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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9:0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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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4日




  南昌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

  我市非机动车停车乱象存在多年,对市民出行、市容环境秩序影响很大,由此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私划泊位、残疾人强抢泊位、乱收费等问题严重,亟待整治和规范管理。当前停车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缺失,规划上的缺失,主体和职责不清晰,管理模式模糊等,导致管理上的缺失。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管理。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涉及各区、开发区(新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规范制度与完善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有效操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定职责、定标准、定点位、定队伍,强化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逐步做到文明停车,按章停车,管理规范,实现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三、工作举措

  (一)划定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规划,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现场勘察,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建设,强化点位监管,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点位设置停放点。

  (二)建立稳定统一的管理队伍。各区、开发区(新区)要建立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要优先考虑吸纳现有的停车管理人员及残疾人。

  (三)明确停车收费地段及标准。在繁华地段、商业场所门口等统一划定收费地段并进行公布,按物价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小街巷、社区门口等不收费地段要明确管理人员进行有序管理。

  (四)用三个“一点”的模式解决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经费,即由停车收费收取一点,区财政解决一点,市级财政从城维费中补助一点进行保障。

  (五)完善管理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对目前存在私划停车泊位、乱收费等问题,各区、各开发区(新区)及有关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非机动车停放规范后,若仍有私划点位的,由公安部门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取缔。

  (六)由市城管委牵头,会同市交管局在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送市法制办把关审核,争取今年出台施行,为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七)为有效推进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市级成立由城管、交管、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非机动车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各区(开发区、新区)由分管领导牵头,尽快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工商企业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工商企业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在部分省市试行工商企业(IC)卡工作以来,开展此项工作的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第45号、第242号和〔1997〕第250号文件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方针,经当地政
府批准,有序地开展推广应用工作,为下一步信息资源共享、联网互通、异地查询、一卡多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近一个时期,各地陆续发现个别厂商采用各种手段,推销不符合工商企业(IC)卡技术标准的IC卡片和读写机具,甚至非法仿冒印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的工商企业(IC)卡,以假充真(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生产代码),以次充好,严重干扰了全国工商企
业(IC)卡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商企业卡,是一项全国性的系统工程,得到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列入了全国金卡办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为了确保工商企业(IC)卡能够实现一卡在手,全国通用,并逐渐使之成为国家有关部门共享的基础信息平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技术标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慎重、稳妥地抓好此项工作,切忌盲目上马。对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卡片和机具提供商,除自觉抵制外,还应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
心,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由此引起负面效应,后果自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将予以通报。
为更好地规范此项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近期组织专人对各地使用的工商企业(IC)卡和读写机具进行抽查和检测,并将结果通报全系统。



1998年10月27日

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6号)


                           第6号


  《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政府因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征收土地而失去承包田或口粮田的农民。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凭户口簿、所在乡镇开具的土地被征收证明、房产证或房屋进户证明,可到所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城镇户口。
  第四条 市、县(市)区就业部门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被征地农民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所在乡镇(社区)开具的土地被征收证明,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及招工手续。
  第五条 市、县(市)区就业部门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被征地农民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所在乡镇(社区)开具的土地被征收证明,到市、县(市)区就业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市、县(市)区就业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安排培训专业和培训时间,到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就业部门承担。
  第六条 市、县(市)区就业部门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务输出服务。
  第七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被征地农民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所在乡镇(社区)开具的土地被征收证明,到市、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大厅办理小额贷款手续,最高限额2万元。
  第八条 市、县(市)区就业部门优先利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属于困难就业群体的,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所在乡镇(社区)开具的土地被征收证明,到市、县(市)区就业部门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九条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后,按《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所在乡镇(社区)开具的土地被征收证明,到市、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按《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结算后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可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被征收证明、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市、县(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对被部分征收土地、且未转为城镇户籍的失地农民,可按照《佳木斯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被征收证明、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市、县(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