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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1:0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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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下达给我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是根据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
鉴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对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实行区别对待: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按余额考核;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按增量考核。
鉴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有财税改革相配套,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短期内难以达到的,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逐步达到,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
贷款质量指标是中央银行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现在达不到监控指标的,由各行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执行。
其余各项指标必须认真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监控指标,按照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从1994年开始,各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制定各行经营管理目标,并抄送人民银行备案。各行下达所属分行经营管理
目标,必须抄送所辖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三、各商业银行要将人民银行规定的监控指标分解到分支机构,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其监控的依据。
四、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比例要求,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统一平衡后下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在1994年仍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
五、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的考核;人民银行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直接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的考核,并负责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指标情况的考核与监督,并将情况上报总行。
六、对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按月考核,对其余指标按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超过核定比例发放贷款或存款不稳定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要下达贷款限额进行控制。
七、各商业银行可成立由行长(总经理)任主任,计划、统计、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按季分析、考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八、人民银行总行在有关司局分析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对各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出要求的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行务会议,对各行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全面考核。
以上通知,希望各行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附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
1.------------≥8%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
2.------------≥4%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

1.对实行余额考核的商业银行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余额
----------≤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2.对实行增量考核的商业银行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20%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存款月末平均余额
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①
------------≥25%
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②
①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②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
五、备付金比例指标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7%,具体比例由人民银行根据各行情况核定。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
-----------------------≥5-7%
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1.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5%
资本总额
同一借款客户指: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任何一个法人。
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50%
各项资本总额
七、拆措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2.---------------------------≤8%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
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本条所称股东指:对银行股本(资本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
九、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8%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2.----------≤5%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3.----------≤2%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附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资本、资产,系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
二、本规定把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资本成分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附属资本
贷款呆帐准备。
(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
四、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风险权数(%)
(一)现金
1.现钞 0
2.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3.存放同业 10
(二)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
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仅 0
2.对人民银行的债仅 0
(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电话、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
1.对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10
2.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
3.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数50
(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
1.信用贷款、透支 100
2.担保贷款
(1)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担保 10
(2)其他银行担保 20
(3)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50
(4)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 50
(5)其他企业担保 100
(6)其他担保 100
3.抵押贷款
(1)国债低押 0
(2)现汇抵押 10
(3)金融债券抵押 10
(4)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 10
(5)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0
(6)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00
(7)其他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50
(8)土地房屋产权证抵押 50
(9)其他抵押 100
4.融资租赁 100
(五)同业拆放
1.商业银行 0
2.其他银行 10
3.全国性金融公司 20
4.省市级金融公司 50
5.区县级金融公司 100
6.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 50
(六)居住楼抵押贷款
本条所称居住楼抵押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否则,风险权重为100:
1.贷款人必须以个人名义;
2.抵押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买入价或市场估价的70%,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3.住宅是借款人自住或出租用途;
4.必须是第一担保,即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必须是第一债权人。



1994年2月15日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09号

印发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市发展计划局(挂市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粮食局牌子)。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析宏观指导。

(八)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三)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策略研究。

(十四)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政协建议与提案等工作。

(三)体制改革与产业政策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负责本系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工作。

(四)投资科(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投资管理政策措施,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组织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性扶持援助项目),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内投资项目;安排下达市级财政性民用建筑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编制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依照有关规定审核限额以内的限制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限额以内、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按分工审核发放国家鼓励类中的内外资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办与国外、港澳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五)农村经济科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农林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小城镇发展与改革建议,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编制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六)工业与基础产业科

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综合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拟订能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产业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协调能源基础设施及跨境大型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研究和汇总工业的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及发展政策,提出改革的建议;组织编制工业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参与确定重点工业交通建设项目;负责制订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的相关项目;审核或审批权限内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组织上报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七)社会事业科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参与研究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八)经贸流通科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审核限额内的相关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粮食管理科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规章;监督军粮供应政策的落实,做好军粮供应工作;推动粮食科技进步;推进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管理;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做好粮食供求情况监测和预警,指导和协调市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粮食价格指导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资格;指导全市粮食部门、各储备粮库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长或副科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维护原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

(二)根据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29名行政编制中有2名是从市经济贸易局划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200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14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对下列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桂政发[1985]20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政府令第30号)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7号)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外商投资者应当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但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修改为“外商投资者可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也可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
  (二)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修改为“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8号)
  第十一条中的“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应当用外币支付,但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出资付清”修改为“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可用外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支付”。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航运部分)(1992年7月8日桂政办[1992]77号)
  删去第六条。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2月6日桂政办[1993]10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修改为“保险公司”,并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日政府令第9号)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的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5日政府令第6号)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29日政府令第3号)
  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4号)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销售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该产品还应取得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报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推荐证明”。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20日政府令第1号)
  (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票据等单、册,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
  (二)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和医用材料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实行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此外,对上述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并作了个别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