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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

时间:2024-07-05 06:1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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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据我们了解和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来信来电反映:在新的改革形势下,有些地方政府将工商所下放到乡镇管理,有的还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财政拨款,让其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过去,一些地方曾进行过工商所下放的试点,但实践证明弊多利少,不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深化
改革、扩大开放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务院于去年四月批准发布了《工商所条例》,从法律上对工商所的性质、任务及其隶属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田纪云副总理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有利于搞活

经济、统一管理市场。下放工商所不仅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办案,还可能形成一乡一所,增加机构编制。”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所条例》和田纪云副总理的讲话精神,理顺体制,加强基层工商所的建设,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服务。在县级政府机关转换职能的改革中,要区别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同行业主管职能的不同性质,
使改革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经济秩序中,充分发挥经济监督与执法作用,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的廉政勤政建设。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财政拨款,让其自负盈亏的作法,显然是不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系统各级机关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这一情况,以取
得理解和支持。
今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基层工商所执行《工商所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推行规范化管理,颁发合格证。凡未取得合格证的工商所,不得自行行使监督管理权(具体办法另发)。希各地予以高度重视。



1992年5月30日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5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应书面告知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并由市安委办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须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政府办行文调整。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四条 市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以及联络员会议等。会议通常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主持,市安委办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全会一般由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县、特区、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全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市安委会全会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方案;研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进度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县、特区、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研究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范围,决定资金使用的重大项目;研究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安委会专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研究某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特殊时段及安全工作,商议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会议等方案;讨论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企业的处罚决定等。参加专题会议人员为该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第九条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临时召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讨论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相关筹备工作等。
  第十条 市安委办负责市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安委办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审阅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印发各参会单位及有关部门。市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安委办负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公文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贵州省及六盘水市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三条 以市安委会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明电、会议纪要、指令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市安、市安明电、市安纪要、市安指令;以市安委办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函件、明电、会议纪要、督查意见书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市安办、市安办函、市安办明电、市安办纪要、市安办督。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形势分析与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及时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每半年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投诉举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完成进度通报制度。根据年初分解下达的全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各类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安委办每月在《安全凉都》杂志等媒体上通报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要将本行业(领域)上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安委办报告,经市安委办梳理总结后呈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八条 市安委办负责编发《凉都安全生产(简报)》、《安全凉都》杂志(月刊),办好中国凉都安全网,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反映各县、特区、区,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县、特区、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开展4次,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督查由市安委办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安委办要负责督促落实。每季度收集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总结,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的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汇总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于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列为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原则上以市安委会名义挂牌督办。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市安委办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治理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特区、区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二十四条 在各类节日及其他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市安委办应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制定《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安委会审查通过的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意见,每年2月底前,市安委办组织制定新一年度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报经市安委会全会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被考核单位要及时开展年中自查和年底自评工作,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由市安委办组织对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兑现奖惩。




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