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13:1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修订后的《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府办发〔2008〕3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自贡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励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视同利润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企业要求降低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在考核时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比较,占40%。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连续3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00%
(二)分类指标包括5项,其中4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项由被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特点和任期内的重点工作等因素自行设定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第1年1月底,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省)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企业要求降低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涉及基本指标下降的,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薪金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以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按不低于企业上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资料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控,并及时对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形成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延期绩效薪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基薪由市国资委另行确定(基薪确定办法见附件2)。
绩效薪金以上一年绩效薪金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年度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金即为上一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金:在100%—120%(含120%)和100%—80%(含8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在120%—130%(含130%)和80%—70%(含7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 在130%—150%(含150%)和70%—50%(含50%)之间,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绩效薪金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同时,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两项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30%,5项任期考核分类指标完成率权重各占8%。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在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超额奖励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以100%为基础,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的1%。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85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与考核结果挂钩兑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内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任期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2.基薪确定办法







附件1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视同利润项目认定办法

一、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而增加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和因政策性补贴未到位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
二、在考核当期企业如因执行市国资委协调意见而增加企业支出减少企业利润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国资委协调意见的相关材料,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年度利润总额之中。




附件2
基薪确定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由市国资委实行一年一定,其确定计算公式为:基薪=(上年全市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上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倍数。倍数依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在4—6倍的范围内确定(工业企业在5—6倍的范围内确定;公用企业在4—5倍的范围内确定)。市国资委在未确定之前,企业负责人基薪可采取按不高于上一年基薪的月平均标准由企业按月预支,待考核兑现时一并清算。


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经营管理认真做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经营管理认真做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
局、总后勤部进出口物资局:
今年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发展,但仍存在部分进出口企业违规甚至违法经营的现象。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继严厉打击走私和骗汇活动之后,又一次集中力量打击进出口环节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为加强外贸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现就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授权发证机关要按照从严管理、维护好外贸经营秩序、促进外贸发展的要求,针对当前外贸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汇、套汇等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格证书年审工作,把年审作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二、各授权发证机关要通过年审,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加强与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2001年度的年审重点是:
(一)清查虚假企业、“三无企业”(即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这类企业,查实后要立即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清查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构成违法违规、但尚未受到外贸经营许可处罚的企业,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三)对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的企业,尤其是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企业,要责令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授权发证机关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四)对已受到暂停和撤销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暂扣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五)对已受到警告、暂停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该企业的资格证书备注栏中做记载,并录入数据库,录入的内容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按走私、逃套汇、骗税、违反外经贸管理规定等类别记载)、时间、暂停的期限。
企业办理年审要提交年审申请报告,重点是报告依法经营的情况。对1999年以来受到过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年审报告中列明。
三、各中央企业(含有关主管部门及部委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并按照上述要求对所属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一)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格证书年审,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二)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办理资格证书年审,要向授权发证机关提交中央企业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其所属企业办理年审的文件。
(三)各授权发证机关认为属于需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缓办、暂扣、注销,并将情况向有关中央企业通报。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是企业依法获得外贸经营许可(登记)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依据。各授权发证机关要根据新的外贸经营资格管理的规定,在年审时重新审核和变更资格证书有关栏目的内容、数据,并规范企业使用资格证书的办法。
(一)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物资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后,未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应按统一格式变更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对外贸流通公司,凡过去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均按现行表述予以重新核定,不再具体列明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对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要严格按外经贸部核定的企业名单,在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栏目注明“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
(三)对企业性质经批准已发生变化的,要变更其企业性质。
(四)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按“中央企工委”或“有关单位”填写。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其主管部门按“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名称的简称)”填写。
(五)企业对外提供和使用资格证书复印件,须经授权发证机关审核并签章、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各授权发证机关在年审工作中,要检查和核实有无自行扩大资格证书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五、2001年度的年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凡未按规定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
对上年度未办理年审的企业,要向授权发证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由授权发证机关视情况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六、各授权发证机关要将年审情况,特别是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及时向当地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通报。
七、年审总结于2001年5月1日前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包括清查情况,暂缓、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八、各授权发证机关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加强外贸经营管理和规范经营秩序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2000年12月12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漯政〔200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一、这些审批项目不属于行政许可,主要是政府内部管理事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将依法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二、市政府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合法高效地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可依法举报,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电话:3131815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6项)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6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会同有关部门)
二、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三、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四、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会同财政部门)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会同财政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建委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七、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八、市水利局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九、市农业局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会同教育、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十一、市民族宗教局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十二、市史志档案局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十三、市残联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十四、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十五、市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