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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4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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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等


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中国科协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特制订《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资源相对不足,许多资源的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的资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排放较严重,单位产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场规模扩大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和消费仍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为此,我国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的道路,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缓解能源紧张,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缓解人口资源矛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事关中华民族振兴与发展的长远利益。

  (二)全民参与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根本要求。

  节能减排是一项惠及全民的事业,也是一项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事业。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从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入手,从生活点滴做起,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多重效益。根据对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用等六大类36项全民节能减排行为潜力测算,全国年节能可达7700万吨标准煤,可用来创造GDP约6400亿元,减少大量的二氧化硫和COD排放,相应减少约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

  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涉及生产、生活、建设、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关系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科学技术是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支撑。

  我国仍处于工业高速增长阶段,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污染重。我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仍然较低,已有的技术成果没有得到有效地推广和应用。因此,必须开展高效节能与污染控制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研发,大力推广、普及和应用节能减排科技成果,为转变生产方式,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供技术保障。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上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的不良社会风气有蔓延的趋势;不爱惜资源、不爱护环境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有待提高。因此,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引领和支撑,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和方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转变不合理的消费模式,提倡崇尚节约、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社会风气。

  二、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紧紧围绕“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每天做起,从周边做起”这一主题,按照“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科技支撑,普惠于民;分类指导,综合示范;创新机制,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

  1、政府引导,全民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列为政府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社会公众是行动的参与主体,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方位参与到节能减排行动中去。

  2、科技支撑,普惠于民。

  要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的关键技术瓶颈和城镇、农村节能减排的重点技术问题,开展节能减排高新技术、适用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面向全社会普及节能减排科技知识,推广应用节能减排科技成果和方法,提高全民节能减排的科学素质和能力,让科学技术惠及普通民众。

  3、分类指导,综合示范。

  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对象的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村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科技综合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其区域辐射和示范作用,把各类科技综合试点作为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落脚点。

  4、创新机制,务求实效。

  要以提高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创新推动机制,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样、切实可行的方法,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行动目标

  到2010年末,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和科学素质显著提高;企业生产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成效,能耗和污染排放明显降低,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能力得到增强;社会公众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更加科学文明;节能减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依靠科学技术,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具体目标如下:

  1、发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围绕衣、食、住、行、用等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切实将节能减排的要求落实到社会公众日常的生活、消费行为中去。

  2、以高能耗、重污染企业的节能减排为重点,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关键技术,建设一批节能减排科技试点企业和产业化示范基地。

  3、建设培育一批城市社区、村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

  4、建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基地;建立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体系。

  5、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政策研究,进一步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研究制订科学、可行的全民节能减排成效评估指标和方法。

  三、行动内容

  (一)制订发布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

  发布反映社会公众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36项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开发、推广和普及基于互联网的全民节能减排计算软件,提高社会公众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发掘公民节能减排的潜力和积极性。

  (二)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宣传。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民节能减排科技宣传工作,将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要求,转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1、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媒体宣传,联合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多层次地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各地节能减  排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2、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区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常识宣传,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题的科技宣传周和宣传日活动,推广节能减排先进做法和经验,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不良现象,树立崇尚节约环保、反对污染浪费的社会风气。

  (三)全民节能减排科技教育与普及。

通过开展多样化的科普与教育工作,全面提升我国公民节能减排的科学素质和能力。

  1、广泛动员青少年参与节能减排科技行动。在中小学校内开设节能减排课外科普课程,开展“节能减排小专家”科技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节能减排科技意识,让中小学生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从课堂传播到千家万户。

  2、编写《全民节能减排手册》、《全民节能减排技巧汇编》等科普材料,组织专家队伍,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推广国内外生活节能减排小窍门和实用方法,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村镇开展节能减排活动。

  3、选择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典型,作为节能减排科技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

  加强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降耗技术、控污减排关键技术、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为全民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1、围绕节能降耗,组织实施工业余热余能梯级利用技术、建筑节能技术、节能新材料开发利用、照明节能技术、循环经济共性技术等研发项目,攻克一批节能降耗关键和共性技术,为节能降耗提供技术支撑。

  2、围绕控污减排,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加工清洁工艺与深度综合利用技术、重点耗水行业节水减污技术、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与无害化技术、工业废气控制与资源化回收利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技术项目,攻克一批减排治污共性和关键技术,为控污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3、围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新能源开发,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生物柴油、乙醇等环保替代能源开发应用等技术研发项目,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示范,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的集成、推广和应用。

针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和城镇、农村的节能减排的技术需求,推广普及节能减排适用技术、设备和产品。

  1、对国内外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特别是对已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取得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进行汇总与筛选,建立“全民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库”。

  2、开展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针对机关、单位、社区、家庭对节能减排适用技术的需求,推广普及适用技术、知识和窍门。面向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推广、应用清洁生产、高效能源利用、污染控制等适用技术。

  3、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普及鼓励政策的研究,为技术推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建设技术推广网络平台,大力开辟节能减排技术成果信息化服务的新途径。

  (六)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节能减排专家队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产业发展,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按照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区、农村居民节能减排的需求和特点,在政府引导下建设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队伍,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指导,为农村居民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援助;开通节能减排技术专家咨询热线,为社会公众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扶植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培育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市场,为企业、单位和社区节能减排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的专业化技术服务。

  3、结合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的实施,加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建立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基地,为节能减排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服务。

  (七)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工程

  依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星火密集区等各类科技示范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工程。选择其中的典型试点作为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在奥运会场馆、设施中的应用与示范。

  1、社区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开展节能型社区、废物最小排放型社区科技示范,集成、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减排设备;开展社区节能减排科技普及和宣传活动,将节能减排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中。

  2、企业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重点,开展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包括产品生态设计、高耗能高污染工艺及设备改造、地方支柱性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示范等。

  3、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开展村镇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应用示范,节能建筑技术示范,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垃圾堆肥技术应用示范等节能减排科技示范。

  4、节能型机关综合科技示范。鼓励各机关和单位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适用技术和设备,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

  (八)节能减排综合成效评估与社会监督。

  要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通过全民的参与、公众的监督来促进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实现。

  1、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节能减排成效评估办法,科学客观地开展节能减排成效评估考核工作。

  2、建立有效的节能减排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开设畅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渠道,便于民众反映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相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加强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组织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部省联动,全面深入地推动行动的实施。要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落实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配合,协同推进。各地要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实施方案,配套支持条件,确保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支持投入力度。

  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有关工作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资金,增加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投入;积极利用金融及资本市场,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节能减排领域;积极鼓励国内社会各界为节能减排公益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节能减排科技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

  加强对全民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措施和推进机制的研究;加强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为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提供指导,进一步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技术转化的政策环境。

  (四)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通过政府引导,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节能减排培训、宣传,为社会公众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节能减排社会监督,为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志愿者等活动。

  (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国际交流合作。

  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建立多边、双边等形式的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积极组织实施相关国际合作项目,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汕府〔2003〕1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激励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攻关,引进、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推进技术创新,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推动科技进步,加速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M5B—1200Q五层共挤薄膜吹塑机组”等13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SJDD425—PL1100型电磁动态塑化挤出平膜扁丝机组”等14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中国玩具工艺品商务信息网”等17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发扬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精神,努力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一等奖(13项)
1、M5B—1200Q五层共挤薄膜吹塑机组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明塑胶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黄虹、蒋中成、林梓生、李孟东、李浩、林咏波、陈锡柞、吴汉祺、李子平
2、高强度单片低辐射镀膜防火玻璃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夏卫文、詹锴、吴从真、邱速希、张明罡、陈彦翊、佘羡清、张坚华
3、BSP40热收缩塑膜包装机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轻工机械二厂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王子亮、陈国仕、徐源远、张家骏、苏永健、郑举丰、郑湘达
4、可编程(PLC)热转印机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松洲、黄祖强、陈图楠、尹友权、史定刚
5、羽毛球毛片在线测量和分拣系统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
         潮阳市宏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黎明、刘强宁、王书柢、林容华、陈严、柯长霞
6、迈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迈科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新波、白然施、郑长德、林丽芬、翁锦浩、林弥孚、陈基堂
7、ZNB—100系列逆变电源装置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主 要 完 成 者:郑镇江、李高林、张伟莉
8、沿海防护林内层沙滩引种果树试验与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惠来县南海农林场
         潮阳市林业局
  主 要 完 成 者:詹潮安、林雄、谢少鸿、林炎城、张上洪
9、肥大细胞中性蛋白酶的生物学功能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
  主 要 完 成 者:何韶衡
10、慢性脊髓损伤及其修复机制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孔抗美、齐伟力、王新家、周强、叶卫莲
11、缺血性心律失常连接蛋白43的改变及药物干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李玉光、林吉进、王东明、谭学瑞、霍霞、许端敏、房晓玮、杨敏
12、腹腔镜手术治疗异位妊娠大出血等妇科疾病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罗丽莉、左绪磊
13、温血诱导心脏停跳及复跳前再灌注对未成熟心肌的保护作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蓝斌、李木泉、马陈声、陈天博


二等奖(14项)
14、STTB—1600型微电脑全自动涂布机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金通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吴图壮、蔡彦标、刘绍中、唐怀安、吴培耿、张仕锦、郑克辉
15、塑胶热转印花膜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松洲、黄祖强、吴智宇、谢华庆、高丽媛
16、SJDD425—PL1100型电磁动态塑化挤出平膜扁丝机组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主 要 完 成 者:瞿金平、何和智、晋刚、曹贤武、张锦雄、杨松、曾惠亮
17、自来水冗余工业网络实时监控系统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映裕、张足春、章春雄、刘峰、王利明、孙辉、许蓁
18、高性能AL—Y复合氧化锆粉体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要 完 成 者:李刚、陈仲丛、宋耀文、李少波、许映波
19、耐热型微胶囊鱼油DHA营养粉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雅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大学海洋生物研究所
主 要 完 成 者:吴克刚、蔡锦波、郭名才、江文辉、李坚仁、李大盛、王玲
20、白沙夏优2号棱丝瓜品种的选育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白沙蔬菜原种研究所
主要完成者:林奕韩、郑汉藩、詹国勇、陈捷凯、王穗涛、 梁广成、邵克成
21、汕头市农业科技发展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生产力促进中心
       汕头大学商学院
       汕头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汕头市农业局 林业局
       汕头市水产研究所
主 要 完 成 者:杜干庭、黄燕、朱庆洪、张教平、蔡仕潮、李徐益、赖学文
22、股、胫骨带锁髓内钉的应用及对远端安锁技术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完成者:邹育才、李光昭、曾润铭、李佛保、刘梦璋、洪湖强、邱松芝
23、脊柱关节病的流行病学及未分化脊柱关节病的随访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人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陈韧、王庆文、林秋强、陈肃标、肖征宇
24、尿动力学方法的简化研究及其对BPH的临床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章振保、纪印周、易卫平、陈耀文、郑俊鸿、黎明、林炳森
25、颅骨缺损修复与脑血管介入治疗的临床研究(多孔自体颅骨瓣加骨多肽修复颅骨缺损;微导管栓塞治疗脑动静脉畸  形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郑少钦、杨应明、郑丰任、赖润龙、林伟民、许益民、许锦成
      李克民、罗友章、张志宏、方旭生、林恩
26、松果体区肿瘤的显微外科解剖与临床应用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
主要完成者:林宜生、应文娟、曾小芳、漆松涛、原林、洪湖强、林庭凯
27、海洛因成瘾及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主要完成者:殷彬、赵敏、陈中献、臧德馨


三等奖(17项)
28、中国玩具工艺品商务信息网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电信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数据通信分局
主要完成者:蔡植龙、许昭宏、刘向民、蔡强、陈旭英
29、后上色法真空镀铝转移纸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绿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胡友林、黄仕楷、郭奕喜、尤保定、刘建基
30、用真空喷铝新涂层技术生产的喷铝卡纸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龙湖区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妹妮、蔡旭东、蔡祖江、陈小勇、陈松青
31、健智宝营养粉和奶粉加工技术
主要完成单位:江南大学—汕头金园丹味功能型营养食品研究所
主要完成者:林玉惠、夏文水、陈洁、王国成、林秀海
32、CH—150型超声波花边熔断机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金士达超声机器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林电文、何其清、谢文烽、邱汉生、洪树永
33、高折射率玻璃微珠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精细化工(集团)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文雄、林基勇、郭俊峰、张壮番、章少敏
34、SAG系列智能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模块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仰柏、黄继凤、李高林
35、单片防火玻璃支承装置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黄庆文、谢子孟、吴从真、黄一兵、陈劲斌
36、杂色鲍与皱纹盘鲍杂交子代选育
主要完成单位:潮阳市南弘海珍养殖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林壮炳、陈敬严、肖亮龙
37、优质高产抗病水稻新优品种的引进、筛选与利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种子站
       潮阳市农业局
       澄海市种子站
主要完成者:肖文强、张明才、谢岳波、杜式秋、梅丽如
38、透析患者外周血树突状细胞与免疫功能相关性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卢娟娟、蔡楚丹、周佩芳、蔡聪、钟卓衡
39、增生性瘢痕和瘢痕疙瘩组织中Ⅰ、Ⅲ型胶原及TGF—β1基因表达改变与临床意义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主要完成者:唐世杰、庞素芳、曹亚、李小艳、王磊
40、恶性肿瘤化疗的临床研究(5—FU持续48h化疗的临床研究;可手术乳腺癌术前、术中、术后化疗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江艺、许香华、杨钰贤、黄绍楷、徐绮腻、范扬航、刘敦序、吴智勇
41、氨甲喋呤单次肌肉注射治疗异位妊娠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李志凌、曾菲、林虹、陈涤瑕、肖婉芬
42、肛门括约肌在直肠外阴瘘经肛修补术中的作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黄理贤、郭建华、林忠亮
43、胰岛素抵抗与脑卒中关系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刘洪涛、田贤先、陈景武
44、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脑胶质瘤术中显像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庄明华、白晔、高立达、张尔强、李明远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市(行署)、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含所辖县(市)〕社会统筹,其他地区在失业保险登记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核定数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四条 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或者濒临破产等原因,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缓缴期满,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定期转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市(行署)、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将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作为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全省调剂使用。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按季度足额缴纳调剂金的市(行署)、县(市),按照其上缴调剂金总额的30%返还给市(行署),作为市(行署)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 县(市)、市(行署)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本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计划单列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本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市(行署)需用调剂金时,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调剂使用。计划单列县(市)需用调剂金时,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调剂使用。调剂金
的使用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项目支出。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但应高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月发给,其标准为:
(一)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
(二)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
(三)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予以报销医疗费的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参与犯罪活动而死亡的除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有关的检查、调查;
(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与个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在3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三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应当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30日内告知本人。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
制,但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失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缴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或者非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未按规定兑现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补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由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责令纠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有条件缴费的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