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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11:2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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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
康。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
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播出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的台,应在事故发生后经主管广播电视局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得超过两天),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事故的详细情况报部(不得超过一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七、各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接本通知后即着手对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严重违反节目播出管理规定的台,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1996年6月20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6〕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


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信访局应在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访材料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转送,要求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并由市政府信访局和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复核)小组,对信访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核);


(三)复查(复核)小组应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信访事项进行专门研究,然后由市政府信访局对研究情况进行综合,草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相关单位会签,最后送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政府公章,形成正式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复核期限内。


第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多份,分送复查(复核)申请人、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领导、广东省信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挂号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并由经办人填写《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作出复核意见的复核机关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无理缠访闹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