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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3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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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政发〔2008〕9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四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房地产投资、开发、转让、租赁、抵押、交换、权属登记等活动中从事评估、经纪、咨询等居间经营活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从事房地产估价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经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经统一考试,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经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具备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取得资格证书,经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评估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业务咨询人员的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严禁仿造、涂改、转借房地产中介人员各种证书。遗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具有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并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申请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须以其机构的名义办理,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让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确需转让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资格等级限定的执业范围内营业。收取费用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须明码标价,开具发票,并依法交纳税费,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监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格。资格的认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经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二级机构可以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拆迁、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三级机构可以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临时机构可以从事估价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抵押评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履行委托合同、开展业务过程中,其业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类房地产广告应真实、合法,并须载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资格证书号。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退回中介服务费;部分履行的,减收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中介服务业务,凡因其承办人员的责任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超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和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或公告资格证作废,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或公告资格证作废,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服务机构及人员,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位法不符时,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01〕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出国留学、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长创业)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实施者和完成者。
第三条 本细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因同一项目已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成就奖的人员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2名,逢单数年度组织申报、评选并授奖。若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奖励:
(一)被推荐人系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指第一或第二完成人),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市科技进步奖励(指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市级科技奖一等奖3次以上),近五年已推广应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完成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中经济效益显著,连续两年依法上缴入库税额累计新增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
(三)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环保农业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方面贡献巨大,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连续两年增产增收累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六条 推荐对象系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有创造性贡献,并解决了实质性的技术难题,且同一课题组其它成员共同举荐。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的实施者或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同意后上报到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被推荐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书;
2、鉴定、评审(验收)或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
3、前二年度会计报表、财税部门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十份(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原件至少一份),装订成册。
(三)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长沙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定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指标,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设立“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复评、答辩、考察等复审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意见、奖励经费数额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批后的获奖人员及基本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三条 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不予授奖。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的统一格式。现将这四种登记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
我局一九八七年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1号)废止。
附件:关于四种登记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四种登记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四种登记表的统一格式包括表式、项目、排列顺序、书写形式、各栏目及整张表格的大小尺寸。格式按国家标准GB9704——88执行。
二、封面文号: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登记表统一格式的文件号,制印在登记表上。
三、编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受理的先后,在登记表上编号。
四、受理情况:为准确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表的时间并明确责任,在《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中设本栏目。本栏目中的受理时间是指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时间,由受理人填写。
五、核准日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在登记表上签字的日期。
六、歇业日期: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的,以登记表内“营业执照注销日期”为准;吊销营业执照歇业的,以处罚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准。
七、验照登记表中的“审查情况”:对审查合格者填:审查合格、准予贴花;对审查不合格者填明存在问题,并注明不予贴花,或暂缓贴花,待对问题处理后再重新验照贴花;若不能保留经营资格,则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四种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下发。



199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