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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时间:2024-07-03 15:3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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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因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发生的纠纷,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进行裁决。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及时、合法、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拆迁机构或被拆迁人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应在拆迁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提出申请的,须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六条 拆迁机构申请裁决应递交下列证件:
  (一)拆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被拆迁人拆迁情况调查表及房屋平面位置图等有关资料;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文本。
  第七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递交下列证件:
  (一)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件;
  (三)其他有关证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三)申请裁决的请求及事实根据;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裁决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书并告之理由;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处理拆迁纠纷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裁决决定的,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07年6月18日 财建[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猪肉价格上涨较快、涨幅较大。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要求,为稳定猪肉市场,妥善解决猪肉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切实保障饲养者利益,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一)建立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保险制度。为增强饲养者抵御重大病害、灾害等风险能力,同时为母猪饲养补贴提供依据,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商业保险制度。考虑到地区间财力差异,原则上,对中西部地区保费,中央财政补助50%,地方负担30%,饲养者负担20%;东部地区保费由地方财政和饲养户共同承担。组织实施的保险公司通过招标选定,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保险公司。
  (二)建立母猪饲养补贴制度。国家财政依据参保母猪数量,对有繁殖能力母猪的饲养者给予直接补贴,以增强饲养者抵御成本上涨风险的能力,稳定生猪产业的龙头。补贴标准原则按每头每年50元核定。考虑到地区间财力差异,对中西部地区补贴,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东部地区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借鉴粮食直补经验,中央财政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地方,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补贴方案,并尽快将母猪饲养补贴通过基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饲养有繁殖能力的母猪的养殖户。已建立“一卡通”的,尽量通过“一卡通”直接将母猪饲养补贴发放给农民。
  (三)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支持做好猪蓝耳病防控工作。今年,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了猪蓝耳病疫情,为防止疫情大面积暴发流行,国家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猪蓝耳病的防控力度,并对散养猪实行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50%、80%。目前中央财政已下拨免疫疫苗补助经费285亿元,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负担比例,及时安排和拨付免疫疫苗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工作,保证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需要。
  二、抓紧落实对低保人员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的补贴资金,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一)抓紧落实对低保人员的补助。中央财政及时将2007年对低保人员的补助资金拨付地方,由地方统筹安排,缓解因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对低保人员生活的影响。
  (二)中央财政对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在校生给予补助。国务院已决定于今年秋季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的资助政策,消化猪肉价格上涨带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压力。为缓解新政策出台前猪肉价格上涨影响,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政府调控手段,尽量熨平生猪价格周期波动
  (一)完善生猪及猪肉等副食品预警监测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对生猪、猪肉等副食品的生产、供应、消费、价格等市场情况的监测与预警,引导社会有序生产,并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立健全猪肉等副食品储备制度,发挥储备调控市场的作用。生猪生产周期性强,特别是随着规模化养猪比重逐步提高,波动周期越来越短,国家有必要强化调控手段,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波动,保障猪肉及其制品稳定供应。在供给相对稳定后,尚未建立猪肉等副食品储备的地方,要视情况尽快建立起地方储备制度;已经建立地方储备制度的,要根据调控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适当增加储备规模,科学安排储备品种,合理调整储备结构和布局,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合力调控的格局。
  四、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近期将下发各地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密切跟踪猪肉等副食品市场动态,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和配套落实工作。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调控需要,研究出台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2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结合退耕还林、长防林建设等工作,切实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明电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滥占林地,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各地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为美化国土,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旅游环境作出了贡献。但是,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少数地方领导为非法征占林地者充当“保护伞”,助长了非法征占林地的歪风;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上述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任其蔓延,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专项整治内容
1、 1998年8月以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乱征滥占林地违法案件,特别是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2、非法审批、越权审批征占林地案件。
3、对2001年全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通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查。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开展制止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吴伏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智富、市林业局局长王龙章任副组长,市林业、土管、监察、公安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起到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5月):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宣传发动。
1、本次专项整治是我市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 并根据实际,制订本地专项整治方案。各县(区)整治方案于6月15日前交市林业局。
2、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土地法》、刑法修正案(二)等林地保护的法规、政策。
(二)第二阶段(6一7月):精心组织,依法清查。
1、各县(区)要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未批先用、不批乱占、不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乱征滥占林地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今后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凡基本建设征占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该收回林地的收回林地,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依法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不依法办事,越权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进行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审核审批征占林地或以各种理由支持、纵容、包庇乱征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林业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4、各县(区)将附表1和附表2在6月中旬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5、市政府拟在7月上旬召开全市专项整治会议进行督导。
(三)第三阶段(8一9月):督促、落实、检查、验收。
1、市林业局会同市土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邀请新闻单位,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并公开曝 光,教育群众。
3、各县(区)在9月底将检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