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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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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154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办法的执行,我局对国检务函〔1991〕566号通知启用的“价值鉴定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值鉴定证书”样本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价值鉴定证书”应使用空白商检证书格式依照本通知所附样本内容缮制。

  二、提供给国外申请人的“价值鉴定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本,提供给国内申请人的使用中文本。

  三、本证书样本中“鉴定人签字”一样的鉴定人系指已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并亲自从事本鉴定项目的人员。

  附件: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项目和规范表术,其中涉及鉴定项目具体内容的部分,证书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为明确起见,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财产概况一栏中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第四个空格提示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第九个空格的“何种状况”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等。

  2.申请人一栏应按报验单的内容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样应填写设备使用地。

  5.财产概况一栏所列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不同鉴定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有三方面内容:财产拥有者,财产内容,财产状况。其中企业性质一项,本证书已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鉴定人员应视不同鉴定的确定。

  7.鉴定依据一栏所列内容为参考表述方式,具体表述可视鉴定项目不同而不同,但至少要有四方面内容:申请人的要求,财产的视时状况及使用情况,与财产有关的商务资料和技术资料,类似财产现行市价。

  8.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由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9.鉴定目的指验资、抵押、保险、清算等,鉴定人员应根据申请单上列明的鉴定目的填写。

  10.鉴定结果一栏中的鉴定结果值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

               价值鉴定证书

            Certificate of Valuation

  申请人:

  Applicant:

  财产名称:

  Name of Assets:

  财产地点:

  Site of Assets:

  财产概况:

  General Description of Assets:

  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系由(某一方)与(某一方)组成,根据其合同、章程的规定由(某一方)从(国家或地区)购买(设备名)。财产主要包括(财产内容)。该批财产于__年__月__日运抵目的地(地点),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The 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or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nterpriseor solely-foreign funded enterprise) (name of the enterprise) is foundedby_____and _____(name of the parther) of the enter-pries purchases (nameof th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nd the charter. The assets mainly comprise (contents of the assets) .

The assets arrived at their destination of (place) on(date)from (countryor region) are in (condition).

  鉴定目的:本证书正本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证书用途)时的价值证明,复印件无效。

 Purpose of Valuation:

 The origional of this certificate only serves the above-mentioned owner

of the assets in the (certain designated use of the certificate).

  价值基准日

 Date of Valuation:

  鉴定依据:

 Factors for Valuation: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依据设备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灶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nt's requirments, we have carried out

the valuation of the assets from (date) to (date), in the light of theircurrent condition, state of operation and market value of the same or

similar new assets, 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commercial docu-

ment and technical references.

  鉴定方法:

 Method of Valuation:

  鉴定结果:

 Opinion of Value:

  上述财产共_____部分_____项,经我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_____(币种),详见鉴定明细表。

 The above-mentioned assets consist of _____sections with______ items. Througn valuation, we are of the opinion theat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asseta amounts to _____(currency)on (the date of valuation). For theda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enclosure.

  备注:

 Remarks:

  《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The list of Valued Addets in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certificate.

附件: 《鉴定明细表》

 Enclosure: The list of Valued Assets.

                            鉴定人:(签字)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综[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现就考试收费有管理的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考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上述各类考试,凡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按排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确无经费来源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核定。

  三、为了简化审批手续,今后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考试,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直接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计划)、财政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其中: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组织的考试,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省级及省级以下部门和单位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计划)、财政部门核定。

  考试费收入需实行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下文要求对考试费收入实行分成。

  四、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没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依据的各类强制性考试,未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未经劳动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一律不得收取考试费。

  五、实施考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考试收费收入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生录取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七、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和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八、收取考试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全社会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实现共同富裕奔小康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全社会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实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85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安分行拟定了《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人行西安分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积极推动我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8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 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 各单位交纳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

  第六条 每年1月31日前,各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纳税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残疾人证、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或残疾人就业证)及法人签章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未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末安排残疾人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时间足额征收。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应缴纳保障金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7至9月的税收征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交纳保障金。

  第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地税部门逐级发放。

  第八条 对因为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凭该证明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减缓手续。

  第九条 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对其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通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与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2002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一条 机关、田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人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由地方税务部门填写保障金征收进度年报表,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逐级上报,于当年9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入联合会。

  每年10月30日前,省残疾人联合会对全省年度保障金进行核算,由省财政部门将保障金列人基金支出预算,其中将可供支出的80%按属地原则拨付设区市,20%留省专项用于残联管理支出,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调配使用。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所辖县(市、区)拨付保障金。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会同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人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和与残疾人事业无关的其他任何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