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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中受贿主体如何认定/薛建颖

时间:2024-06-26 14:2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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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和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作出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犯罪主体应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难题。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认定。《意见》第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的组织形态的认定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出资成立企业性质的认定。对于此类企业性质的认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结合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据此,在公司设立后股东多次变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清公司的资金来源、实际出资人及出资数额。凡是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企业的股东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且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际出资的,均可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

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该规定确立了根据企业实际出资确定企业性质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据此,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档案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查清企业的出资人和出资资金的所有权性质。凡是根据登记档案记载,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以被登记为国有资产的财物出资成立的企业均应当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实践中,可辅以企业的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进行认定。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理解。《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独资企业中的企业负责人集体和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可认定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该法第13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据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但股东代表是个人,而不是《意见》所称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笔者认为,在《意见》没有明确规定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具体含义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文件、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来认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同时,笔者建议将《意见》第6条第2款修改为“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批准、同意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任命机构和程序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受贿罪主体认定的影响。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机构和程序形式多样。有的委派组织同时是任命机构,有的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后,再由接受委派的企业发文任命职务。《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受贿犯罪主体时,应将委派组织和任命机构区别开来。不仅应当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任命文件,还应收集、审查职务任命文件作出的依据。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企业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议、企业负责人集体办公会研究人事任免会议的会议纪要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6〕111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非经营活动处以500元(含5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处以1000元(含1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含3倍)和30000元(含3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含2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人民币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七)行政拘留的;
(八)依照有关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应当进行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地区行署备案。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地区行署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单位)共同做出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件和卷宗材料。备案报告按地区行署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六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需要进行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单位)有关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和材料的,应当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填发《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或者材料报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
(二)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不当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做出该行政处罚的机关自行撤销、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合法、适当的处罚:
1. 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 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滥用职权的;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6. 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7. 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8. 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9. 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0.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11. 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2.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3. 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14. 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5.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16. 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经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处罚不当: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单位)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拒不撤销或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或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地区行署决定。
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送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统计报表的,应当通知应报送部门(单位)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或报送备案中发现有执法过错行为的,按《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提请地区行署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送交地区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罚备字〔 〕 号

地区行署:
现将××××年×× 月×× 日,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请予备案。


处罚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送:地区行署法制办





附件2: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

实施处罚机关:单位(印章)   ××××年××月××日
办案人:×××   职务:×××  执法证号码:××
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1、法人或者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由:
2、公民姓名:×××   工作单位:×××
住所:
案由:

备案审查机关意见:    ××××年××月××日

备案机关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


哈行署法罚备字( )第 号

××××:
根据《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   号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及材料报送我办。


(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公章)  
××××年××月××日    


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47号),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7日在本所上网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以面值(价格100元/每百元面值)发行(分销)。期限为20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周日晚打95815×2632与张炜联系)%。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1年7月31日,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21年7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用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方式。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合同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合同进行分销认购。

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帐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四、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申报代码为“751”,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续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六、采用合同分销的承销商,须按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

七、本期国债发行(分销)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通知上市流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7月30日

附件: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

序号 代码 公司

1 751001 浙江证券

2 751002 华夏证券

3 751003 南方证券

4 751004 国泰君安

5 751005 海通证券

6 751006 上海证券

7 751007 华泰证券

8 751008 银河证券

9 751009 广发证券

10 751010 湖南证券

11 751011 河南财政

12 751012 申银万国

13 751013 辽宁东方

14 751014 江苏金信

15 751015 浙江财政

16 751016 开源证券

17 751017 哈财证券

18 751018 长江证券

19 751019 华西证券

20 751020 长城证券

21 751021 山东证券

22 751022 三峡证券

23 751023 北京证券

24 751024 大鹏证券

25 751025 中信证券

26 751026 光大证券

27 751027 国信证券

28 751028 国通证券

29 751029 湘财证券

30 751030 联合证券

31 751031 广东证券

32 751032 华安证券

33 751033 兴业证券

34 751034 沈阳财政

35 751035 东方证券

36 751036 闽发证券

37 751037 中金公司

38 751038 广州证券

39 751039 西部证券

40 751040 华龙证券

41 751041 民族国投

42 751042 中科国投

43 751043 浙江国投

44 751044 山西信托

45 751045 江西国投

46 751046 安徽国投

47 751047 浙江信托

48 751048 陕西国投

49 751049 宏源证券

50 751050 华宝信托

51 751051 湖北国投

52 751052 中国人寿

53 751053 华泰保险

54 751054 中国人保

55 751055 平安保险

56 751056 太平洋保险

57 751057 中国再保

58 751058 泰康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