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20:1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劳薪字(1992)30号《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我部拟定了《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业经劳动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方面,对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进行试点。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要形式,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出发,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探索其它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基础,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和对职工严格考核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这些工作请认真做好。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指导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作中,必须明确企业是内部分配的主体,试点要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一种新的基本工资制度,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在探索中,试点中切忌简单划一,强求一律,要鼓励企业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中要防止形式主义,防止单纯为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搞改革,要在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建立新的工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坚持配套改革,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关于国营企业要“逐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决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的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是化工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的主要形式,由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职工基本工资。
(一)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1、工人的技能工资。分技术工人岗位和非技术工人岗位两大类。
技术工人岗位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三大类,共二十三级。其中,一至六级对应初级工,七至十三级对应中级工,十四至十八级对应高级工,十七至二十一及对应技师,二十一至二十三级对应高级技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技术工人各岗位(工种)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技能工资等级的起止点),由企业在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自行划定。
非技术工人岗位(指普通工、熟练工等)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最高可延伸到中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内。
2、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工资。分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大类,共三十三级。止点工资等级三十三级,适用于企业规模很大、工作责任繁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厂长(经理)。其余大中型化工企业厂长止点工资等级应低于三十三级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止点工资等级,以略低于各类管理人员正职为原则。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等级线,均由企业自行划定。
(二)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岗位劳动评价,合理划分岗位的劳动差别而确定的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应随职工岗位(职务)的变化而调整。
1、化工企业的岗位劳动评价包括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个要素。岗位劳动评价以企业为主,行业提出指导意见,供企业参考。化工企业具体的岗位(职务)类别,行业不作统一划分,由企业根据岗位的相对价值和从有利于组织生产出发,自行划分。
2、在一定的岗位工资总量前提下,岗位类别多,岗位之间工资差距小;岗位类别少,岗位之间工资差距大。化工企业工人岗位类别数,一般不宜少于五类,最多十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类别,按职务或职位划分,岗位类别数一般不宜少于七类,最多十四类。
3、化工行业为特殊劳动条件而建立的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包括在岗位工资单元内。当前试点中,职工岗位工资可按岗位劳动评价的岗位类别,附加岗位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来处理。
4、岗位(职务)工资是实行一岗一薪制,还是实行一岗多薪制,由企业自行规定。不论一岗一薪或一岗多薪,都要贯彻岗变薪变的原则。一岗多薪制要建立其相应的运行机制,并避免与技能工资的运行相混淆或重复。
(三)化工企业除基本工资单元外,应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辅助工资单元。辅助工资是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以外,以各种形式发给职工的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参考工资标准
1、化工行业设三种参考工资标准。凡是以甲、乙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和井下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是国家最艰苦行业,实行第一类参考工资标准;以丙、丁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露天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化工施工企业,以及化工机械企业等是国家较艰苦行业,实行第二类参考工资标准;化工商业企业实行第三类参考工资标准。
2、化工企业工人上岗的起点工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一类为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工人(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最高工资标准,一类为380元,二类为360元,三类为340元。
3、化工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一类为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最高工资标准,大中型企业的厂长可掌握在最低工资标准的5-6倍之内。目前工资水平较低,效益工资较少的企业应按低于这一水平安排。
4、技能工资的等级和档次设置,可根据需要采取纵横结合的形式。即工人及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纵向右按初级、中级、高级设若干级,各级横向可设若干档次,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一级多薪。按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成绩择优纵向升级,根据企业劳动考核规定横向晋档。
5、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的比重,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化工企业的情况,岗位工资的比重一般不应低于30%。随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应逐步增加岗位工资的比重。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各等级(类别、档次、序列)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在规定的最低、最高工资标准范围内,自行拟定。
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和运行
1、化工企业由现行等级工资制向岗位技能工资制过渡时,要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着力解决现行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脱节问题,要注意避免照搬现行等级工资作为技能工资的倾向。在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工资不降低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向艰苦岗位和技术高、责任重的岗位适当倾斜,使其通过改革能较多地增加工资。要量力而行,改革力度和企业资金负担能力要相一致,增资可一步到位也可分步到位。
2、企业由现行工资制度过渡到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可先定技能工资后定岗位工资,或先定岗位工资再定技能工资。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直接按职工技能考试和上岗考核结果,重新确定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
3、合理确定化工企业的基本工资总量(包括基本工资基数和新增量)。首先核定企业的现有标准工资,然后加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按劳动部试行方案规定,在核定化工企业基本工资基数时,应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其次要合理核定企业的基本工资新增量,一般掌握在人均每月10-15元的范围内。核定时应根据试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负担能力,现行工资水平等情况区别对等,不搞一刀切。
4、建立基本工资增量机制。根据劳动部试行方案提出的使职工的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逐步达到75%左右的精神,今后在企业各年度可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核定一定比例,作为基本工资增量,以保持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合理比例。企业在使用基本工资增量时,既可用于正常考核晋级,也可以用于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5、建立正常的职工考核增资制度。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新增基本工资总额内,对考试考核合格、提拔晋升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切实把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结合起来。随着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客观情况的变化,企业要适时调整有关岗位的岗位工资类别。
6、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奖金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差距。
7、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安排到企业的复转军人,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8、化工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必须做好配套改革。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国库券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国库券条例


(1990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五十五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三年,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四。

  国库券从当年七月一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五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六月十日开始发行,十一月三十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委),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我国绿色建筑建设的指导,促进绿色建筑及相关技术健康发展,建设部与科技部联合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认真开展技术培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本地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与监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产品生产企业,要遵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内容,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树立绿色建筑意识,强化绿色建筑导向,建立健全实施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机制,培养骨干技术人才,逐步形成本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实践的特点,确立核心竞争力。

  三、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要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强化技术的优化集成和工程化配套,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形成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