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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1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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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部分省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量畜禽因灾死亡。为切实加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部分省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量畜禽因灾死亡。为切实加强灾后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现就灾后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受灾省份要切实加大灾区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防疫员作用,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

  二、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地区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各地要加强巡查,及时搜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环境消毒,做好对圈舍、饲喂工具和周围环境的清扫消毒工作,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消毒,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三、切实加强免疫工作。要结合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灾区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乙脑、炭疽、猪链球菌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免疫工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要及时补免,防止疫情发生。

  四、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值守,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信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报告,有效反应,防止扩散蔓延。

  五、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条件,进一步完善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针对当前强降雨天气做好防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止疫情发生。

  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定点联系工作组要与所联系省份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受灾地区防控工作进展情况,按我部要求适时赴灾区开展实地督导,对灾区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指导。

                                       农业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84]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
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确有一定医疗技术水平的闲散人员和退休、离休医务人员的作用,保护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填补我市当前医疗力量不足,方便群众看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个体开业行医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要鼓励符合开业条件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活动,在严格加强管理的前提下适当发展。
第二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履行开业申请、审批手续,领取开业执照,服从卫生、工商行政、税务和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遵守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要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二、申请开业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医务人员,具备一定的房屋、设备等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开业:
(一)建国后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的;
(二)持有大学或中专医学院校毕业证书或曾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中任医师、医士、助产士、牙科技士,现无工作,能行医的;
(三)从医疗机构中退休、离休的医师、医士、助产士和牙科技士,仍能继续行医的;
(四)曾在农村医疗机构中担任乡村医生,能继续在农村行医的;
(五)祖传、师授、自学或散在民间多年来对治疗某种疾病有一技之长的人员;
(六)持有护士学校毕业证书或从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中退休、离休的护士(师)能从事护理工作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开业:
(一)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中的在职医务人员;
(二)精神病人、传染性麻风病人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宜行医的;
(三)被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以及因道德败坏受过开除处分的医务人员;
(四)其它原因不适合行医的。
第六条 凡申请成立联合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必须配备医师,药房配备药剂士。
三、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申请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须由本人持正式户口、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领取开业执照,方得就地开业行医或到指定的药店坐堂。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款的,由区、县卫生局参照国家对中级医务人员的考核标准,就其专长范围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进行考核、鉴定(对在民间享有盛望、治病确有疗效者,可酌情只进行实际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领取开业执照,方得就地开业行医或到指定的药店坐堂。
第九条 凡申请开业做节育手术的妇产科医务人员,由区、县卫生局对其实际技能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领取开业执照,方得从事做节育手术。
第十条 开业执照每年交发证机关校验一次,作为本年度开业行医的有效凭证。


四、管理

第十一条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有固定的执业地址,张挂开业执照,亲自应诊。开业诊所名称,一般以医别、科别、职称、姓名为序,如:中医内科医师×××诊所,西医牙科技士×××诊所。助产士、护士可不写医别、科别,只写助产士×××,护士×××。
第十二条 执业只限于批准的科别和范围。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
第十三条 诊费、治疗费等收费标准,由开业医自定,报请区、县卫生局审批。
诊费、治疗费、药价要在执业地址公开公布,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要严格执行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和销售伪劣药品,提高药价,欺骗群众。对人体有影响的自制仪器,应经卫生等有关部门鉴定方能用于诊疗病人。
第十四条 联合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颁发的药政法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为方便患者,根据临床需要,可备必要的急救药,具体品种和范围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批(一般不准用麻醉药),凭区、县卫生局证明信按批发价供应。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需自配药品的,可经区、县卫生局批准,由指定的药店供应原材料或代为加工配制。
第十五条 建立必要的业务工作制度。做到购药要审批,看病有记录,开药有处方,收支有帐目,疫情有报告。有关表册按卫生部门统一规定的规格要求,保存三年以上备查。图章按统一规定式样办理。发生医疗差错要有登记,发生医疗纠纷要及时如实地报告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对难以确定性质的,由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均应积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预防、除害灭病等任务。
第十七条 变动业务范围、执业地址和收费标准,均应经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批准,并及时办理手续。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歇业或死亡,应在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局缴销开业执照。
第十八条 申请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按规定缴纳考核费、开业执照费、年度验照费,并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税款。
第十九条 对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所需药械及其他物资,各有关部门应按当地其它医疗机构一样对待,给予支持,允许购置。
第二十条 为了有利于开业医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区、县卫生局的领导下,设立开业医务人员协会,协助区、县卫生局对开业医务人员进行管理并组织学习等。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各区、县卫生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管员,对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联合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区、县卫生局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限期停业整顿、吊销开业执照等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街道红十字卫生站不得吸收无照医行医。外地开业医务人员未经区、县卫生局批准,一律不得在本市行医、卖药。
第二十三条 对无照行医的,必须坚决取缔,由区、县卫生局没收其药械和非法所得,并酌情给予罚款。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惩处。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年批准的《北京市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同时作废。


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4)75号

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砦村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30号冷库在存放蒜薹时发生货架倒塌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7万元。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用于冷库的仓储货架,并且在设计、生产、安装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架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造成失稳坍塌;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购置货架时未对供货厂家的设计、制造、安装资质进行确认,其30号冷库货架安装完毕后没有进行质量验收;该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对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据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对19名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郑州市“5.5”事故暴露出部分仓储企业(包括各种商品储存企业、仓储式超市等,下同)在安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仓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安全基础较差的中小仓储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督促仓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促使仓储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对从事租赁经营的仓储企业要督促其加强对出租库、出租场地的安全管理,明确与承租人之间的安全责任。

  三、督促仓储企业严把仓储设备设施质量关,加强仓储设备设施订货、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仓储企业要严格审查供货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资质,并对产品和施工安装质量组织验收,严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仓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从而从源头上加强防范,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仓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正确使用。

  四、加强仓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督促仓储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规定,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加强仓储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要将郑州市“5.5”事故情况及教训向所有仓储企业进行通报,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在近期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认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电路、货架、库房等生产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员工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安排对仓储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督促仓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