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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2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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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在《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办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备案的要件

  (一)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向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金融机构无法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可以凭《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备案,但其凭据中必须载明结售汇业务或者外币兑换业务。

  二、关于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农村信用社,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关于中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

  (一)中资银行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在《通知》实行前已经批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中资银行如新申请经营原外币兑换业务所指的对私结售汇业务,须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审批。

  (二)对《通知》实行前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但获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中资银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应在登记备案回复文件中注明“结售汇(对私)”;此类中资银行如需扩大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范围,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审批方可办理业务。

  四、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

  (一)《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除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外,还应符合4号令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由外汇局各分支局按对公或者对私结售汇业务办理登记备案,方可继续经营结售汇业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客户范围的规定,外资银行只限于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汇业务客户范围内的结售汇业务,外汇局各分支局同时在登记备案回复文件中注明该银行只限经营此类客户范围内的结售汇业务。

  五、关于登记备案的时间

  在《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六、其他问题

  (一)外汇局各分支局应根据金融机构是否已获准经营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情况,在登记备案回复文件中的“结售汇(对私)”内注明是否包括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二)对金融机构新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在外汇局未发布新的规定之前,外汇局各分支局和金融机构仍执行《通知》和4号令关于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申请金融机构是否具有4号令第十二条(五)“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等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必备的相关业务条件,区分对公和对私两类结售汇业务进行市场准入。

  对拟申请经营结售汇(含已批准筹办结售汇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在外汇局未发布新的规定之前,外汇局各分支局不予受理其开办结售汇业务。

  对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外汇局各分支局和金融机构仍按照《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三)外汇局各分支局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的同时,应详细记载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的业务种类和客户范围,以完善结售汇监管档案信息和结售汇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外汇局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局、金融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联系人: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 贾宁

  电话:010-68402385 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内贸易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当前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计委 等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内贸易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当前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计划、财政、税务(地方税务局)、物价、内贸厅(局),农业银行:
今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养猪效益明显下降,生产出现波动,一些省市出现养猪严重亏损。据对全国400个定点县调查,5月份仔猪、肉猪和猪肉平均价格为4.69元/公斤、4.72元/公斤和8.47元/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44.
2%、21.5%和19.5%。按目前价格水平,农民饲养商品猪和规模猪场都已出现亏损。这种状况如果不及时扭转,将会影响今后生猪生产的稳定和市场猪肉的供应。
针对当前的形势,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切实稳定生猪生产。
一、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制止对生猪乱收税费。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生猪屠宰税不得向饲养户征收或摊派,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收入的情况征收,不得硬性规定每头猪收多少。坚决制止随意乱收费、只收费不检疫、重复收取费税等错误做法,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
严禁摊派税费和搭车收费。要加强生猪流通环节收费和价格检查,对违法乱收费、进行价格垄断等行为要及时查处。
二、加强生猪良繁体系建设,促进养猪生产结构调整。继续完善良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防止种猪生产出现大的波动,保证良种供应,引导农民改良品种,提高质量。副食品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扶持优良种猪培育和优质生猪生产,保障优良种猪供应,稳定商品猪生产。同时
针对生猪生产结构不合理,母猪总量偏高的问题,各地应适当加快淘汰劣质的母猪。
三、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为,搞活市场流通。严格贯彻执行《生猪屠宰条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管理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非法行为。鼓励实行产销直挂,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防止垄断经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要加速生猪和肉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实
施生猪“批发行”、“连锁配送”等流通方式,扩大深加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四、落实地方猪肉储备。国营食品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积极收购生猪。地方政府应抓紧落实地方猪肉储备制度,抑制生猪价格继续下跌,保护生产者的利益。
五、农业银行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提供必要的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规模猪场和加工企业的生产,稳定规模猪场,扩大企业加工能力,按需组织生产。
六、搞好产销协调和信息服务。要及时为农户提供生猪生产技术、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等服务,协调好产销区供求和价格关系,促进生猪产销衔接。



1999年5月28日


“君子”“小人”并重的法治

检察日报2000年04月12日
哲学家休谟强调,任何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
         
  我们说,法治始终是“人”的法治,因为它本身就是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所有的社会制度性因素一样,法治也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性之上的。
  概而言之,人性,也就是在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习惯模式,是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由于人的存在本身乃是人性的基础和前提,而人性追求也正是为了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成为人性的真正基准线,人性之“善”与“恶”均需以此为衡量标准。这样,人性之善”与“恶”就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这种判断既是从个人的角度
作出的,又是从社会的角度作出的。而人性之中是否包含“善”与“恶”,以及这“善”与“恶”在不同的人的人性中如何分配,就构成了生活中真实的人性立场,也正是这些不同的人性立场相应地决定着具体的各具特色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设置。
  综观古今中外,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基本的人性立场在左右着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其一,人性之“善”“恶”要素差等分布的人性立场。它认为,人性之善恶要素在人身上的分布是不平等的,其中的恶要素是可以消除的,而善要素却可以发扬光大,即差等的人性立场绝对相信善与恶是可以改造和改变的。一些学者也将这种人性立场称为“至善论”,将其所导致的社会政治观称为“积极的政治观”。其二,人性之“善”“恶”要素平等分布的人性立场。它认为,人性之善恶要素在人身上的分布是平等的,而且不可能加以改造和改变,尤其是人性中的恶要素根本无法消除,最多只能加以控制和预防。一些学者将这种人性立场称为“防恶论”,将其所导致的社会政治观称为“消极的政治观”。在社会政治法律规范与政治架构方面,“积极的政治观”一般与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和极端民主主义密切相关,而“消极的政治观”则通常与以法治为中心的宪政民主紧密相连。
  如果用中国人惯常使用的“君子”与“小人”来类比人性之“善”“恶”,那么显然,差等的人性立场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有一少部分是纯粹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高尚的“君子”,剩下的大部分人则是愚鲁莽夫、贩夫走卒之类低贱的“小人”,只有“君子”才有资格和能力指导并带领这些“小人”走向至善的理想王国;而平等的人性立场则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既可能是“君子”又可能是“小人”,因此,个人的生活只能由他本人来规划和安排,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资格和能力来做别人的生活“导师”与“领路人”。换句话说,在法治的视野当中,在宪政民主的眼界之内,高尚的“君子”与低贱的“小人”不过是同一个人而已!所以,法治与宪政民主,无论在其思想观念与精神意识当中,还是在其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当中,都自始至终贯穿一个基本的内在主旨:善待人——善待每一个既是“君子”又是“小人”的现实的具体的人。“善待人”,也就是善待人的生活。由于人的全部生活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部分,即私人生活
与公共生活,因此,法治在规制和调整人的生活时,在基本立场、态度和具体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机构设置方面,遵循的乃是根本不同的思维逻辑与基本原则。
  在私人生活领域,法治提倡并保障个人自治,个人自主行为并自主负责,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从人性立场的角度来看,这种自治原则的思维逻辑是对私人生活中的个人采取一种“先君子后小人”的以人性要素之中的“善”要素优先于“恶”要素的人性预设,在制度安排上以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为第一要义。
  但在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生活领域,法治特别强调的是对公共权力及其运作的限制。从人性立场来看,其思维逻辑则是对公共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的个人与组织采取“先小人后君子”的以人性要素之中的“恶”要素优先于“善”要素的人性预设。这就是为什么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阿克顿坚决认为“大人物几乎都是坏人!”,以及哲学家休谟一再强调任何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的根本原因。
  由此看来,我们所建设的法治的确既是“君子”的法治,又是“小人”的法治。而从人性之“恶”的“普在”与“长存”而言,它更是“小人”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