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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1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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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质监质发[2012]10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规范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指导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工作。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工作,并定期上报跟踪管理情况。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主要包括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名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
  第四条 部门工作人员对江西名牌产品发展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填写《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给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对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全面检查企业保持江西名牌产品认定条件以及江西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并由部门工作人员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后归档保存。
  第六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于4月10日前与《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情况后,提出江西名牌产品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以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并向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八条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情况将归入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档案,作为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重新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江西名牌产品证书。
  第十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十二条 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2-03/64092.shtml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提出,要加快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12个重点业务系统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保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设金保工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金有效监管、提高宏观决策水平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是改进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对于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金保工程建设要按照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全国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为指导,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运用成熟先进的技术手段,建成覆盖劳动保障领域主要业务,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和服务的规范化、异地业务和服务的现代化、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

  二、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子系统,由市、省、中央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金保工程建设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基本完成城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会保险全国联网。

  1.城市网建设。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和省级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建成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立标准统一的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网络终端延伸到各个经办窗口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服务机构,实现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城市资源数据库是支撑城市经办系统安全良好运行和支持全省、全国联网的基础。各险种的数据库要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完成数据整理工作,不符合统一标准的要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转换;社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并独立建库的,要将数据定期集中到城市数据中心;各险种信息系统分别建设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在城市数据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城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各险种统筹层次不同的,要在2005年底以前实现同人同城同库。

  2.省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库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数据库,对跨统筹地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建立社会保险省内异地交换数据库。省级数据中心要下联各城市数据中心,实现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的网上传输,支持社会保险异地信息交换,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

  3.全国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统计监测数据库、社会保险跨省异地交换数据库,网络下联各省级数据中心,对各地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为宏观决策和异地信息交换提供支持。

  4.进度要求。2003年,要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第一批进入全国联网。首批联网单位要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完成社会保险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市间联网和部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型。2004年,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基本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建立起省级数据中心,率先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同时,要着手构建全国医疗保险监测服务体系,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及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测。2005年,所有地区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增强网络功能,增加网上应用,以网络扫描方式实现各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

  1.城市网建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要力争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扩大系统功能,满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业务工作的需要。城市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资源数据库,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要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要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培训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共享。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为公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信息服务。

  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建立就业服务专门网站,发布就业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并将网站接入“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按照有关要求在本地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报告,向部、省报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还应报送失业保险管理情况的月报数据库。

  参加“三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要有一半以上在2003年完成上述任务,其他试点城市在2004年底前完成;非试点城市要在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上述任务。

  2.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要加强对各城市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季报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上报的情况,定期发布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并逐步充实信息发布的内容。

  东部地区各省要在2004年以前指导本省各城市完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各项任务,同时完成省级监测中心的建设任务;其他各省区要在2005年完成。

  3.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通过对各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报、综合月报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年度调查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逐步完善,链接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网站,提供异地求职、招聘等信息服务。

  到2003年底,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20个以上“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到2004年底应包括全部试点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要做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网站建成一个链接一个,到2005年应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城市。

  (三)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原则上应统一建设(已经分别建设的,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搞好衔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必要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平台为基础,建设政府网站,在街道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方面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各地还要加快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并有条件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涵盖,统一发行、使用符合劳动保障部标准和管理要求的社会保障卡。

  为保证金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尽快制定全省数据分布策略和联网规划,并报部里备案。要指导各地市完成网络和各类数据库建设工作,按时实现全省联网。

  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金保工程建设的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系统规划和组织职能,按照全国统一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金保工程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地市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联系制度,对各地市系统建设中遵守统一标准和规范、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里将对各地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区市的建设进度。

  (二)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技术标准。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部里下发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系统建设要求,规范经办行为,优化经办流程,认真整理数据,做好系统建设的基础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网络IP地址规划方案》、《劳动保障系统政府机构因特网域名规范》等。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尽快向统一标准过渡。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继续做好统一软件的完善和升级工作,以适应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要求,努力争取向计划、财政部门申请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同时也可考虑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资金。

  (四)重视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快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信息技术、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合理有效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部里将制定培训大纲,对各地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5年修正)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的决定》的决议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HJ〗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洛阳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决定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HJ〗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994年7月14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28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城市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交通、商业、宣传、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第四条凡在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外地在本市禁止燃放区域内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播放燃放爆竹的录音或使用模拟爆竹的声响制品。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及违反本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携带烟花爆竹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没收录音制品和声响制品,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对教唆人按本规定处罚。

  第十条实施处罚时,执罚人员必须按规定出具罚没票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