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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

时间:2024-05-22 11:0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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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
198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经行字第384号请示收悉。关于我在港澳地区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同国家银行一样,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国家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是指我国的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我国在港澳地区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内地经济特区的分行,系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的,应按外资银行对待,享有外资银行的优惠待遇。因此,它们的贷款不能同国家银行的贷款一样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中哈国界第六十九界点至终点之间的边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六十九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灭里几阿纳依内山岭)向西偏西南行,至第七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65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637.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1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07.0米高地)上,北偏西北约3.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79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南约9.8公里。
  从第七十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腾格里塔乌山)山脊线大体向西行,至第七十一界点。该界点是中哈国界线的终点,在汗腾格里峰69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995.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1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07.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8.0公里,中哈国界线上61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46.0米高地)西南约11.2公里。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中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条款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鹏           纳扎尔巴耶夫
    (签 字)           (签 字)
                    (总统)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5〕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渝府文〔2004〕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太白岩街道迁至陈家坝街道。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