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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6 23:4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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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和县级市。
第三条 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遵循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实现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应体现区域、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责任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相结合,长期打算与近期安排相结合,重点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五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建设、公安、工商、物资、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中,有义务给予密切配合。
第六条 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根据政府任期年限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环境保护目标,拟定本届政府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方案。
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届政府要达到的各项环境指标,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
第七条 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正式文本,经省长与省辖市市长,副省长与各县级市市长签字生效。
第八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为:
(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1.环境质量指标(六项)-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2.污染控制指标(十项)-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重点企业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3.城市建设指标(四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二)政府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监理、监测机构并发挥其作用,每年向人民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和同级人大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等情况。
(三)城市环境建设:城市清洁能源普及率(煤气、液化气、电热、合成燃料气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区河段截污沟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及处置场的建设等情况。
(四)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推行情况,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噪声达标区情况,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负责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检查、考核及处理日常工作。
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在该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检查、考核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每5年签订一次。省政府在环境责任目标签订后的第3年、第5年分别对签订城市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各城市自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自查结果次年4月末上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贵阳市按国家要求办)。
第十一条 各城市应根据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内容和完成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的9项监测指标,应提供监测资料、监测布点图和其他项目的统计资料。
排污费征收应提供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各年度征收计划,分解落实情况和解缴凭证。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清洁能源普及率应提供统计报表;限期治理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应提供验收结论材料。
第十二条 依据各城市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每项指标的工作内容和分数标准,省考核检查团负责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评分。参加评分的人数须超过省考核检查团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或全部指标的得分。因市长失职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加重扣分。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奖励与处罚标准:
(一)根据考核和评分结果,总得分达到600(含600分)时为及格,600-699分不奖不罚。
(二)总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时,分等级奖励;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者,除发给奖金外,给予全省通报表彰。
(三)总分不满600分时,为不及格,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市长还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费用:
(一)考核奖励费用的来源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和市长基金;
(二)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考核奖励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总额的5%,用于奖励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完成者;
(三)从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部分,30%用于省政府对有关市长的奖励和全省环境责任目标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与市长签订环境责任目标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奖励费用,从市长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市自定;
(五)未完成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罚款,作为省级环保补助资金上交和使用。
第十六条 省考核检查团根据得分情况,决定对各考核、检查城市的奖惩,并由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予以公布并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的奖金,不少于受奖总额的10%,分管副市长和其他受奖人员的奖金由市长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和评分结果总得分不满600分时,从599分算起每下降50分(不满50分,按50分计),罚款1000元(其中市长个人支付罚款数额的15%,其余由未完成指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支付)。
未完成环境责任目标的企事业单位,罚款数额由各市确定。
第十九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自治州可参照本办法在部分县(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广,扩大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签订第二届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起施行。原《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规定》[黔府(198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规定》[黔府(1989)42号]和《贵州省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黔府通(1990)25号]同时废止。



1995年11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授权我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报告》(云工商字〔1991〕10号)收悉。鉴于你局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基本具备了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授权你局代我局办理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
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可直接核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呈报上级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承包工程和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的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核准
经国务院各部、委、局批准设在云南省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核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核准设在云南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二、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我局的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工作。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我局的规定相抵触或国家和我局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我局。
三、你局应严格按照我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我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有关资料,统计数字,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后的各种登记表格(一份随档案报送,一份直接报送我局企业登记司外资处)。
四、随着你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你局应在机构人员、办公设备等方面相应加强。
五、你局接受授权后,应随时向我局反映云南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和情况,代表我局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你局在代我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中,若有不按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问题,我局将行使否决、纠正权,必要时可收回授权。



1991年7月25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的引进培养环境,激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在金华市区范围企事业等单位(包括浙江师范大学)工作的,可申请博士津贴。
三、博士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实列支。
四、博士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科研津贴。基础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科研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每半年领取一次。
五、博士津贴享受期限。基础津贴享受期限从领取《金华市人民政府博士津贴证》次月起。科研津贴从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次月起,原则上与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计划实施期限小于两年的,按实际实施期限计算,项目延期的,需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交叉期间不作重复计算。
六、博士津贴的申请和领取。在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博士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博士学位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附件一并报市科技局;申请科研津贴的,需提供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限项目组成员排位前三名)的证明文件。在市直单位等工作的,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公示后核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博士津贴证》。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凭津贴证到市科技局办理津贴领取手续。
七、建立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博士津贴享受人员的德才表现和项目实施情况。在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工作的,由本人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金华市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在市直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博士津贴发放和科技项目立项的依据。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博士津贴: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金华市区工作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已办理退休或提前内退手续的;
(四)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因非不可抗力造成项目中止或未按计划完成的,取消科研津贴享受资格。
十、建立博士津贴享受人员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应及时了解和帮助协调解决博士在科研、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鼓励博士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引导博士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与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研成果,解决影响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难题。
十二、博士所在单位要保障博士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条件从事科研等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创造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并及时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博士工作等有关情况。
十三、博士承担科技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