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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4 13:3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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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定政发〔 2010 〕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精神,为打造 “中国药都”,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着力打造“中国药都”,发挥地产中药材资源优势,走有定西特色的中医药发展之路,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在中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和乡村全面发展,促使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健全中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

  (三)健全中医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在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妇幼机构设立中医科(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中医药工作的监管;每个县级以上医院设置中医管理科,对本院中医药工作进行专门管理。

  (四)体现“中医元素”。 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逐步达到相应建设标准,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开展中医特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全面落实新农合报销中医药优惠政策。

  1.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数达到总床位数的5%以上,门诊设中医科、中药房,落实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科短期治疗人次及康复治疗量等考核指标,组织中医专家到西医科室开展业务讲座、会诊、查房,并争取为每个西医临床科室配备1名中医大夫,将中医药指标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把中西医紧密结合起来,突显中医特色,将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创建为中西医结合医院。

  2.中医医院。将中医药治疗率和工作量两项指标作为等级评审的必备条件,争取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5%,住院达到60%的国家指标。

  3.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人次数、总收入和药品收入中中医药各占1/3的要求,逐步把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机构。实行参合农民使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适宜技术在乡村医疗机构全部报销。

  4.各级疾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人员,运用中医药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妇女儿童保健水平。

  5.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个体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诊所。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等,积极争取和实施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努力改善就医环境和医疗条件。认真实施好中医专科(专病)、中药房、制剂室建设项目,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使中医药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群众需求。

(六)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全面加强中医诊疗常规、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中药加工炮制、院内制剂制备等技术规范的执行,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按照《甘肃省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实施方案(试行)》及其评价细则,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中医医院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情况及医疗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和整体评价;组织专家对已评级中医院进行抽查复核,督促未评级的中医院晋等达标,最低达到二乙标准,以此来促进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七)利用地产中药材防病治病。以县为单位开展常见病疾病谱排序,根据疾病谱和县域地产中药材资源,编写10个左右能治疗常见病的中医处方和方歌,在全市范围内汇编印发,组织乡村、社区基层卫生人员,就中医适宜技术和汇编处方的加减辩证进行培训,为群众提供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八)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年推广若干项成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乡村、进社区,努力使全市乡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更多的专业人员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在实际诊疗工作当中较好应用。

  (九)开展中医药保健服务。各级疾控、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保健机构要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重大疾病预防监测、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托老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制作宣传专栏,公布相关专科疾病和常见病防治食谱、康复锻炼方法等,提高康复效果,调节生理平衡,有条件的可开设中医药特色保健专科。

  (十)实施中医药育名医、创名科、建名院工程。

  1.积极申报省级名中医。大力开展市级名中医和乡村名中医评选活动,三年内培育出40名市级名中医、40名市级乡村名中医;通过省卫生厅资金支持,开展名中医师带徒活动,每位名中医带3个徒弟,用3—5年时间,培养一批中医人才。

2.每所中医医院至少创建1-2个市级专科(专病)、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至少创建1-2个省级专科(专病),三年内,至少创建10个市级中医专科(专病),5个省级中医专科(专病)。

3.在名医、名科培育和创建的基础上,在全市树立起1-2个在全省范围同级中医医院中,特色比较突出的名院,使中医药在群众中的信认度、知名度普遍提高。

  (十一)鼓励和扶持医院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各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加强中药制剂室建设,努力建成符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剂室。极积研发和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对一些疗效确切的膏、丹、丸、散、院内中药制剂,争取列入全省调剂使用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全省公布的院内制剂。鼓励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开展技术合作,共同实施现代中药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取得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支持,与省内外中医药教学、医疗、研发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外地做法,组织医疗、药学等专家学者,争取研发出中药新品种,并取得注册批准,进行市场化运作,依托地方制药企业,批量生产,推广使用。

  四、努力培养中医药适用人才

  (十二)大力开展“西医学中医、中医学经典”活动。市、县级定期举办“西学中”脱产培训,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级培训;中医药培训项目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目,中医药知识作为专业人员晋职必考课目,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十三)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重视组织对乡村、社区卫生人员进行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每年推广使用适宜技术10个以上。

  (十四)开展中医药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市县两级医疗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引进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中医院每年至少选派3名以上中医专科人才或中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到上级中医教学医院或科研机构进

修培训,提高专科水平。各级综合医院每年也要培养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才。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十五)挖掘整理中医药学术成果和民间验方。对市内知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方法、高尚的医德医风等进行整理、总结,积极向全市推广学习、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民间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验方的整理、挖掘、收集,并推广使用,让世传名方发挥更大作用。

  (十六)积极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研究。以中医院为基地,重点加强对临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的探索与研究。积极组织中医药学术活动,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岗位练兵、新的诊疗技法交流与研讨、专科疾病诊疗研讨会等活动,以激励学术创新和水平提高。

六、建立和完善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

  (十七)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对现有中药材资源坚持注重品牌、提升品质、扩大品种、持续利用的原则,继续保持和提高当归、黄芪、党参等中药材在全国的主产区地位。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植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的岷县、渭源、陇西等县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性增长。

  (十八)推进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以打造“中国药都”为契机,以丰富的地产中药材资源为依托,以创建全省中医药发展示范基地为切入点,按照《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甘肃·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0-2020)等政策规定,依托位于陇海线商贸物流集散地的重要节点优势,在陇西规划建设集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展示、商贸、物流为一体的国家级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形成主园区、首阳分园区和文峰分园区“一主两副”园区支撑体系。以陇西为中心,渭源、岷县为两翼,辐射带动周边县区配套园区建设。通过出台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和培养一批与国际技术水准接轨、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和运营的中药研究生产企业,充分发挥产业聚集、成果孵化和示范带动效应,奠定“中国药都”基本格局。

(十九)大力发展中医药循环经济。以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为载体,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消费和管理模式,加快培育集药材种植、药物研发、中间提取、药品制造、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产业体系,构建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力开发中药饮片浓缩颗粒、中药材中间提取、中成药品、保健药品、化妆品等系列产品,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中药产品附加值、提高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着力打造集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以及旅游、休闲、保健等产业为一体的中医药产业现代化集群,形成高效、有序的物质流和价值流体系。

  (二十)加强中药质量监管。积极争取以定西地产道地中药材为国家相关中药材质量评价标准。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七、促进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一)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医药疗效,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科普讲座、印制发放科普读物等,普及中医药知识。大力弘扬历代名医廉洁行医轶事,广泛开展中医机构全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医德医风考核力度,引导中医药机构及人员恪守医德,勤于奉献。

  (二十二)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与“标准化医院上伸下延、内联外展帮扶网络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支持市内中医药机构和人员与省内外相关机构建立广泛联系。通过举办中医药发展论坛等形式,邀请国内卫生行业中医药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参加,通过行业渠道,提高“中国药都”的影响力。

  八、健全和完善发展中医药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中医药的领导,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在医改各环节中要始终贯彻中医药事业发展措施。

  (二十四)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市级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每年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专科专病建设、名中医奖励、科研立项、学科带头人培养等。各县区也要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要提高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的补助标准,达到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利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机,适时合理确定和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落实中医药在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严格对中医药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打着中医药幌子,制售贩卖假劣药品、开展不法服务的行为,净化中医医疗市场,加大非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和打击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8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了6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或被困,分别是:

8月2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该矿为郑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认真执行防突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措施效果检验时未对区域抽放后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进行测定,在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和使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

8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该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不能实时监测瓦斯变化情况,违章作业,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 3人。该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防突措施,违章作业,造成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宏达红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按批准设计建设施工,违章作业,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河边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被困 4人。该矿为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采取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顶板破碎带冒落导致上部煤体冒落,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华地投资公司明矾沟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7人。该矿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按高瓦斯矿井设计。初步分析,该矿未及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未采取防突措施,放炮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防突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瓦斯抽放,严格认真进行效果检验,经检验未达到消突要求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井下发现有突出征兆时,带班领导和现场作业人员要果断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


二、切实抓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工作。各地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力度,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与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整合改造小煤矿,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要促进大企业集团规范整合小煤矿,从而实现管理强矿。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坚决防止兼并重组煤矿在过渡期间非法违法生产、违规作业。

三、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的数量和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并确保可靠运行,瓦斯超限时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遇到险情时要及时、正确使用。煤矿企业未给工人配备自救器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

四、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利和任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凡无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按照劳动定额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事故。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监管监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编制的专项和市、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产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等。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对从事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内容服务等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应当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因特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工程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条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立项;非市财力投资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市信
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市财力投资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设计、开发、施工单位。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能够按规定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从事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推行监理制度。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
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采集、加工、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危害社会;
(二)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传播内容淫秽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活动的;
(三)不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施工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发布或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