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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0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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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依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8〕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部分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及驻区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范围
  (一)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驻市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神华海勃湾、乌达矿业公司。
  三、考核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预案编制情况、预案管理情况等。
  (二)应急管理体制健全情况。包括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建立情况、应急管理资金依法投入情况等。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贯彻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包括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的调查登记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的报送情况、限期落实隐患排除情况等。
  (六)各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及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情况、应急资源的储备管理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情况等。
  (七)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基层综合应急队伍管理情况等。
  (八)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四、考评标准和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逐项对照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60分-89分)、不达标(60分以下)3个等次。
  凡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其考核结果按不达标处理;被市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其考核结果顺次降一个等级处理。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自我评价与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首先由各区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和驻市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自评意见。最后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组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或集中考核,并依据日常掌握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时间
  (一)10月6日至10月10日,自我评价阶段。
  (二)10月11日至10月下旬,考核阶段。
  六、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我市各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并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乌海市2008年各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乌海市2008年市府部门及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北京市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调整完善农村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家庭经济,市财政建立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充分调动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积极性,管好用好此项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1.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以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落实。
2.按照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产业布局合理、产品结构优化,并结合本地实际,具有可行性经济发展规划。
3.财政支持资金采取市、县(区)共同负担,先干后补。
4.支持项目须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自身积极性较高,为生产、经营、投资主体。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家庭或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组织和联合体为单位的种植、养殖业生产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的服务、运输等行业发展。优先支持“四位一体”、畜牧上山进园、粮果间作等综合发展项目及设施农业、创汇农业、籽种农业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重点
第四条 对加快区域性主导产业的形成,以及和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配套的家庭经济。
第五条 能够促进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构成小规模、大群体的家庭经济。
第六条 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利用新品种、新技术,发展名、特、优、稀、新品种的家庭经济。
第七条 发展多种经营,搞综合利用的家庭经济。
第八条 市场有竞争力,对农民致富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经济。
第九条 适应市场需求,自发组织形成的有利于农民生产、销售的协会或服务组织。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全部采取贴息和奖励的办法。支持资金市县(区)分别负担,负担比例为7比3,其中:60个边远山区乡(镇)负担比例为8比2。
第十一条 财政支持贴息资金按每户贷款不高于2万元现行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没有使用贷款,但达到家庭经济支持标准的,视同贷款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对畜牧业占大农业产值比重最大的县(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最快的县(区)、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最突出的乡(村)、四位一体等生态农业、山区综合开发搞的最突出的乡(镇)等,市里每年组织两次评比,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家庭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档案卡的签定以及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项目的确定,资金投放必须集体审定。县(区)财政要做好项目的审查和检查验收,以及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项目经县(区)财政及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标准后,于每年5月、1
0月底以前把验收后县(区)财政签字的档案卡上报市财政。经市财政抽验后,按标准把支持资金下达有关县(区)财政,县(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档案卡要求本着谁干补贴谁的原则落实到农户,具体支持形式由各县(区)自定。凡是没经财政部门签字验收的档案卡,不得给予贴息
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市发展规划。经和区县政府协商,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签定支持家庭经济协议书,根据计划和支持标准,确定支持家庭经济发展计划户数和支持资金预算指标,并明确各方责任。县(区)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
制定发展计划,签定支持家庭经济协议书。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支持郊区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县(区)财政要在接到市财政下达的支持资金40日以内向农户兑现市补资金,凡不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截留、挪用、占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标准冒领、多领贴息和奖
励资金,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县(区)财政要严格把关,主动做好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以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挪用截留资金,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对资金使用要提高透明度,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办法,以加快农民致富为目标,制定本县(区)支持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法发〔1999〕395号),现将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承接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合并或分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有从事保税业务的经营权,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核定。在合并或分立之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尚未核销结案的应按规定继续办理复出口手续或凭有效批件或许可证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