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会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0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会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农业委员会 民政部


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会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农委(农办)、民政厅(局):
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供给,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策,也是农村社队的好传统,农民中的好风尚。保证这部分社员的生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当前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生活供给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进一步做好
这一工作的通知,现摘要转发各地参考。
个别地方发生孤寡老人非正常死亡的问题,影响极坏,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在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如何照顾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和烈军属的生活,是个新问题,各地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采取的办法可以因地制宜,多种多样
,灵活一些。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必须使这部分人的生活得到可靠保障。不可在不自愿情况下,用土地承包简单办法,一推了事。请各地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送给我们,以便交流。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摘要)
(1980年12月3日)
我区广大农村社队,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即通常称的五保户)在生活供给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区符合社队供给条件的社员,绝大多数的口粮都基本得到了保证,不少地方在生活上照顾得也比较好,除供给口粮外,每月还发给少
量的零用钱,治病、烧柴、用水等生活问题,都由集体承担。但是,也有的地方忽视了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照顾,应该实行供给的社员没有落实供给,或者只给口粮,其他生活必需不负责解决,致使供给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切实保障。对于盲残、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较普
遍存在无人料理,日常生活十分困难。特别是有些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上交的地方,把耕地分给供给对象耕种,生产队不再负责供养,或者把供给分摊到各户或各个组,由他们逐户逐组去讨口粮。由于供养不落实,个别地方已发生供给对象饿死、自杀等严重事件。
搞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供给政策的落实,对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社会上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解除广大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巩固安定团结,搞好四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搞好供给政策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供给政策,全面安排好供给对象的生活。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规定,农村中属于社队供给的对象,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应由所在生产队负责供养。生产队的供给,应包括:

吃饭、吃菜、穿盖、住房、治病、烧柴、用水、丧葬(孤儿还有读书)等问题。对于长期分配水平很低的“三靠”队,全面供养确有困难的,也应尽力做到保吃、保教、保葬;穿盖和买油盐等日常生活费用,个人没有经济来源的,可给予临时救济,个别户经过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以
给予定期定量救济。
二、供给对象日常生活的料理,可区别对象,采取群众义务照顾和生产队派专人照料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身体还好、生活尚能自理的,建立群帮小组,由小组负责义务照顾,做到经常上门探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对盲残、年老体弱、经常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派专人照料,料理
人由生产队给予工分补贴或适当报酬。为了更好地照顾供给对象的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公社或大队为单位办敬老院,费用由社队负担。
三、实行包产到户、到组或包干上交等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对五保户的供给政策。现在发现有些地方把耕地分给供给对象耕种,让他们自食其力,不再负责供养,这是不符合政策的,应当纠正过来。实行此类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供给对象的口粮及其它生活费用,
凡是坚持统一分配的,应搞好统一提留;不能坚持统一分配的也应搞好统筹供给,不宜把供给对象的口粮及其他生活费用,分摊到各户各组由供给对象逐户逐组去收取。
四、落实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供给政策,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社、队要落实专人负责,每年要定期研究和检查几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特别是对包产到户、单干的地方,要作为检查的重点。今后,在每年夏
、秋分配时要狠抓落实,形成制度,供给对象因供养不落实而出现非正常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向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使干部和群众懂得落实这一政策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上树立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尊重、
关怀、照顾、扶助的社会主义新风尚。搞好供给对象的供养,社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民政、粮食、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配合,共同负起责任,帮助社队把供给政策落实好。



1981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方便人民群众,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五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接访工作组,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的职责,负责接待、受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已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案件。对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接访的越级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省、自治区相关人民检察院接待,工作组不予接待。 

  根据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对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不再登记、接待。请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群众返回本地,依法向我院接访工作组或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警惕借旅游行业机关和领导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警惕借旅游行业机关和领导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机关和有关领导的名义,在旅游行业搞伪造批文,强拉广告,制售假证书、推销兜售伪劣书籍和商品等诈骗活动,既损害了旅游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也给不明真相的单位和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为引起各级旅游部门的高度重视,警惕和预防诈骗行为,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对待和处理发生在旅游业内的诈骗活动。要教育所属人员,加强反腐倡廉和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受骗上当。对业已发生的诈骗行为,既要从内部查找原因,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
  2.各级旅游行政主管机关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帮助企业熟悉行业内文件、广告发布的程序和规定,了解旅游行业开展检查评比和业务审批活动的方法及相关资料、证书的发送办法,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3.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旅游企业推销、介绍商品和参与有偿交易活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行业内部的联系,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查询有关经营信息,识别真伪,提高协防意识。若发现行骗行为,应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不让诈骗分子得手。各地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国家旅游局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