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1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盟教育助学体系,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行署制定了《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是义务教育学校已经收取2011年春季学期作业本费的,要全部予以退还。

  高中阶段学校对纳入2011年春季学期助学政策范围的普通高中学生已经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中等职业学生已经收取学费、书费和住宿费的,要全部予以退还。

  二是根据各旗县市(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行署确定的2011年盟、旗县市(区)承担的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经费比例是: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盟、旗市区按3:7承担;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镶黄旗、正蓝旗、多伦县,盟、旗县按4:6承担;太仆寺旗、正镶白旗,盟、旗按 7:3承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现行国家、自治区义务教育免杂费、书费、住宿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基础上,我盟从2011年起免收学生作业本费并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费,提高特殊教育寄宿生生活费,实现义务教育“四免两补”政策。

第二条 在盟内接受义务阶段教育的全体学生,全部享受助学政策。

第三条 免收作业本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元。

第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突破当地接受义务阶段教育在校学生总数的15%。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中小学随班就读的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寄宿生生活补助提高至每生每年3000元。

第六条      免收作业本费、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费,由行署和学生就读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4:6的比例承担。特殊教育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行署和学生就读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6:4的比例承担。所需资金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助学金每学年申报一次,按学期拨付。各类助学金标准仅指下限,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

第八条 各旗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组织当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由当地助学管理中心于10月1日前上报盟助学管理中心。

第九条 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确认的学生数,分旗县市(区)和学校计算助学资金总额,并及时转报盟财政局。盟财政局复核确认后,于10月20日前将秋季学期助学金下拨到旗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财政局及时筹集所承担的助学金后,于10月30日前拨付到学生就读学校。春季学期的助学金要在4月1日前拨付到位。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助学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助学金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作业本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费要发放给学生家长,根据需要购买学习用品。特殊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另向学生收取伙食费,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补助,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十二条 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助学金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督查旗县市(区)财政局助学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旗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盟、旗县市(区)两级助学管理中心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盟、旗县市(区)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对未能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旗县市(区)要督促其限期纠正,限期仍未纠正的由盟监察局负责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截留款项的学校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施行。




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助学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须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正式注册学籍的全体全日制在校生,其中:蒙语授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生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为锡盟户籍。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寄宿生住宿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牧区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的学生及孤儿,扶贫部门在册的贫困户学生,城镇低保户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突破户籍地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30%。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寄宿生住宿费,高一、高二年级学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高三年级锡盟户籍学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1000元(地方助学金)。

第五条 免学费标准按照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确定,每生每年不突破20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蒙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60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200元;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生,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免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

第六条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的贯彻实施,对锡盟户籍蒙语授课学生补助民族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地方助学金)。

第七条 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高于免费标准的学费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盟、旗县市(区)分别成立由政府(管委会)领导牵头,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审计、农牧业、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助学对象的审核及助学经费的拨付工作。盟、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助学政策的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助学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助学金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信息上报工作(一)每年秋季学期,各地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盟教育局认定的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并依据本条第二款认真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券后,务于9月 30日前将本地学生花名册、统计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券上报盟助学管理中心,盟助学管理中心确认备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每年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或就读学校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别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是否属于其在册农村牧区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的学生及孤儿;扶贫部门审查是否属于其在册贫困户学生;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是否属于其在册城镇低保户学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是否属于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地公示5日无异议,6月底前报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批。7月初,各地将上述学生花名册、统计表、申请表,报盟助学管理中心。经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请盟助学领导小组认定,并核发统一设计和印制的“锡林郭勒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券”,通过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在7月25日前发放到申请学生手中。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上报工作
  每年秋季学期,新生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学籍,各地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盟教育局认定的中等职业学生学籍,认真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后,务于 9月 30日前将本地学生花名册、统计表上报盟助学管理中心,盟助学管理中心确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生助学金,由国家、自治区、盟、旗(县市区)承担。盟内承担部分,根据旗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差异和承受能力,分类确定承担比例。每年初由盟财政局、教育局提出具体分担比例,上报行署研究审定后确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分旗县市(区)和学校计算助学金总额,并及时转报盟财政局。由盟财政局、教育局按学期下达助学金指标。

盟财政局根据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助学金,复核各地、各学校助学金总额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盟级以上助学金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财政局将本级和上级助学金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划到盟助学管理中心,盟助学管理中心将统一归集的助学金及时拨付到学生就读学校。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免学费、住宿费资金是学生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后,由财政按学生数核拨给学校的经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蒙语授课学生教科书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统一招标采购,免费发放。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生教科书由盟教育局、财政局统一采购,免费发放。

为了保证学生生活费补助和民族助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寄宿生由学校通过饭卡形式发放给学生。城镇非寄宿生,学校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家长,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督查旗县市(区)助学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苏木乡镇、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盟、旗县市(区)两级助学管理中心要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审计、监察部门要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对未能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旗县市(区)督促其限期纠正,限期仍未纠正的由盟监察局负责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对在免费教育资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在一定范围内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不得享受助学政策。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任何地区和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施行,其中:普通高中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中等职业学校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锡署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锡署办发〔2010〕128号)规定的蒙语授课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按照本办法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定西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做好张掖、定西、甘南地震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自建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小康或接近小康的标准,着眼长远,合理设计,切实搞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把近期恢复和长远防震减灾结合起来,把当前生活与今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把震后重建同扶贫开发、脱贫致富、小康建设结合起来,配套通电、水窖、改厕、农用车棚、沼气池、养殖场等设施,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在建房资金分配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摸清基本底数,严格办事程序。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建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重建、维修工作必须在夏收前完工,保证让群众及时入住新房。

  二、组织领导

  地震重建工作由有关市(州)、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建设、地震、扶贫、林业、交通、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重建、维修基数的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房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建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建房的选址、规划和质量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规划、调整、征用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审批;交通部门负责道路的建设;审计部门对建房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建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电力、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震区重建工作。

  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落实干部责任制,落实建房方案、建房对象、建房宅基地、建房合同和竣工时间,保证灾区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县直部门干部或乡镇干部定点负责,解决建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合同,以保证建房工作按时完工。

  三、规划设计

  建房规划必须以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便于生产生活。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灾民承受能力,结合群众建房习惯和民俗,量力而行。设计要坚固牢靠、经济实用、美观大方、抗震防灾能力强,质量和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当地小康水平。重建选址规划由政府组织民政、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制定。选址要避开山洪、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险段和交通不便、没有水源的地方。地震连片倒房或因山体滑坡连片倒房的地方,必须易地选址。分散建房也要实行统一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标准。对具备小康基本条件的,参照省上确定的农村小康标准设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按接近小康的水平,每户按3间砖瓦房(每间使用面积在18平方米左右)设计;对群众扩大重建间数的予以认可,但扩大的间数政府不再补助。五保老人住房原则上纳入敬老院的统一建设,对不愿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可按2间砖瓦房考虑修建。

  市(州)、县政府审定重建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征求省民政、建设、地震等部门的意见。

  四、建房对象核定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的原则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搞好重建对象的确定工作。县政府组织民政、财政、建设、地震、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地震灾区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并分类排队,认真核实。建房对象由村民会议评议并张榜公布,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县政府确定。要建立建房对象花名册和家庭档案,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

  要采取群众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助、亲邻互济、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解决重建资金问题。各级财政要积极筹集资金。兄弟省区市、企业单位捐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灾民建房。国家和省上对重建房屋户均按3000元给予补助,不搞平均分配,困难大的适当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对五保老人和个别完全失去经济、劳动能力家庭的房屋重建,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包工包料,按期完工,及时入住。

  建房所需材料,由当地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建房供应的各类材料手续,实行建房户保存、乡镇存档、县民政局备案的三联单式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设立灾民建房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采购所发生的支出,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县民政局要建立建房资金专户,指定专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帐目清晰、凭证齐全。建房补助资金必须非现金结算,不得直接发放到村、组或建房户。

  六、监督检查验收

  在建房工作中,要严把建房进度关、质量关、资金使用关、监督关,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市(州)、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随时对重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严格重建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及时纠正。重建工作完工后,市(州)、县政府要组织进行统一验收、审计,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补助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市(州)政府要将验收、审计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省上将组织省民政、财政、建设、地震、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地震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审计,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浅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救济

梁 斌


  摘 要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受刑人之一,在服刑期间的诸多权利受到限制,由于我国有着对受刑人的传统偏见,矫正对象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在未来的矫正工作中应突出对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创设完善的救济途径,这也是确保社区矫正价值得以体现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矫正对象 权利救济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47-01

社区矫正对象(以下简称矫正对象)的权利范围官方表述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①。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虽然我国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但细数各类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只是概括性地提出要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但权利如何保护、保护途径等却很少提及。这可能是与我国矫正执行部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改造缺乏经验,各试点地区都把制度完善重点放在防止矫正对象脱、漏管问题上,从而导致在矫正过程中监管刑罚的色彩浓厚,这显然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初衷即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秩序相违背的②。本文试从矫正对象权利救济规定的现状入手,分析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并就救济途径的完善提出个人见解。
一、矫正对象权利救济规定的现状
1.对矫正对象权利救济规定浮于表面,缺乏程序性保障。如《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实施工作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开实施。该规定如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并无具体规定,且无相应的程序设置,在矫正对象权利受侵害后如何申诉、受诉单位均未作规定。
2.矫正机关缺少有效监督,矫正对象权利救济途径单一。如《浙江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人员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情况严重的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建议)书》。该规定明确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是向检察机关反映,但检察机关不作为时,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能否得到第三方的救济,如何进行救济均未作出明确规范。
二、我国矫正对象权利救济缺失的深层原因
1.公众观念原因。在权利意识淡薄的传统社会里,人们可以因身份的贵贱而产生种种歧视,对受刑人的歧视即其表现之一。虽然社区矫正主张以人为本,给予人最大限度的关怀③。但是现实社会中,公众包括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对于受刑人传统偏见依然存在,这种偏见在观念深处影响了公众对于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保护。
2.执行主体原因。现阶段我国矫正工作的执行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司法所原由工作人员,即有政法编制的公务员;另一部分是社会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协理员,这两部分人并没有受过正规的矫正工作理论和实务训练,无法深入地理解社区矫正的内涵本质,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也认识不深。实务中,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抱着严管、强控的思想,生怕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这种工作思维极易侵害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
3.权利主体原因。矫正对象身为被监管人,一方面心理背负着罪犯的包袱,他们对监管者,要么听之任之,要么听若茫然,缺少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因自身知识水平有限,对于权利意识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服刑过程中很少去了解自己的权利,即使在日常监管、教育中受到权利侵害,也没有维权观念。
三、完善我国矫正对象权利救济途径的建议
1.完善矫正执行中救济程序。矫正对象对矫正过程中的决定、处罚不服,给予必要的司法复核程序。现行法律、部门规定、各试点地区规定均未就矫正对象的对执行机关决定、处罚不服设置救济程序。这一点,我们应在以后立法中注意将行政诉讼、司法复核、民事诉讼等途径面向社区矫正对象。
2.建立独立监督、第三方评估机制。在矫正体制内,设立独立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由市委政法委委任,从非司法系统的公务员、教师、人大代表中选聘,由执法监督员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参与调查执法机关违法乱纪行为,并定期视察社区,对教育矫正、公益劳动、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听取和解决矫正对象对服刑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对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3.实行矫正过程公开化,增强矫正工作透明度。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行为矫正、思想矫正、心理矫正过程进行全面公开,一方面让矫正对象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必须对矫正过程中类似奖惩决定等涉及矫正对象切身利益的工作向矫正对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矫正对象家属的监督。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媒体进行联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有效宣传,准许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代表等到社区与矫正对象进行无障碍交谈,这些做法有利于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社区矫正执行的公信力,对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会起一定的作用④。



参考文献:
[1] 司法部2004年5月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第二十一条
[2] 湘君,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及其立法贯彻,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3] 唐德才,论社区矫正的法治价值,载《传承》,2007年第6期.
[4] 焦占营、方加亮,论罪犯的权利保护,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23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