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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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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科学技术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十一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兴地”战略、“人才兴地”战略的实施取得进展,成功发射了系列资源卫星,国土资源保障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了大陆科学钻探、汶川科学钻探、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等工程,南极、北极与青藏高原研究得到加强;海域陆域相继钻获天然气水合物样品,海洋探测不断取得突破;航空地球物理勘查系统研制成功并投入找矿一线,研发了一批适合中国地质找矿特点的勘查技术和装备。在国土资源系统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土地资源遥感监测关键技术及重大工程应用、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数字化土地资源评价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重大滑坡减灾防灾关键支撑技术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土地资源监管、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高,培养了一批科技人才,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了支撑引领作用。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工作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首要任务,强化国土资源保护,严守耕地红线,加强国土综合整治,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成和做好这些任务,需要科技创新大力支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做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对加快建设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协同创新机制不完善、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滞后、高端人才后继乏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不够。因此,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三)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统筹落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发展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土地资源管理科技不断进步,土地科学学科逐步形成;矿产勘查开采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及地质找矿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地球科学理论、地球深部探测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对地观测等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国土资源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全民国土资源科学素质较大提高。

  二、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科技攻关

  (五)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开展土地调查、监测、评价、遥感以及地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技术集成。开发先进实用的技术,在国家重大工程和典型区域实现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土地生态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地价监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技术、装备、方法成果的示范应用。

  加强土地资源科技问题的攻关。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建立土地利用宏观监测技术体系,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国土规划、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耕地监测评价与保护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性研究,开展水土资源评价等土地基础性问题研究,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六)加强地质找矿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开展地质找矿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我国先进适用的勘查技术仪器研发的国产化,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集成地质、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实验等多种技术,形成空中、地面和深部综合勘查高新技术相互配合的立体找矿模式,大幅度提高勘查效率,降低勘探成本,缩短勘探周期,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找矿科技问题的攻关。实施整装勘查区科技示范工程,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先进、适用、实用技术方法研发与示范。强化重点矿种和重点找矿区带地质问题攻关,深化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的研究,加强深部找矿勘查开发技术体系研发。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符合中国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我国国情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体系,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

  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开展页岩气等新能源勘查开发关键技术攻关,形成页岩油气自主勘查开发技术体系。深入推进青藏高原地学创新研究,建立国际化的青藏高原合作研究平台。加快推进地球深部探测专项的立项和实施,加强地球演化、成矿理论等信息的获取与研究。加强深海、远洋和极地资源评价和科学研究,开展海底综合调查技术攻关,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技术方法、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污染防治、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理论、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岩溶地质研究,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加强浅层地温能、地热及干热岩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八)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监管中的应用和研究。加强国土资源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应用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撑国土资源管理。运用科技信息技术,促进管理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管理效能提升,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国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共享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档案数字化工作,拓展科技成果网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的价值,提高国土资源科研工作起点,避免重复研究。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科研条件平台建设

  (九)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和工程技术研发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科研条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与服务;调整学科结构,强化学术交流与开放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扶优建强一批有行业影响力的重点实验室。二是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土地整治、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成果推广为目标,探索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国土资源科学研究的野外特性和实证基本规律,加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教学实习和综合研究,建立支撑学科发展的科学观测基地网络,培养一批野外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的国土资源科技人才。

  (十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体系的建设,一是要为土地资源从数量管理走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土地资源监督评价检测中心;二是要为支持地质找矿、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建设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通过加强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和实验测试分析技术创新,提升行政监管能力,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整理、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围绕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抓紧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监管、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地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信息化等领域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实施一批新方法、新技术、新仪器、新装备的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和规范开展国土资源调查监管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

  (十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科学普及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工作和科普宣传,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作用,借助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扩大影响,开展系列科普活动;二是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一批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科普作品。通过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和科普作品,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科学认知程度,增强民众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

  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十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一是要大力推进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在地球科学前沿、资源节约利用、土地科学与信息化、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空间海洋资源探测技术等重点科研领域,自主培养和引进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秀科研团队。

  (十五)强化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鼓励人才创新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在单位内部分配上向关键科研岗位和优秀顶尖人才倾斜。二是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落实有关福利政策,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三是依托科研项目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中建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制,重点扶持45岁以下的优秀科技人才。四是依托国际合作平台培养人才,各单位要定期选派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外进修和培训,并有计划地引进一批优秀人才。

  五、构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十六)强化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各单位在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院士、专家群体的作用。各科研院所要瞄准国土资源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建立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适应地学科研活动特点的现代院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努力实现在地学基础研究、地质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

  (十七)强化技术创新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在行业技术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其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土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要大力促进一批找矿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技术装备研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地质找矿主战场。

  (十八)强化科技创新中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建设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以“部部共建”、“部省共建”为重点,充分发挥高校的教育、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合建人才培养基地、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国土资源行业科研院所、公益类研究机构和相关高校加强与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的合作,通过项目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和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促进核心关键技术快速研发和及时转化,促进地质找矿突破,支撑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

  六、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制和统筹机制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决策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成立或适时调整科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监督科技保障措施的落实;二是要成立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健全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做到省级有处室,市县有岗位,科技工作有人思考、有人规划、有人组织实施。强化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要逐步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科技规划与计划执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和推广应用等科技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体系的整体效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协调联动,整合推进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科研平台建设、标准化建设、科学普及和奖励等科技工作,共同促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二十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会商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强与本地区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高端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研基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国土资源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

  (二十二)完善以科技规划为主线的统筹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开展科技工作。要强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实施科技创新任务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作用,落实计划和规划,集中解决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问题。

  七、努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二十三)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一是着力构建创新思辨、宽松包容、开放交流的科研环境;二是大力弘扬李四光等老一辈科学家的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引导青年科技人员树立敢于突破、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树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三是提倡淡薄名利、严谨治学的学术品质,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共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构建良好学术风气。

  (二十四)加强科技创新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各单位要不断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鼓励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潜心研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的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绩效水平,激励科技创新。二是每年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性研究,献身国土资源科技事业。三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的优秀部门、单位,对贡献突出、甘于奉献的科技管理工作者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四是加大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技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十五)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国际合作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大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围绕国土资源长远发展战略需求,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一是要鼓励我国科学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在重点领域直接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二是要加强对关键技术的引进吸收,推动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地质找矿、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合作和转化应用。三是要鼓励科学家积极发起和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青藏高原、北极、南极和岩溶研究,地球深部探测以及世界三大巨型成矿带研究为重点,搭建国际地学科技合作平台。

  (二十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经费投入。一是要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专项经费和工作中优先安排技术研发、理论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要保证对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科技奖励等工作的投入。二是要争取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企业和社会增加对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投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立足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于2013年12月份报部。



2013年6月25日


铜陵市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试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7号

关于对《铜陵市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试行办法》(铜政[1999]54号,以下称《试行办法》)试行一年来,有效地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年薪的基本收入(月薪)全额发放现金,其对象调整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当二职为一人时,按一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矿)长一人。

二、年薪风险收入的50%发放现金;50%转增企业资本,形成等额股份,由董事长(厂矿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自然人身份持有(三者持股比为4:3:3),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因正常调动或退休离开企业,经审计确认后;由企业出资回购变现。同时,企业按1:2的比例配给干股,只享有红利分配权,不具所有权;《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风险收入20%—30%由市经贸委代扣的内容不再执行。

三、继续扩大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范围。今年新增燃气总公司、供水总公司、铜百集团、五交化公司、医药总公司、铜化集团、啤酒厂、皖江酿酒公司、电工材料厂、协兴鞋业公司等10户企业为年薪制试点企业。

四、2000年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风险收入由企业自筹。

五、由市财政承担的基本收入差额部分,经财政局、经贸委共同测算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市年薪资金专户,至年终核算后多退少补,以保证月薪的及时足额发放。

六、已授权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资金渠道同本通知第四条,具体工作由经营公司组织实施。

七、今后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应在2000年12月份以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特殊情况不能改制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八、经营者年薪制与企业改革、管理情况挂钩考核。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印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