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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2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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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

农市办[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业部门大力开展农产品上网促销工作,利用网络宣传推介本地区优势农产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首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网上展厅成为一个亮点,受到广泛关注。但是,我国农产品网上推介也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企业利用率不高,信息上网不足;网站低水平重复建设,标准不一,投资不足,设施落后,信息交换共享程度低等问题。为加快农产品网上推介步伐,我部决定以建设和应用“中国农业网上展厅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展厅)为基础,全面推进农产品网上推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网络建设和资源整合,用2-3年的时间,力争将网上展厅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凝聚力和信息集散力的国家级农产品电子交易服务平台。
  利用网上展厅,为宣传推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区域性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提供统一的展示窗口;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经营大户等市场主体的产销对接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载体;为有关农产品促销的政策、标准、检测和市场等信息的发布提供便捷的传播渠道。

  二、主要工作
  (一)统筹规划,切实推进部省两级网上展厅建设
  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保持各自服务特色、避免重复建设为前提,统筹整合中国农业信息网和省级农业信息网的网上展厅、“一站通”以及农业产业化网的相关信息资源,采用英日韩等多语种发布信息,开发相应功能模块,做到“一站登载,同步发布”。
  已建省级网上展厅平台的省份,要通过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统一数据交换软件,与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同步发布推介信息。鼓励其他各省利用部级统一软件平台,建设数据集中、个性化的地方展厅,开展网上推介工作。部省网上展厅使用统一网名、网标(即“中国农业网上展厅”,省级展厅加注“××厅”),集中力量,共同创建“中国农业网上展厅”品牌,扩大国内外影响。
  (二)统一部署,着力推动企业、专业组织、产销大户和相关产品信息上网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包括各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经营大户的信息在网上展厅发布,促进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的产品以及区域性优势产品、特色农产品信息上网。
  今年要以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为主,使上网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上网产品达到3000种以上,即每省不少于50家企业、150个产品。
  要充分发挥网上展厅的作用,积极配合做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及各地各类交易会(博览会、成果推介会、产销衔接会、招商会等)的信息服务,做好网上招展申报管理、信息上载发布、展示交易和展会宣传工作,办好网上“永不谢幕的农产品交易会”。同时,要积极举办其他各类网上推介会,开展优势农产品网上推介活动。注意应用三维图片、动漫画、视频洽谈等技术创新网上推介手段,改善推介工作效果。
  (三)加大力度,积极做好网上推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互联网、常规媒体以及其他手段,开展对农产品网上推介活动的宣传工作。扩大网上展厅在企业、生产经营大户及其他生产经营群体中的影响,特别要面向国际国内的农产品采购商、物流配送企业、超市连锁商店、大型餐饮企业、酒店、城市居民等购销群体开展宣传活动。在宣传推介企业和产品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宣传网上推介活动的作用、带动“三农”发展的典型经验等,不断扩大农产品推介活动的影响和覆盖面,促进网上推介工作的全面开展。
  要结合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工作,采取远程培训与面授结合等方式,着力培训一批带动能力强、有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优势农产品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大户等重点用户,强化其农产品网上促销手段和应用技能。加强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应用培训、信息采集、系统整合等基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网上推介工作作为新时期为“三农”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结合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和优势农产品开发工作,明确网上展厅组织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协作部门,落实农产品网上推介工作的组织措施。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二)合理分工,搞好协作
  部信息中心负责平台软件系统的开发部署、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省级平台的联动运行和信息交换。省级农业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组织辖区信息采集处理、审核和发布工作。各级农业市场信息部门、信息中心、产业化办公室和绿色食品中心等单位要合理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网上展厅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要对参展企业和产品设置准入条件,规范管理网上推介工作,确保参展企业和产品的质量,体现网上展厅的权威性。国家级网上展厅主要展出和推介的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农业技术、农业机械设备,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在国内外拥有知名品牌的农业企业,区域性优势农产品。省级展厅重点推介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地县级)、地方合作组织、经营大户和特色农产品。要加强推介信息的审核管理,积极争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的支持,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性。要搞好信息内容的制作处理,精益求精,严格把关。
  我部将分阶段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在网上公布各省企业产品上网进度。对于热销产品,将重点推介。
  附件:上网推介信息采集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月九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不力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依法报告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后发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报告。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畅通社会公众举报和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第六条 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实名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组成事故核查组核查。

第七条 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第八条 对瞒报、谎报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四)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直至依法关闭;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十条 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项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或者包庇、纵容瞒报、谎报事故的,从重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不能及时调查核实瞒报、谎报事故,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问责,或根据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当地政府调查核实瞒报、谎报事故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查实瞒报、谎报事故,由上级政府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的,对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省及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瞒报、谎报事故挂牌督办,督促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瞒报、谎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政府或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依法赋予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