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行车公寓管理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9:5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行车公寓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行车公寓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公布《铁路行车公寓管理规则》,请认真组织落实。原《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铁劳〔1995〕2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车公寓的管理和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行车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专为执行铁路运输任务的行车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等服务的生产性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公寓要始终坚持为运输安全生产、为乘务人员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为乘务人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人员精力充沛地投入运输安全生产中。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铁路局对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五条 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把公寓工作作为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经常深入公寓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接待范围
第七条 按图定交路执行运输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含指导司机)、客运乘务员(含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等行车乘务人员。
第八条 在满足图定交路的行车乘务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可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的机车乘务员以及其它执行行车任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九条 公寓应具备完善、配套的设施设备,满足运输生产和乘务人员食、宿、浴、娱的需要,实现公寓标准化(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 要根据运输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寓的配置和规模,以满足运输需要。新建、扩建公寓用房和建筑的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并根据地区需要安装空调和采暖设施,采暖与空调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98)的规定。公寓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扩建公寓的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加强空调、锅炉、洗涤、炊事等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作,保养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公寓环境要绿化、美化,实现庭院化。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公寓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管理办法,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实行标准化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公寓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 推行现代化管理,运用方针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财务和财产管理,保证公寓费用的合理使用,搞好成本控制。
第十七条 逐步推行公寓内部清算制度,严格执行《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财函〔1995〕341号)。

第六章 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服务质量
1.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着装整洁,态度和蔼,仪容文雅,服务周到,文明礼貌。
2.工作人员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卧具保持完整无缺,清洁卫生,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服务,不间断供应饭菜、开水、热水,开放浴室,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学习室、电视室、文娱室、阅览室接时开放,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 饭菜供应质量
1.根据乘务员的需要,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经常调剂饭菜花样品种,以单炒菜为主,实行营养配餐,做到品种多、质量高,并有方便携带食品。
2.食品加工符合操作规程和烹饪工艺,饭菜成品达到色、香、味、型俱佳。
3.加强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做到价格合理,收支平衡,经济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卫生工作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杜绝食物中毒。接受辖区内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炊具、灶具、工作案台以及炊事机械设备及时清洗清扫,餐饮用具及时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无灰尘、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4.卧具实行一人一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叫班
1.值(叫)班工作人员熟悉接待范围、列车车次,交路及房间、床位运用情况;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
2.值班员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并及时输入微机叫班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派班单位联系,机务派班室、车务乘务室(无派班和乘务室的由本地区车站)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实行一车次一通知。
3.值班员根据派班计划,实行一派一叫,严格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制度,确保叫班准确无误,并做到叫班录音清楚,语言规范,登记齐全、准确。
4.严格值(叫)班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第七章 住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寓人员凭乘务报单或有效证件办理住寓手续,按值班员的安排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床位。
第二十三条 公寓要保持肃静,不准在公寓有喧哗、打闹、吵架、饮酒、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不准私带客人进寓和留宿;不准在住宿房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污浊异味等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寓人员要爱护公寓的设备备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 共管共建
第二十五条 公寓要成立由公寓、驻寓单位、房建、水电、公安、卫生防疫及与公寓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共同组成的共管共建委员会。共管共建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公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切实把公寓建成两个文明阵地。
各驻寓单位应派得力干部驻寓,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乘务员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乘务员出乘前休息制度。
房建、水电部门要定期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计划、财务部门要把新建、扩建公寓,公寓空调、锅炉等大型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纳入计划,保证公寓正常的经费开支。
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寓整顿治安秩序,定期检查消防、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公寓秩序良好。
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在公寓开展“建家”活动,指导帮助公寓搞好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建立图书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
1.房间设备、备品
1.1住宿房间
1.1.1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的住宿房间设2-3张单人床,客运乘务员的住宿房间设3-4张单人床。
1.1.2按床位配备:床垫、被褥、床单、枕巾、枕芯、被罩、拖鞋;按地区需要配备:毛毯、毛巾被、蚊帐、凉席、枕席;各房间应配备桌、椅(机车乘务员房间可配沙发、茶几)、热水瓶、烟灰缸、脸盆、墙壁挂衣板、窗帘及更衣柜,根据地区需要配备电扇。
1.2值班室
设工作台、靠背椅、微机联网口叫班机、录音专用电话、钟表、应急照明灯具、手电等。
1.3电视室、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
1.3.1配备彩电、棋类桌、阅览桌、书报架、图书柜及椅子,有条件的可设乒乓球台或台球台。
1.3.2公寓应有报纸、图书、杂志。
1.4根据地区需要配备空调、取暖设备。
2.食堂
2.1厨房
2.1根据需要配备炉灶、工作台、冰柜、烤箱(柜)、保鲜柜、蒸箱、消毒箱(柜)及必备的炊事机械。
2.1.2应设有排水、排气、排烟、防暑、防蝇、防寒设施设备。
2.1.3有生熟分开加工的设施设备,有洗菜、洗餐具的洗刷消毒池,洗手池和管道疏通设备。
2.1.4对少数民族应设专用炊餐灶具。
2.1.5有存放成品、半成品的货架、盆、筐等容器和纱帘、纱罩等用具。配备够用的衡器。
2.2餐厅
2.2.1餐厅应配够用的餐桌椅(凳),有洗手池和开水桶。
2.2.2设有通风、降温、防寒、防蝇等设施。
2.3食堂仓库
2.3.1主、副食库分开设置。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潮、防鼠、防虫设施。
2.3.2副食库有加盖的缸、桶、盆、货架,有完整准确的大、小衡器。
3.浴室
3.1洗浴间应有够用的淋浴喷头,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排水、照明设施,蒸汽管路有防烫装置。
3.2更衣间配够用的更衣箱、座椅,有穿衣镜。
4.厕所
4.1设水冲式大、小便池,有洗手池。
4.2厕所与盥洗室分设。
5.盥洗室
5.1应设冷、热水管,有照面镜、洗脸池、洗墩布池和污物箱。
5.2每层楼设开水炉(器)。
6.洗涤、烘干室
6.1配有保证卧具一人一换的洗涤烘干设施及相应容量的设备。
6.2洗涤室配卧具整理台、缝纫机及存放架。
7.环境
7.1院内要有绿地面积,道路硬化,设有集中垃圾箱。
7.2院内房舍间要有连廊或走廊。
7.3院内通道有适用的照明设备。
7.4公共场所设有痰盂和垃圾桶。
8.财务室、各仓库有防盗设施。
9.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
10.地面平整,盥洗室、厕所、浴室、厨房地面防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
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

第二章 开考专业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
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
第八条 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
第九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考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条 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7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10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
第十二条 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
(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第十三条 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
(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
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

第三章 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
第十六条 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七条 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十九条 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其它必要的说明等。
第二十条 专业考试计划实行课程学分制。学分表明课程内容的分量及其在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地位。
学分数以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授课总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计1学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其它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的学分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四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
第二十二条 专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得少于14门。
根据业务部门、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业证书的考试标准,确定考试课程。其总学分数不低于4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8门。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的水平相一致。本科可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段相衔接。本科累计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
的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2门。
第二十四条 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在总体上应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专业本科的水平相一致。各专业的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10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专门技能等实践性环节是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其设置和考核方式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业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全国颁布或批转的专业考试计划,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设选考课程。调整的课程门数专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4门,本科专业不得超过6门,学分数不得超过总学分的30%,并在向社会公布前报全国考委备案。

第四章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
第二十七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命题、编写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门考试课程必须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各地必须贯彻执行。全国考委未制定、国家教委未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省级考委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并报送全国考委备案。
省级考委编制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以利于统一课程考试标准、确保考试质量。
第二十九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课程内容、考核目标应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专业专科或本科相应课程的基本要求相一致。
第三十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等。并根据课程的特点,列出题型示例。
第三十一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写应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规定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考核目标;着重说明课程的重点、难点,以及要求自学应考者必须掌握的深度和熟练程度。要强调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学习与考核要求。
第三十二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写,应体现科学性、系统性,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以培养应考者的自学能力,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三十三条 编写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应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及其课程特点确定篇幅。做到注重基础,精选内容;观点明确,层次清楚;语言精练,文字易懂。
实践性强的课程,应另行编写实践环节考核大纲或社会调查提纲。
第三十四条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至少应在课程考试前半年向社会公布。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一经公布,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使用的教材是课程考试标准和内容的具体体现,一般应从全国考委和省级考委组织编写的教材中选用,也可选择一些正式出版且质量较好、符合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并适合自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材。
第三十六条 编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材,应按照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教材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体现自学的特点。
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负责组织编写或审查选用教材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全国考委对各省级考委开考的专业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三十八条 对不具备开考条件、考试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省级考试机构,全国考委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部分专业颁发毕业证书的权限。在整顿调整前不得开考新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开考专业、跨省开考专业、调整课程设置的,以及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0日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

张敏


内容摘要: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其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女性犯罪 主体因素 客观因素
女性犯罪的历史和人类犯罪历史一样久远,只是直到20世纪初期各国才予以重视,并开始进行系统的研究。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女性犯罪的比率一直是很低的。目前,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幅度迅速提高,仍呈发展趋势。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原因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在此,我们仅讨论女性犯罪的特殊性。
一、 女性犯罪的主体因素
(一)生理因素
生物学原因认为女性处于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期期间,易产生违反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果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越轨。(1)学者K·DALTON(1986)指出,经前紧张使女性更容易激怒或者懒散而实施越轨行为。(2)研究者通常认为,月经前3-4天内有情绪紧张的表现,如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称为"经前期综合症"。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二)性别因素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量相对男性较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或者性犯罪,而教少实施抢劫罪或杀人罪。女性在精神上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女性由于其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2)生理因素并不可以单独对形成犯罪心理起决定作用,而是与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犯罪心理。(3)
(三)精神障碍因素
精神发育迟滞者由于智力、判断力、辨别力都教差,她们情感较幼稚,意志较薄弱,因此容易被人唆使或受诱骗。
(四)心理因素
国外学者提出,女性犯罪,提别是少女犯罪是与其心理特征有联系的。(1)
1、急功近利心理
女性的这个心理特点与当前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打工妹"大量流入城市也增加了女性犯罪的机会。而且商品经济意识中的功利色彩对人们的观念意识的塑造作用已经显现出来,人们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甚至是不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回报。在现实中一些个别的成功事例,无疑极大的刺激了人们的这种欲望。女性的性别的优势也为女性犯罪者在这方面成功提供了基础。市场经济的转型使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的负面影响是使不能成为商品的东西也可以交易,性权利便是一种。色情行业的出现与泛滥会使她们淡化自己的犯罪心理,也便于她们为自身找到辩解的理由。
2、贪婪心理
女性犯罪人常有"追求财物"、"追求虚荣"、"好奇"、"自我炫耀"等动机。
3、仇恨报复心理
从女性犯罪的形成来看,大多数女性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过程。一些女性在其受害过程中,或受害之后,逐渐产生了怨恨不满的情绪,这种怨恨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一些女性则走上了流氓、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4)
4、自暴自弃心理
女性犯罪者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5)挫折情绪犯罪人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是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和控制力差的人。(2)行为人受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2)
5、错误的人生观
女性犯罪者的人生观是建立在对人生的片面认识的基础上的。她们把美丑颠倒,热衷于庸俗丑陋的生活方式,从中获得低级趣味的愉悦体验。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当她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 女性犯罪的客观因素
(一) 社会环境因素
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而形成和变化,是她在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2)社会、集体、家庭等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是促使女性尤其是女性青年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客观因素。
(二) 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最初生活于其间的血缘单位。家庭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女性将家庭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旦她们所依赖的家庭发生非希望的破坏或变化,就会导致消极情绪进而产生犯罪心理。消极情绪是一切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2)
(三) 邪教因素
女性的行为易受到环境或他人的暗示,所以女性容易被坏人利用、拉拢、引诱,进一步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邪教组织的反本质必然导致残害生命的暴行。发生在2001年1月23日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集中暴露了中国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
任何一种犯罪原因都不是孤立的或绝对的,它们会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同,而且通常都是若干因素引起一个犯罪行为或多个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各个原因都要综合考虑,且犯罪原因的内容还有待充实、丰富、完善、科学。

参考资料:
1、《犯罪学》 样再明 秦扬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2月第1版 第353-355页
2、《犯罪心理学》 肖兴政 郝志伦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3、《犯罪行为心理学》Ronald Blackbum主编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27页
4、《犯罪学教程》 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月第1版 第642页
5、《论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侦办女性犯罪案件的对策》 关业辉 长春市公安局 载于《长春公安法制》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