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下达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配置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0:0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达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配置计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下达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配置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办投资 〔2007〕2286号,附件一),该项目为有关建设单位配置污染源监测车。根据你局(厅)上报的车型,结合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我部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了该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现将监测车配置计划(附件二)下达给你们,请据此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http://www.mep.gov.cn/info/bgw/bh/200811/W020081128535666667686.pdf
   2.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配置计划
http://www.mep.gov.cn/info/bgw/bh/200811/W020081128535666722942.pdf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四日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和电子简报的通知》(国办函[2002]69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为使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地、各部门之间,通过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室技术室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秘书科(办公室)文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秘书科(办公室)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安装在负责传统纸质公文接收的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机接收,并可以打印出限定份数的红头红章正式纸质公文,随时打印不限份数的黑头黑章纸质公文。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八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平台上进行。
第九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
(一)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包括:加密设备、公章USB盘、软件加密卡、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软件);
(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十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所用加密设备及公章USB盘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配用的“加密设备”、“公章USB盘”,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二)各地、各部门使用的“公章USB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
第十一条 公文完成审批、签发手续后,各地、各部门秘书科(办公室)将其电子数据通过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单位文电管理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持接收状态,其他时间急事急办。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换发按实物公章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密级公文不得传输。
第十九条 公文电子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加密设备和公章USB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二十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 用于电子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家互联网连接,并符合安全保密规范。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应当下载并存放到本地指定的计算机上,由文电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复制、删除和打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其他电子件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或本系统内开展公文电子传输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公有住房租金收缴试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公有住房租金收缴试行办法

为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及时组织租金收缴,体现一手发出去,一手收回来的原则,根据《唐山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租金,双方共同签订委托代扣租金合同。
第二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是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代扣租金的代理人。
第三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凭公房产权单位提供的承租人租金额明细表,逐月对承租人应交纳的租金在发放工资时实行统一扣缴。
第四条 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所在单位之间的结算,按双方签订的委托代扣租金合同,通过银行以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结算时间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五条 无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应变更为有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为承租人。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建立租约,产权单位按租约直接收取租金。
第六条 住房产权单位的职责:
1.按统一的租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租金。
2.每年首月向承租人所在单位提供承租人租金额明细表和租金代扣通知单,委托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租金,因房屋分配、调整、互换、退房、更名、分户、人口变化等引起承租人租金数额变化时,应按月向承租人所在单位提供增减变化通知单。
3.及时为承租人提供维修服务,定期与承租人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反映,对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七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的职责:
1.接受住房产权单位的委托,并与之签订委托代扣租金合同,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租金扣缴工作。
2.对住房产权单位提供的承租人租金额明细表进行核实。
3.发生承租人调出、调入、开除、死亡等变化时,应在十日内通知住房产权单位。
4.有权对住房产权单位提出质询,转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承租人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影响租金额时,承租人应在三十日内到住房产权单位办理租金变更手续,住房产权单位应从次月起调整租金。如逾期办理,增加租金者,从应增月份算起如数追缴;减少租金者,住房产权单位不予退租。
第九条 住房产权单位按承租人所在单位年代扣租金总额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列入承租人所在单位预算外或营业外收入。代扣租金总额在二万元以下的提取手续费二十元,二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的提取手续费四十元,四万元以上的按代扣租金总额的1‰提取。住房产权单位和承租人所在单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分清责任,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
第十条 由住房产权单位按租约直接收取租金的承租人,必须于当月二十五日前交纳全部租金。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拖欠租金额1%的违约金;拖欠租金半年以上的,住房产权单位可向承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住房产权单位无视承租人的正当要求,拒不提供维修服务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查明情况及时处理。若因维修服务不及时造成承租人家庭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住房产权单位承担责任并负担经济损失,发生纠纷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单位自管住房,由本单位按月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租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