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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时间:2024-07-06 22:5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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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邮政局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办案协作。需要系统外其他部门协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邮政行政处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属于应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

  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听证人员申请回避,应当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回避决定尚未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五章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邮政管理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情况,并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章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配合的,办案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注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由提供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有关人员。

  办案人员询问前,应当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可以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者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对样品加贴邮政管理部门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物品清单应当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办案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或者接收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
  (二)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处理;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 经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有关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查封、扣押批准手续。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仅限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运输工具或者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制作现场笔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加贴邮政管理部门封条。对查封、扣押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三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予以解除,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返还当事人,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办案人员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处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调查经过;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印章。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检验、检测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符合本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有关事项: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中指定一名非本案件办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必要时可以指定一至二名听证员,并指定一名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办案人员、当事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听证主要内容。办案人员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听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意见和理由;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
  (六)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七)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办案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依据;
  (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出有关证据的内容;
  (七)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八)最后陈述的内容;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办案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四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第三方的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邮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中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中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缴纳罚款的本数;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四)决定终止调查的;
  (五)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使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文书。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5 月1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9年9月27日发布的《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

国务院国发〔1989〕25号通知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就有关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但已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应从挂钩之日起缴纳能源交通基金,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缴纳预算调节基金,未缴纳的应予补缴。计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奖金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根据挂钩第一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奖金的比例确定)。
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实行挂钩的企业,其在留利中开支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均应先按企业的留利总额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再开支。
四、实行挂钩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于六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和我部综合计划司。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便字〔2005〕225号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局:
根据“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会”会议精神,我司起草了《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附后,以下简称《检查注意事项》)。
现将《检查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检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交通部公路司章


附件: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系统
http://anbao.moc.gov.cn:8089/qgjc/qgjc.rar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交通部公路司

一、关于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路况检查部分
1、检查的前期工作
路况检查可与管理规范化检查结合进行,检查组应统筹安排相关的检查检查人员。
各省份要尽快与部公路所联系检测设备标定事宜,没有检测设备的省份要尽快落实经部公路所统一标定的检测设备。所有省份应制定检测车辆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并与周边相关省份联系备用检测车辆相关事宜。
检查组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尽快确定路况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的时间,组长单位及时报我司。我司传真:010-65292222
2、路况检查路线
路况检查普通干线公路备选路线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高速公路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2年全国公路统计年报》中的高速公路明细表。若现实际名称、编号、桩号等重要依据与上述资料不符,请受检单位向检查提供详细的对照表。
检查组在确认对应明细时,要以行政区划等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若检查组对具体高速公路路段提出疑义,受检省份应提供确实为2002年年底前建成通车(关键是路段位置)的证明材料。
备检路线原则上分普通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三部分,基本以50公里为一个检测路段。届时封闭后将加盖我司印章,由部派人员或公路所参检人员带到检查现场随机抽取。
3、路况检查行程
首先抽取检测路线,国、省道里程按7:3抽取,里程应达到检查方案的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验收与全国检查一并进行,其里程直接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里程,具体要求请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交公便字〔2005〕215号)。
检查组根据抽取的所有检测路段情况,结合受检省份提供的公路图,按照最有利于缩短检测时间的原则,安排检测行程。检测时应将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一并统筹安排。
4、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前,受检单位应为保证检测速度在40-90KM/h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及车辆的安全。
所有施工路段必须由检查组赴该路段现场确认,确为施工路段,检测路段在该路线上前后顺延相应里程。如果该路线全部为施工路段,检查组根据检测车所在位置,随机检测与之相邻国、省干线公路相应里程。
抽检路段遇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通堵塞,参照前款办理。若检查组确认为人为原因制造的交通堵塞,视该路段已经检测完毕,届时按全国检测的平整度最差路段计算该路段分数。
检查组要制定确保路况检测结果不被人为修改的工作措施。任一路段检测任务完成后,必须将IRI检测结果导入计算机(可由受检单位提供,组长单位必须随身携带),并备份到部检测中心的计算机内。检查组要详细记录所生成电子文件的时间(日期、小时、分钟),并将电子文件名称修改为“高速或普通XXX(路线编号)KX-KX”格式(如“普通G101K285-K335”)。完成一天的检测任务后,检查组三方人员共同逐个确认检测生成文件的日期、数量,并统一拷贝在软盘上封存。封存单格式如下(由受检单位提供):
全国公路检查路况检测结果封存单
受检省份: 检查日期:
组长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参检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部检测中心派出代表签字:
检测路段顺序 数据生成时间 检测路线编号 起点桩号 止点桩号 检测里程 需要剔除数据的桩号
检测里程小计    
1            
2            
3
……            
完成所有检测任务,统一封存所有检测数据后交部公路司。
测结果应剔除强制性减速设施、振动标线等影响测试数据的路段。
5、路况检查分数计算
各省份路况检查评分依据为“IRI加权平均值△”,△=∑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总检测的百米数。全国最高为满分600分,其余以5分为差值递减,第三十一名为450分。其中:
高速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2计为1;
2<IRI≤2.5计为0.9;
2.5<IRI≤3计为0.8;
3<IRI≤4计为0.7;
IRI>4计为0.5。
普通干线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3.5计为1;
3.5<IRI≤4.5计为0.9;
4.5<IRI≤6计为0.8;
6<IRI≤8计为0.7;
IRI>8计为0.5。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部分
1、前期工作
建议各单位将规范性文件统一汇编成册,连同光盘一起作为部全国检查收集的资料之一。届时可由部派人员或规划院、公路所参加调研的人员带回部里。
109、202国道沿线省份文明样板路汇报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文明样板路检查评分办法及与全国检查相结合的建议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公路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组长单位应尽快确定所有检查组成员,并根据初步分工及检查标准请有关人员携带必要的规范、文件等有关资料。
在抵达受检省份后,组长单位应首先根据检查标准明确各副组长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各副组长明确各组员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
受检单位对照检查标准,指定各评分项目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接受检查组的质询。
全国公路局长会期间,不安排管理规范化检查,检查时间顺延。路况检查照常进行。
2、省级内业检查
检查组根据内部分工,对照检查标准和受检省份有关资料,初步完成部分项目的评分。有疑问的,向受检省份相应的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检查组成员应将需要在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进一步核实的计划、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带至其他检查现场。
内业检查项目基本完成后,检查组研究随机确定受检地市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问题。
109、202沿线有文明样板路受检任务的省份,检查组要统筹考虑。
原则上备抽检地市为受检单位地市总数的一半,备检地市由其国省干线里程多少确定。受检地市应随机确定。
原则上所有省的下一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收费经营公路均作为抽检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受检单位提供,并附管养里程和路段名称)。受检的收费经营公路管理单位由检查组直接确定,其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随机抽取。
完成上述工作,检查组确定检查行程,宜统筹考虑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其他非受检单位的检查内容等有关事项。建议收费站、路政员执法询问、超限检查站、服务区相关检查内容均安排非抽检单位。具体单位、数量均由检查组确定。
与有关单位座谈根据检查情况统筹安排。
3、检查受检地市
前往受检地市的行程应注意高速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相结合,并提前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不得违反“八不准”相关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不作为规范化管理检查的内容,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作为全国检查评分的参考。
受检地市国道不足两条的,以省道补齐。抽检路线由检查组根据有关情况确定后,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养护工程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应全面系统,从路况评定、计划制定、招标、交通组织、信息发布等内容进行检查。
日常养护应检查相关养护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资金安排等内容。
5、评分和交换意见
检查组完成所有项目评分后,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收集相关评分依据资料、填写评分理由、填写受检省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等相关内容。
我司已经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软件,最终评定分数由该软件计算。各检查组报部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必须由该软件生成,软件自动生成的上报电子文档也一并报部。我司将以此电子上报数据为准汇总各省份检查结果,文本文件作参考和存档。该软件届时在交通部网站上下载或由部派人员带到检查现场。

二、关于各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一)相关资料
按检查方案要求办理。
其中:分数评定表必须由软件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有电子文本,尽量刻成光盘一并报部。
(二)检查情况报告
要言简意赅,便于我司汇总整理。建议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关于管理规范化评分尺度
涉及检查规范性文件的,都应凭经验校验其真实性,并通过检查有关单位时确认有关规定是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收集报部,为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涉及投资相关数据的应分年度、项目收集报部,将作为掌握“十五”有关情况的重要资料。
部将提供各检查组部下达的各年度路网改造计划。
部分项目不适合对受检单位评分的,总分计算方法为:其他项目总评分*〔400*/(400-不宜评分项目值)〕。
检查方案下发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均按未贯彻落实为准进行,只得该评分项目的基本分或降一档评分。
涉及里程、部投资等数据,均以部下发的年度《公路统计年报》和有关文件为主。
(一)宏观要求部分
1.1、分值只能为 10、5、3分。
考虑到公路的特殊属性,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护工程计划宜全辖区统筹考虑。
“条条管理”体制重点检查对各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一般为优秀水平。
“条块结合”体制重点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方式,资金是“切块”下拨,不能统筹安排辖区养护计划的,最高为5分,并由行业监管力度和水平决定;若能够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考虑辖区养护计划,且相关监管手段、水平等能够得到检查组确认的为优秀,否则,可视监管情况评为5或3分。
不宜过多强调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地市或县的自主支配力度。
1.2、分值选择 10、5、3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条条管理”本辖区所有高速公路的,一般为优秀;“条条管理”为主的,是否为优秀,要看对收费经营公路和其他政府还贷公路的监管力度和水平。监督力度和水平的考核办法是看其保证这些公路的养护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规定、相关监管办法、手段、效果。
高速公路实行“行业管理”的,如果检查组能够对其监管手段的强制性、力度予以认可,可以为优秀。
《交通部公路统计年报制度》、《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需要的行业管理统计数据难以要求有关单位完成的,可以直接评为3分。
2.1—2.4、每个项目均只能为5或0分
检查时要注意法规出台时间和发布部门。
3.1、分值只能为5或0分
只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检查依据。
4.1-4.2、以全国检查实施方案所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为依据直接评分。其中4.1分值只能为4、3、1、0分;4.2分值只能为6、5、3、0分。
5.1、分值区间为0-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应以2001-2004年公路养路费支出决算文件为唯一依据。
办公用房、车等与养护工程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养护机械等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
部分省份有将大中修列入“改建工程”范围的现象,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界定的养护工程划分范围,若受检省份能够该工程确实为大中修工程,应将该部分资金纳入大中修资金范围。
检查组应在软件中分年度逐一填写。
检查组应根据有关资料、经验确认决算文件的真实性。
6.1、分值只能为5、3、0分。
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若有检查组请受检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且应该能够提供的材料,受检单位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等有悖全国检查目的的行为,检查组可以直接判定该项目为0分。
6.2、分值只能为5、0分。
判定为0分的,检查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6.3、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全国检查方案有关要求判定。
7.1、分值只能为5、3、1分
检查组凭经验及检查印象确定。
7.2、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定。
(二)普通干线公路部分
1.1、分值只能为4、3、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有无不同病害修复时限规定,如翻浆、坑槽、沉陷、除雪防滑等(根据受检省份易发常见病害)。有制度且得到贯彻落实,但无时限要求或常见病害不全扣1分;
贯彻落实情况可抽查巡查和维修记录时间、招投标文件规定等。
1.2、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组随机抽检受检地市3-5个不断交施工的养护工程,检查该工程施工作业区的布设资料,特别是标志设置情况是否贯彻上述规定。认真贯彻为4分,一般为2分;抽查工程普遍存在问题,视同无制度,为0分。
1.3、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养护目标下达情况和考核方法,是否有相关奖惩内容为基本条件2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大检查,有检查通报,有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或处罚意见或与养护经费挂钩,相关地市有整改措施等,为优秀。
1.4、分值只能为5、3、2、1、0分
检查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测经费计划和合同,以及专业检测队伍按合同提交的相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资料。
1.5、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网站,路况信息内容满足检查标准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相关信息检查方案下发后才对外提供最高为2分。
在此基础上,检查省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布置情况,如:工作职责、发布程序等相关规定,以及受检单位提供的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施工、断交等信息。检查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判定评分等级。
1.6、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度为0分。
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记录。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确实这项工作职责清楚、程序清楚、记录清楚,为满分。一般为2分。
1.7、评分为0-20分。
检查“十五”期间每年大中修(含GBM工程、文明样板路专项工程)占当年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比例。安保工程若结合路面大中修也计算为大中修里程。
计算公式为:五年合计值的比例(五年里程合计/五年普通干线里程合计)*20/18,保留一位小数。
受检省份提供相关计划、统计文件。
1.8、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有检查通报、整改意见,相应单位有整改措施,且检查途径收费公路未发现路况差的为优秀。无经营性公路省份按普通干线公路进行检查管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
抽检收费站应以流量大的收费站为抽检对象。可从收费公路统计年报相关数据(受检省份提供)中判断。
无监控录像的,检查组要详细检查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如:有无相关保证措施、相关记录等。
1.10、评分为0-5分。
参照1.9,可在同一收费站检查。
收费态度由检查组根据其相关规定和经验判断。
1.11、评分只能为3、0分。
以交通部及有关部门共同颁发的文件为主。
1.12、评分只能为3、1.5、0分。
以检查组掌握的受检省份在中央媒体曝光的典型为准。
1.13、评分只能为4、0分。
检查2002年3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桩号设置是符合《通知》规定,线路实际桩号与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线路编号、桩号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情况的均为0分。
2.1-2.2、评分均只能为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
2.3、评分只能为4、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是否制定了对小修保养进行指标考核的规定,为得分的基本条件2分。地市级是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考核要求和频率等,以及实际贯彻落实情况查检查报告或整改要求。
2.4、评分只能为5、3、0分。
制定有相关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3分,抽检的工程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且相关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合同等资料齐全为满分。
2.5、评分为0-3分。
本项目结合2.4进行。重点检查设计、质量、验收三个主要环节的管理情况。
2.6、评分只能为3、1、0分。
全省制定了统一的养护巡查制度和记录格式为评分的基本条件1分。抽检地市或道班、公司等贯彻落实了制度为满分。
2.7、评分为0-3分。
检查最基层养护单位的路况质量评定表,应每月进行路况质量评定、汇总、成册,查逐公里评定记录表。
2.8、评分为0-4分。
检查受检省份获得省、部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奖项由国家科委、部(科教司)、部公路学会、省科委等政府部门颁发。
2.9、评分为0-2分。
按标准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
3.1、评分只能为2、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2、评分只能为3、0分。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建成的样板路有专项维护资金、复验规定。检查规范性文件、养护资金安排、检查回访文件等。
3.3、评分只能为3、0分。
每年并不意味着每年都要建一条省级文明样板路,但“十五”期间至少应安排2条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省计划、实施方案、验收材料等。不能完成上述要求均计为0分。
3.4、评分只能为5、0分。
对照部下达的文明样板路、GBM工程计划,检查计划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养护计划、与改建工程同步实施的批文等。有一项未落实均为0分。请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掌握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予以详细说明。抽检地市的项目要实地察看实施情况。
4.1、评分只能为4、2、0分。
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及有关精神,细化形成本省的技术指导意见,且实用性、指导作用明显得满分;
有指导意见,但不能较好贯彻安保工程实施理念为2分;
无指导意见,但安保工程设计把关、理念贯彻等力度大为2分;
无指导意见,且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一般或较差为0分。
4.2、评分只能为5、3、0分。
主要检查是否根据部安保工程实施方案及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政策确保实现实施目标的为满分。
4.3、评分只能为3、0分。
重点检查2004年4月部召开安保座谈会后受检省份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4.4、评分只能为3、1、0分。
2004年针对安保实施理念开展针对性培训的为满分;05年开展的为1分,未开展的为0分。
4.5、评分为0-3分。
主要检查对安保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价工作。抽检地市还应有安保工程设施登记台帐、受损记录及实施前后事故对比资料等。
4.6、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4.7、评分只能为5、3、1、0分。
检查受检省份安保工程(专项投资)实施计划及省的投资(不含部补助)情况。
日常交通工程设施更新、维护费用不宜计入安保工程投资。
5.1、评分只能为5、3、1、0分。
省危桥改造投资是指省支配养路费专项用于危桥改造的投资(不含部补助)。
5.2、评分为0-4分。
危桥管理和改造时限相关制度各为1分,贯彻落实均为1分。
5.3、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省主管部门系统整理危桥改造成功示例、典型,并形成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意见文件,为各地进行危桥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5.4、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5.5、评分只能为10、5、0分。
优秀条件为根据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本辖区制度,且桥梁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技术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进行。并能较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9号)的有关要求。
没有制定制度,但能贯彻落实部制度,及上述相关文件要求,为5分。
只转发文件,不提出相应要求和具体措施,视为未贯彻落实。凡有未贯彻落实情况的,得分至多为5分。
制度贯彻落实较差,桥梁养护管理力度明显不满足形势需要的可以为0分。
5.6、评分只能为10、5、3、0分。
99年后没有进行过全面检查的直接判定为0分。
经全面检查后,应有相关的技术评定资料、问题、相应措施。资料均翔实,措施到位为优秀。
可查阅相关文件、报告、整治措施、出台的管理规定、相应的改造计划等。
抽查地市时,检查2004年、2005年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
5.7、评分只能为5、3、1分。
检查危桥的认定程序及部分桥梁的实际评定程序。优秀还要满足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切实在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安排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复杂危桥检测。
5.8、评分只能为5、3、1、0分。
优秀的条件为:每年都能清楚掌握数量及明细情况,并与报部公路统计年报资料一致。
抽检地市资料与省资料不一致的均为0分。
5.9、评分只能为5、3、0分。
严格以培训次数、受训对象两个方面来评判。
培训内容应以桥梁养护制度、技术等为主。
6.1、评分只能为3、1、0分。
确认省、地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
检查授权书文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抽检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两项齐全满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6.2、评分只能为3、1、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路产赔偿标准规范性文件。有为评分的基本条件,分值为1分。抽检的3-5个路政赔偿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则为满分,否则只得基本分1分。
抽查示例发现有问题的,均不再加分。
6.3、评分为0-7分。
对照《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检查7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条件是否规范。
6.4、评分只能为5、2、0分。
没有建立巡查制度的为0分。
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抽查巡查记录。制定了巡查管理制度,并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频率、记录格式为评分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地市能够执行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能提出意见,则为满分。发现有未贯彻落实的,只得基本分。
6.5、评分只能为1-3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抽检地市有明确的人员岗位职责并以适当形式公示。根据内容具体职责清晰程度和公示服务水平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分别为3、2、1分。
6.6、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执法行为规范文件,对执法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提问3-5人路政管理人员能够清楚掌握有关要求,则为满分,1人次不合格,只得基本分。
6.7、评分只能为5、3、1、0分。
6.8、评分只能为3、1、0分。
优秀的标准为有制度,能体现奖、罚并举,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9、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执法、办案程序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熟知并加以贯彻。
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0、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档案管理制度化,抽查档案分类归档清晰便于查阅。
无辖区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为0分。
6.11、评分只能为5、3、1、0分。
严格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检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全省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2、评分只能为3、1、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向社会公示,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现象为满分。
6.13、评分为0-5分。
抽查时,检查组应记录途径的有关非公路标志,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有过多、过乱、影响安全、歪斜等情况的,直接判定为0分。
6.14、评分为0-5分。
发现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用地内牌幌、堆占等情况1处扣1分,扣完为止。
7.1、评分只能为3、2、1分。
优秀的条件为检查途径公路可绿化路段无绿化空白段、管护良好,绿化植物无遮挡交通标志情况、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7.2、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无脏、乱、差现象,“路宅分家”情况好、公路用地无非法侵占情况,路肩、边坡较为坚实,无明冲沟。
不要求清除路肩、边坡植被,只需做到无明显影响排水、安全的杂乱植被即可。
7.3、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提供的关于养护机械化作业的指导意见、相关工程要求、大道班建设步伐,以及检查组抽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机械配备情况进行评价。
7.4、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关于道班建设和其规范管理的制度、措施,以及检查组抽检的道班等情况进行评定。
7.5、评分只能为4、2、1、0分。
优秀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建立省、地两级数据库,且至少实现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更新。公路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不限;
路面、桥梁(如有)等业务系统与数据库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公路数据库数据与公路统计年报数据相一致,或两者实现整合。
7.6、评分只能为3、2、1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实行了聘用制、试用制和清退制,规定了对培训、准入关、奖优罚劣等进行总体评价。
7.8、评分只能为3、1、0分。
本项目与1.5密切相关。应再看路上信息服务、窗口单位开展服务情况。
7.9、评分只能为3、2、1分。
7.10、评分只能为3、2、1分。
(三)高速公路部分
1.1、评分只能为15、10、0。
受地理条件限制,实行分区域联网收费的也为优秀。
1.2、评分只能为10、5、0。
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的为0分。
有预案则主要检查部分具体示例,检查内部职责、部门互动、系统反应、应急处理水平等情况。
1.3、第一项评分只能为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3分;否则均为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2、0分
发现排队交费车辆较多,收费道口未全部开启的得0分。
发现两次以上超过5辆车排队交费的,为0分。
1.4、第一项评分只能为4、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文明收费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4分,否则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3、1、0分。
第一项目为4分的,收费员收费态度根据上述制度检查;为0分的,检查组根据其内部有关制度或经验判断。
1.5、评分只能为5、0分。
受检省份应提供所有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检查组上路后注意核查;无贯彻文件,且现行标准与622文件的精神有不符的为0分。
1.6、评分只能为10、8、6、5、0分
省主管部门无相应管理制度为0分。
有制度,则检查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1.7、评分为0-2分
省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制度,或检查期间发现早期损坏护栏2次及以上的,均计0分。
1.8、评分只能为10、5、0分
省级主管部门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为0分;有制度,抽检3-5个大中修工程,发现未贯彻落实制度的为5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有统一卫生保证制度,或把卫生作为重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的为基本分2分,否则为0分。
抽查服务区饭店、卫生间、停车场、加油站、修理厂等主要与司乘人员接触的场所的卫生保洁岗位职责、清扫频率和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同时,评价这些场所的检查时的卫生状况。
1.10、评分只能为5、4、3、0分。
公路基本情况为编号、命名、里程、途径、出入口等与群众出行密切相关信息。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信息发布相关制度为0分。
1.11、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为0分。
建立制度的,检查相关信息的报告情况以及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1.12、评分只能为5、3、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制度为0分。
优秀的条件为有制度,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信息自动或确保及时显示、职责清晰。
1.13、评分只能为10、0分。
编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命名明显与国家标准精神相违背的为0分。
1.14、评分只能为5、0分。
1.15、评分只能为5、2、0分。
1.16、评分只能为0-10分的偶数分数(含0分)。
标志有被遮挡情况的,也发现一处扣2分。
1.17、评分只能为5、3、1、0分。
重点检查标线是否清晰,以及虚、实线等非常重要标线的设置情况。
2.1、评分只能为5、3、1、0+5、3、1、0=10、8、6、5、4、3、2、1、0分。
2.2、评分只能为10、5、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贯彻落实文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上报的材料。
确定抽检单位后,还要将其上报省的资料与其自身检测资料进行核对,并检查其检测组织工作。
2.3、评分只能为5、0分
检查高速公路质量评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2.4、评分只能为10、5、3、0分
10分应该满足:2004年9月以来全省的养护质量报表(明细、汇总)、有全省养护质量数据的分析、对养护质量较差路段提出大中修等维修建议或提出整改措施、如有明显存在的评定质量有误的应开展复查。
2.5、评分10、5、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为满分10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但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得5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但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且对路况较差单位整改措施不明确的得3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未提出明确要求,且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整改措施的为0分
2.6、评分为0-10分的偶数分数。
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十五”期间(2001-2004年)路况调查、路况检测计划及资金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检查相关技术资料,每年均有安排且文件及资料齐全的为满分10分,否则缺一年或缺少一项资料扣2分。
2.7、评分只能为6、4、2、0分。
2.8、评分0-5分。
检查抽检单位制定大中修计划时是否安排了相关的检测或调查。通车时间较短,无需安排大中修的,根据其这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组直接评分。
2.9、评分0-10分的偶数分数。
抽检单位是否每年安排常见路况病害如坑槽、裂缝等养护资金计划,且基本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1、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2。
3.2、评分只能为5、0分。
3.3、评分只能为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
3.4、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4
3.5、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6。
3.6、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7。
3.7、评分只能为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8。
3.8、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9。
3.9、评分只能为5、3、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0。
3.10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1。
3.11评分只能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2。
3.12评分0-5分
参见普通公路6.13。
4.1评分只能为3、2、1、0分。
与宏观要求1.2联系密切。
4.2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1.8联系密切。
4.3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2.1联系密切。
4.4评分只能为3、2、1分。
4.5评分只能为3、2、1分。
4.6评分只能为3、2、1分。
4.7评分只能为3、2、1分。
4.8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9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10评分只能为3、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