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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7 04:1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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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在中共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要批复的指引下,近年来,本市在改革城市建设方式,逐步推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实践表明,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有利于成街连片地改造旧? 恰⒔ㄉ栊虑朔稚⒔ㄉ璧谋锥耍媸迪止婊螅挥欣诩杏邢薜某鞘薪ㄉ枳式穑侠戆才懦鞘谢∩枋┖头课萁ㄉ瑁菇ǔ汕晌涮淄晟啤⒐δ芷肴墓ぷ骱蜕罨肪常挥欣诎凑丈缁峄笊姆绞阶橹鞘薪ㄉ瑁岣呓ㄉ杷俣群屯蹲市б妫挥欣谕菩薪ㄖ飞唐坊
俳ㄖ档姆⒄埂? 但是,由于分散投资、条块分割的建设体制的制约,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规模还比较小。城市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城市规划落后于城市建设、城市建设投资比例不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欠账严重、旧城改造进展缓慢、城市功能不配套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转变。综合开发事业本身也还存
在着开发计划同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脱节,组织领导不够有力,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法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够协调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要批复中关于要“积极改革城市建设的管理体制,解决条块分割、分散建设、计划同规划脱节等问题”和“要坚决地、有步骤地实行由北京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体制”的指示精神,解决目前综合开发的
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凡可以成片建设的地区,都要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1、依据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综合开发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开发区的规模、布局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建设,着重安排好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开发,并要处理好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关系。开发区必须按照城
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各种公共设施。以建设住宅为主的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2、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综合开发计划统一划拨给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进行七通一平(即通上水、下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道路和平整场地),创造建设条件。
3、凡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在规划市区内安排建设的项目,除少数特殊项目须经市建委、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单独拨地建设外,都应纳入开发区,实行统一建设,不再单独拨地。凡纳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带着项目投资和
建设材料计划指标向开发公司预购房屋,也可由建设单位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开发区内自行组织建设。
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行以商品住宅为主的房产经营和土地开发经营。
1、开发公司在开发区内组织建设的住宅、厂房、旅馆、商店、办公楼等商品房,必须由有基本建设计划的单位或经批准的个人购买或承租。开发公司可向购房单位或个人预收订金。
2、建设单位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自行组织建设的,应根据建设用地开发的情况,向开发公司支付建设用地开发费。
3、建设用地开发费和商品房价格实行级差基价制。建设用地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商品住宅价格由市建委、市计委同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等部门制订;其他商品房实行指导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根据指导价格议定。配套建设的粮店、副食店、中小学校、托幼园
所和行政管理用房等配套项目,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安排所属单位向开发公司预购。所需资金,由开发公司从开发区住宅建设综合成本中提取一定数量费用,交市计委统筹安排给各主管部门使用。
三、调整城市建设投资结构,配套建设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
1、市政、公用设施应与房屋建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开发区外部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市计委安排建设计划,由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建设;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开发公司组织建设。
2、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每年应从收取的建设用地开发费和商品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5%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市计委、市建委统筹安排,用于开发区外部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此项费用纳入综合开发成本。
3、建设单位均应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缴纳“四源”建设费,经批准分散建设的单位,还须按规定相应负担城市市政干管到建筑工程支管的投资和建设。
四、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紧密结合,加速旧城的改造。
1、承担新区建设的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规模的旧城改造任务,旧城改造所需拆迁安置用房由开发公司自行平衡解决。以新区建设为主的开发公司,每年至少应提供其新建商品住宅的30%,作为拆迁安置用户,由市建委安排用于市政建设拆迁安置,或提供给主要承担旧城改造的开发
公司拆迁安置使用。
2、对主要承担旧城改造的开发公司,可根据开发工作的难度,适当降低其上缴利润的比例,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5%。
3、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必须按《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被拆迁户要求在原地或城市中心区内安置的,仍按其原正式房屋居住面积相应安置。被拆迁户人口较多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应安置在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区。对不要求安置的被拆迁户,由开发公司
或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费,补助数额由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自找周转房的被拆迁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经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开发区的规模,由市建委、市计委下达给有关区政府或开发公司组织实施。
1、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编制,或由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按照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规模较大或较重要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设立规划设计总负责人。
2、开发区的建设,由开发公司统一组织的,其建筑设计由开发公司依据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其建筑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筑设计应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规划局审定后,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许可证。对统一组织建设的
开发区的建筑设计,应予优先审批。
3、开发区的拆迁安置方案,由开发公司编制,或委托开发区所在区的有关部门编制,经房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开发公司实施。
4、开发区实行施工总包责任制。施工总包单位负责编制开发区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应征得开发公司同意。重要开发区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市建委审定。建设单位在开发区内自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应服从开发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开发区的开工建设,由市建委根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分期或一次审批。
六、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统一由开发公司组织进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
1、开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免税期满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
2、开发公司经营实现的利润,在免缴所得税期间,应上缴市财政55%;免税期满后的上缴比例,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开发公司的留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或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市建委会同市建设银行核定。
3、市建委是本市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机关,负责开发公司的开业审批、资质审查和制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等工作。
七、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依靠区政府,搞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区政府应参加本区内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的编制,负责组织区综合开发计划的实施,全面负责本区内所有开发区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组织领导工作,并负责建成区的管理。
2、开发公司的上缴利润,应视各区开发建设情况,返还有关区财政40%至60%。返还部分主要用于补助旧城改造和建成区的维护管理。
八、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
综合开发计划的实施,由市建委、市计委负责监督。
开发区的建设施工、开发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市建委负责监督。
开发区建设规划、建筑设计的审查和实施,由市规划局负责监督。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由市建设银行负责监督。
九、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查综合开发计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关系,解决综合开发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办、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商业委员会、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公用局、市环境卫生局、市供电局、市公安局、市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
同志参加。
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城近郊各区也可设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区的综合开发工作。
十、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7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4期公报)

1998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查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梅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华君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文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黄舍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昆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2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和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县(市)区政府(5个)、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执法单位(6个)和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13个)。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四等单位。其中,5个县(市)区政府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2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6个主要执法单位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3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其他13个成员单位评选一等单位4个,二等单位6个,三等或四等单位3个。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工作考核为四等单位:
1.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对事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依法依规报告的。
第七条 考核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分别占总分的40%、60%。
第八条 平时检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记载、检查,做到日记载、月积累、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年终汇总,在平时检查40分分值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第九条 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底,各单位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组织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组织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考核单位自查总结,向考核组汇报;考核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按照考核规定进行记分,综合考核组成员意见,确定考核结论,考核组组长签字;考核材料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
1.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每次扣10分;
2. 对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3. 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送的群众举报、督办的案件未及时办理或办理后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3分。
4. 食品安全工作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5分,未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文件或重要信息的每项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每人次扣2分。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考核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放心工程指标、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完成情况。组织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四等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年终组织考核细则
2.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执法单位年终组织考核细则(6个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
3.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年终组织考核细则(13个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韶山海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省盐业集团湘潭分公司、市政府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