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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21:2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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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活动遵循各种法规的合法性。
第五条 对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分工及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有无自动检查和纠正功能。
2、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效。
第六条 对企业授权批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授权批准管理控制制度,各部门、各层次和各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按授权和批准执行经济业务。
第七条 对企业文件记录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任务、职权和责任以及企业所有的方针和工作程序是否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企业内部组织图、岗位说明、经济业务系统流程图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审查企业会计记录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记录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发生、处理和结果。
第八条 对企业实物保护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限制接触财产、定期盘点、记录保护、资产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对企业职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招聘程序、作业标准、培训计划、考核奖惩和工作轮换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企业计划预算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计划预算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计划预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对企业业绩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业绩报告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业绩报告内容是否简明易懂、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对企业内部审计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对企业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定货合同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所签订的定货合同是否合法、完整。
(二)审查企业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恰当。
(三)审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编制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仓储、运输部门发货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实际发货品种、数量、金额是否及时登记,发货手续是否完善并妥善保管。
(五)审查企业销售发货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销货发票开出的依据,销货发票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发货通知单或与完成劳务数量、金额相符。
(六)审查企业收款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是否完整地记录各种收入。
(七)审查企业应收帐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应收帐款记录、核对、分析、催收、调整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业有无虚列收入或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八)审查企业退货理赔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对用户退回货物记录、接收、调查、理赔、帐目调整是否经过审核和被授权人批准。
(九)审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企业物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材料消耗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编制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辅助材料消耗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查企业物资采购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在途材料清查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企业储存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储备定额,库存物资保管、维护保养,物资盘存以及盘盈盘亏处理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企业物资发出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发出审批、记录、复核手续是否完备;稽核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生产过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产品计划管理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以及企业经济资源、生产能力,确定生产任务,编制生产计划、成本计划。生产计划、成本指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予以实施和考核。
(二)审查企业生产进度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投入进度、产出进度,在制品管理和工序进度控制的有效性,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均衡、有序进行。
(三)审查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审查企业目标成本费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2、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等手续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审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归集、分配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方法正确性、内容真实性。
4、审查企业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制定的成本费用降低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六条 对企业人事、工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人事、工资决策及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企业用工合同签订、工资定级与变动、记录保管以及人员考核等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
(三)审查企业考勤记录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考勤原始记录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工资计算单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审核、计算、汇总业务等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五)审查企业工资发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工资汇总表是否经过审核,签发支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六)审查企业工资记录和分配工资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记录是否完整,工资分配是否准确。
(七)审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指标的确定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坚持了分析制度,制定的改进人事工资计划和决策以及改进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资金预算审批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预算、计划编制是否准确、可靠。
(二)审查企业现钞收入、汇款单收入、支票收入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是否全部入帐,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盘存手续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银行往来帐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银行对帐单核对、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审核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第十八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购建企业固定资产、形成无形资产支出预算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预算与生产经营能力规划是否相适应,预算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预算执行审查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形成,以及资产的计价、购置计划、审批、验收、记录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资产计价和折旧、折耗或摊销的计算;资产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盘存报废处理;会计记录等业务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对企业投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投资论证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是否真实、可靠。
(二)审查企业投资审批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立项、计划安排、资金筹集方案、组织实施等控制程序和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三)审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审批、资产取得、保管、处置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投资收益和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收益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 对企业筹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筹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筹资方式是否恰当;办理债券或股票发行登记注册手续是否完备;签订各种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委托发行、债券或股票保管控制措施是否严密;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股利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资金;企业投资者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表述。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往来结算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往来结算内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往来结算记录是否正确,清理、催收、清算是否及时;坏帐损失的审核、批准、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是否配备了与会计电算化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否达到了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检查企业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否经过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
(二)审查企业会计电算化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1、检查企业会计电算化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是否有明确分工。
2、检查企业对上机操作人员使用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权限是否作了明确的规定。
3、检查企业是否有严格的操作密码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
4、检查企业有无预防已经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5、检查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是否执行了相应命令退出会计核算软件。
6、检查企业是否有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
(三)审查企业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内部控制措施。
1、检查企业机房安全、计算机正常运行有无严格的保障措施。
2、检查企业有无保障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3、检查企业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更换有无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查,是否由独立的第三人进行监督。
4、检查企业是否有严密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排除故障的管理措施。
(四)审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控制措施,检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实行就地审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下列审计程序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一)了解企业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二)审阅企业各种文件,了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找出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绘制内部控制标准流程图。
(四)运用《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式调查表》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调查。
(五)对内部控制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进行健全性测试,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弱点。
(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对控制弱点进行分析。
1、初步评价企业所有控制目标是否已经达到,各种管理制度是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要求。
2、内部控制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不必要的控制点;每个需要控制的地方是否都建立了控制环节;控制职能是否划分清楚;人员之间的分工和牵制是否恰当。
3、分析内部控制弱点是否有补偿性控制;控制弱点产生的潜在错误及其重要影响。提出进一步审查的目标。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1、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2、对有关业务人员操作情况进行“实地观察”。
3、用“检查证据法”,对分项审计内容逐个选择若干笔业务进行“穿行测试”。
4、对“穿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5、审计人员认为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
(八)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九)根据审计结果,依据《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中查出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弱点,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向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77号

1996-11-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体委来函,要求明确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为确保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税制的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的若干税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用体育彩票收入建设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所需的体育设施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区别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其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城管试试“案后执法”如何?
近日,一张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城管“围观”执法的照片被传至网络。且不论网民对当时执法场景的误读——即城管的劝导当成了所谓的‘眼神执法”,但就城管执法的时段而言,我觉得当今的城管队伍执法中普遍最欠缺的,不是快速反应,而是稳扎稳打的案后执法基础练习。这里所谓案后执法,是相对于即时强制和当场处罚而言的,在违法行为结束之后,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理。
但凡对城管行业有一些了解的人,所见到的,无非是城管在执法现场追的摊贩鸡飞狗跳,在拆违现场拆的尘土飞扬。各地城管,无论是穿黑制服还是蓝制服,在执法理念上的一个很大误区,就是一味求快,阵线不断地前移、前移、再前移。摊贩一出现,马上就要赶走,违章建筑一动工,就立马执行拆除,实际上呢,缺疏于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做出行政处罚等更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城管作为城市公物警察权的执法机关,其职能是实在太多,并非单纯的驱逐摊贩、拆除违章建筑;凡是与市政公物有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都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各地的地方法规往往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而行政执法,有很多行政行为需要完成,常见的,有日常对公物的巡逻巡视行为,各种行政检查行为,各类行政处罚行为,甚至一部分有关公物的行政许可行为等等。
原则上,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我国中央层面的公物法律法规不完善,这决定了地方法规即使有所补充,也绝不会是高水平的。但是,那更多是立法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对于执法部门自身,无论法律有多么不完善,也必须将执法行为建立在严格执行行政程序、严谨制作行政法律文书之上。简言之,城管必须学会由带着拳头执法,变成带着文具执法。
就我所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带来的一个最大的弊端,即使并非各地在制服乃至所谓体制上的分歧,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了主管部门所带来的行政执法没有了统一的执法程序,没有了统一的法律文书,没有了统一执法标准和职业培训。城管这一弊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缓解。例如在拆除违法建筑方面,很多一线的执法人员不会看规划图,不会实地测量,更不会取得言词证据,建立案卷,而是面对违章建筑,“一二三——嗨!”推倒了了事,把一项技术工作变成了体力工作。再比如占道经营的摊贩及其物资,或者劝走,赶走,或者以扣押取缔为名,把东西搬走,而不是耐心的调查违法行为人是谁,也不会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笔录等方式取证,事后裁决处罚,甚至连当场处罚的文书都不会开具。
值得指出的还有行政强制。诚然,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类执法局及其少量公务员,是完全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的。但是对于目前仍然作为受委托执法的“执法大队”及其参公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而言,《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不得委托的规定几乎剥夺了其行政强制权。可以说,在彻底转变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之前,其行政强制行为是不合法的,城管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拒绝进行行政强制有关工作。
城管需要立法机关完善公物立法,城管需要相对集中执法体制的转变,城管工作人员也需要公务员身份的确认,这些都对。目前而言,各级城管行政机关最应当给予城管工作人员的,不是工作上的强大压力,而与每一个城管工作人员最切身相关的——科学的职业培训和合法的执法训练,为整个城管队伍的未来埋下一点希望的种子。然而,同在南京的同一时间,听说栖霞区城管局仍在搞半军事化训练“提高队员素质”,队列训练、1.5至5公里长跑、射击赫然在列,案卷制作却是最后一位的,培训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