条 文化部教科司负责文化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对重大文化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工作。部业务司(局)和地方文化厅(局)分别负责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市、区)文化厅(局)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 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申请上级部门组织鉴定,一般项目也可委托下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未被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自选项目,鉴定时必须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否则不予承认。
第七条 外系统完成的文化科技成果,其上级主管部门无法进行鉴定时,文化主管部门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单位申请鉴定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申请鉴定书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上级单位接到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于十五天内就以下问题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否同意鉴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种形式鉴定;
(三)批准的鉴定委员会名单(或验收小组名单);
(四)其他事宜。
第九条 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鉴定会由主任委员主持;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请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经使用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立档要求。
1.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一年的证明及有关的评价材料,艺术医学成果需有实验例证。
2.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合同或任务书、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成果使用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国内外情况对照)、采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在争议解决以后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时可采取以下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的单位邀请有关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项目的完成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完成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两人;
(二)验收鉴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设计与建筑,由任务下达单位邀请有关技术专家7—9人组成验收小组,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通讯鉴定:理论研究成果也可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采取通讯方法对该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技术上成熟,已在生产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持实施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在本单位实施应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二)经专利局批准后的专利,并已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由专利权人持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意见的内容:
(一)理论研究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发表后是否被采用;该成果的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有关数据是否准确;该成果的学术价值,创新点与同类成果比较以及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该项成果的技术水平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有什么创新点,是否能推广,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课题要求和目的,采用后的情况和实践检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应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鉴定的单位应给通过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应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七条 对应聘参加鉴定的专家、组织鉴定的单位应支付一定的技术咨询费。
第十八条 原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鉴定程序》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从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委(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商业厅(局)、粮食厅(局)、供销社、外贸局、农业厅(局)、畜牧局、社队企业局、教育厅(局)、物资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落实了一系列农村经济政策,逐步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一部分人开始富裕起来。但是仍有一部分农民,由于缺乏劳力、资金和生产技术等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仍然存在着困
难。为使这部分贫困户摆脱贫困,走上劳动致富的道路,近几年来,各地在鼓励一部分农民先富起来的同时,广泛开展了扶贫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民政、财政、农业、商业、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扶助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据二十四个省、市、自治区不完全统计,
被扶助的二百七十三万多户中,约有一百零二万多户改变了贫困面貌。这对维护社会安定、发展农村经济、加快“两个文明”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有些地方对扶贫工作还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致使这项工作发展得很不平衡,甚至有的地方至今还没有开展起来。为了进一步做好农
村扶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扶助农村贫困户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关心群众疾苦,扶贫助难,是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是关系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
中指出:“在农村中的一部分低产地区和受灾地区,农民还很贫困,要积极扶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这一精神,把扶贫工作列为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和解决生活困难,尽快使他
们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二、扶贫工作是农村救济工作的发展。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着重“扶志”和“扶本”。扶志,就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贫困户树立摆脱贫困、奋发向上的志气,克服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要定准扶贫对象,帮助他们分析困难的原因,
找出战胜困难的有利条件,跟他们一起商定脱贫规划,研究脱贫措施,使他们看到光明的前景,从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扶本,就是要从发展生产入手,生产自救,千方百计地帮助贫困户种好承包田、自留地,搞好多种经营,广开财路,增加收入,摆脱贫困。扶贫要以社队帮助为主,
国家帮助为辅,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分期分批进行,力求使扶贫工作在短期内取得明显的效果。
三、扶贫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做好。因此,农业、财政、银行、商业、外贸、教育、物资、民政等各有关部门都要以扶贫为己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支援贫穷地区的各项资金(如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等)和农业税减免上,对贫困户要给以适当照顾,并督促社队落实。农村金融部门——对缺乏农副业生产资金的贫困户要积极给以贷款支持,并帮助他们安排好各项生产项目。
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帮助贫困户开辟副业生产门路,及时收购产品;在规定各地粮食征购基数比例包干的范围内,适当减免贫困户粮食征购任务;优先供应化肥、良种、牲畜、饲料,以及其他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
外贸部门——在安排出口产品的生产和收购时,要在国外市场销售可能和保证产品质量、规格符合出口标准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贫困户。
农业、畜牧业部门——要帮助社队搞好集体提留,落实对贫困户的补助,适当减免其提留任务、义务工和欠款;在生产技术上对贫困户给以指导;帮助他们做好家禽、家畜的疫病防治,并在收费上适当照顾。社队企业部门要尽可能多地安排一些贫困户参加生产劳动。
物资部门——在供应农用和修建房屋的物资时,要优先照顾贫困户。
教育部门——为贫困户子女减免学杂费,并在助学金使用上予以适当照顾。
民政部门——协助党政领导制订扶贫规划,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集体帮助和群众互助;拨出适当数额的农村救济经费,用于扶贫。
四、扶贫工作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力量予以广泛支持。目前,有些社队同贫困户签订农业经济合同时,规定了扶助的项目,如减免多少集体提留、集体用工;帮助贫困户解决多少资金、化肥等等。有些地方卫生部门积极帮助贫困户防病治病,并减免一定的费用。有些地方
实行党团员与贫困户建立经常联系的制度和干部包户的制度,组织群帮小组,开展互助活动。有些地方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扶贫资金,有的还建立了扶贫基金,既扶持重点贫困户,也照顾到一般贫困户,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这些做法,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逐步加以推广
。
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拟订具体的扶贫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付诸实施,并望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198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