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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8 13:0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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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滁政(2007)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改善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琅琊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遵循安全、美观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或者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倡以一条街道为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设计。

  单体建筑物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等立面造型纳入建筑物整体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设计应反映建筑物所在区域规划功能,比例、外型、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效果。

  第六条 市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市容局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市容局应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 利用违法建设、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的;

  (六)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设施的。

  第十条 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许可后,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场地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市容局另行制定。

  取得上述场地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可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利用自有或他人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载体的形式和规格、设置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取得使用权或设置权的证明,利用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建筑物安全证明;

  (四)广告的5寸彩色全景效果图,效果图应能准确反映出设置后的预期效果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

  第十四条 市容局应在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户外广告设施现场进行勘察论证,制作现场勘察报告书。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允许登记,申请人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时应签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责任书》;不允许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其中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设置期满后应自行拆除。设置期满而设施完好,可以继续使用的,可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后九十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市容局可注销其设置登记。

  第十七条 设置者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地点、载体、规格、使用性质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或举办大型活动等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所有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更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修复、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应保持外型整洁美观,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更新、整修或拆除。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招牌应当遵循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建筑正常间距;

  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 招牌的用字、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容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影响市容的,市容局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擅自设置者承担;其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而没有及时拆除户外广告的,或者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而没有及时拆除招牌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或灯光显示不完整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查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影响安全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因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侮辱、妨碍、殴打市容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容局应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及南谯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144号



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7月1日十一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还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路桥收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还债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收费、统筹分配,各自还债、各自管养,政府补贴、多方消化,积极筹资、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还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机动车车辆年票、次票通行费(以下统称车辆通行费)收入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后的资金。
(二)市财政筹集的政府补差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还债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和筹集政府补差资金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桥处)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还债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路桥处负责监督收费单位及时全额将车辆通行费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车辆通行费收入。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确定的补差额负责筹集政府补差资金,每年的补差资金按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分季进行安排。
第八条 市路桥处应每年编制还债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第九条 还债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外,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偿还路桥收费项目的建设债务,不得统筹、截留、挪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条 还债专项资金按照《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的资金分配原则,对路桥收费项目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路桥处应按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路桥还债专户,并将帐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路桥还债专户只能用于办理支付路桥收费项目单位的还债支出,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收支计划及市路桥处的申请,结合车辆通行费的上缴进度,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头5个工作日将还债资金划入路桥还债专户。
第十三条 若当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未完成计划,不足还债部分由市财政按计划予以补差。还债专项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计划安排或用于提前偿还路桥收费项目债务。
第十四条 市路桥处收到市财政部门款项后,应按计划及时将还债和管养资金拨付给路桥收费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路桥收费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及整理好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工程预算、竣工决算文件、投资、贷款合同等各类原始资料。
市路桥处应对收费项目的收支及还债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和记录。
第十六条 市路桥处应加强对路桥还债专户的管理,收到的还债资金应及时并全额用于还债,并接受财政、监察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还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路桥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交通、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还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还债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包括:
(一)收费路桥管理经费:参照《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收费站按次票通行费收入分别计提,年票通行费按收入总额提取。
(二)项目管养费:小修保养费参照《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中石大桥按2003年收费总额及《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确定的增长系数提取);项目管理费以项目的竣工决算投资总额为基数,独立跨海大桥按 0.15%、一般路桥按0.1%提取。
(三)代征手续费:汽车按征收额0.7%计提,摩托车按征收额3%计提,银行代收手续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利建设基金: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
(五)专项支出: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包括收费路段按基建程序报经批准的大、中修费用、收费站电脑收费监控系统的购置和维护、中介机构年审费及其他费用等专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为烟草行业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局党组决定,200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隆重召开全国烟草行业第四届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对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与比例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00年以来,在行业改革与发展、“两烟”生产经营、技术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劳动模范的评选主要从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卷烟销售、科研开发等一线职工和技术人员中产生。拟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55个、劳动模范80名。
(二)评选比例
按各直属单位2004年12月31日职工总数为计算评选比例(名额分配详见附表)。劳模评选各方面人员比例如下:一线职工(含经营人员)占50%;专业技术人员占30%;各类管理人员(包党、政、群、团、纪检监察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占20%.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的政策、规定;狠抓三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廉洁勤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增产节约、提高效益、专卖管理、销售网建、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出色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单位或集体。
(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的政策、规定,矢志烟草事业,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勤勉务实,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劳动模范。
1.在推进行业发展,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假、打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企业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同违法违纪作斗争中有重大贡献;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的基本程序
依据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严格按照基层单位推荐、各直属单位考察把关、国家局审查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局下达的分配名额,在工商企事业单位中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推荐、选拔。凡是正式推荐的评选对象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党政工团等方面民主讨论协商后逐级上报至各直属单位。
(二)直属单位考察。各直属单位对基层推荐的评选对象,要逐个进行严格考察并写出考察鉴定材料。在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党委)讨论审定后上报国家局。其中正式上报的先进集体是工业企业或各直属单位机关的,须征求所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国家局审查批准。各直属单位确定上报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由国家局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国家局党组审定批准。
(四)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拔高、不凑数。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组织推荐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原则,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第一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奖励办法
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劳动模范者,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凡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的单位,除颁发荣誉奖状外,给予一定奖励政策,由各直属单位兑现奖金。
五、评选的材料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材料撰写和审查上报工作。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上报材料的内容要客观真实,评价恰当,事迹准确。材料文字要求6000字左右,同时附6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摘要(各1式16份),并附考察鉴定材料1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个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要填写审批登记表(各1式3份,格式附后)。劳动模范除在审批表内贴好正面2寸免冠照片外,要另附3张7寸工作彩照;先进集体选送5张反映本单位面貌的7寸彩照(单位人数较少的,可选送合影照片),照片随材料一并报送。
(二)材料上报审批时间安排。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审定工作于2005年2月底前结束。各直属单位要于2004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评选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上报材料报送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六、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是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行业形象,增强行业凝聚力,激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拼搏进取热情,推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活动,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推荐、考察、评选等各项工作。要以此次评选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为契机,搞好先进事迹的总结和宣传,在全行业形成学习先进、宣传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进一步促进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在国家局党组领导下,国家局成立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评审、表彰以及大会的筹备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姜成康
副组长:张保振、何泽华、李克明、葛祥久
成 员:邢万里、杨培森、张本甫、张玉霞、赵振林、刘敬如、王彦亭、潘小迅、郭振景、温风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在评选推荐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蒋政,联系电话:010/63605830,传真电话:010/63605567。
附件:1、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2、全国烟草行业劳动模范审批登记表(略)
3、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审批登记表(略)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件:

  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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