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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15:3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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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


教职成〔2002〕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行业、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了很大成绩,培养了大批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行业、企业要把加强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适应职工转岗和再就业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行机制。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抓好地方难于举办的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省、市(地)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制定并实施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并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工培训规模,切实保障人财物等办学条件,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大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可以承担以下主要工作: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参与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特殊专业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鉴定机构设置布局的建议;参与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涉及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关工作,并对地方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活动时,要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十五”期间,力争全国年培训城镇职工达到5000万人次,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达到40%左右,使我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培养大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工人。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涉及职工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企业自有培训基地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转岗和下岗人员掌握新的技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
  
要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支柱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在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地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
  
加强企校合作是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途径。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适应企业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信息资源、专业人员等优势,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
  
五、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企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复杂、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行业和工种的员工,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
  
在企业中实行根据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的等级确定就业岗位,根据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待遇的办法,推动企业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要制定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六、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相关专业学历层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企业需求,配备职业学校和职工教育的专职教职工,选派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行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费用。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职工培训经费。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八、要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制、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
  
有关部门开展教育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时,要同等对待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办学设施、办学规模等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改制为公办民助、民办的企业职业学校,应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行业组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工作实绩,作为任期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推动行业组织、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形成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等从业人员多且经费比较困难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艰苦行业、艰苦岗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或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在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划、立项、撤并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应征求行业组织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内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以下简称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毛毯厂可以留置的7729条毛毯折抵实验厂所欠毛毯厂的原料费、加工费、包装费、保管费、保养费和违约金。其余损失各自承担。
二、本案中,毛毯厂为实验厂加工毛毯10916条,实验厂已分6次提取毛毯3187条,仅付加工费1.5万元,尚欠毛毯厂原料费、加工费、包装费共计117万多元。毛毯厂据以留置其余的7729条毛毯是合理的。
三、毛毯厂行使留置权后,经催告并经合理期限即依法取得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如果长期不行使处置留置物的权利,致使留置物价格下跌,应承担相应责任。毛毯厂依法取得处置留置物的权利后,实验厂可不再承担此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留置物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2001.06.01

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50平方公里)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本办法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制订,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土地储备计划的制订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增值较快、近期开发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加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收购和统征。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
(五) 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 土地使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周年未动工开发的;
(八)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
(九) 其他依法收回的。
第八条 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原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第九条 征用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方法
第十条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市土地发展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施调查和审核。
(二)确定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土地调查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或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协议。市土地发展中心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
(五)权属变更。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土地发展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既ǖ娜嗣裾及炖矸ǘㄊ栈厥中螅平桓型恋胤⒄怪行模晃怖婧褪凳┏鞘泄婊芯沙乔慕ㄐ枰栈毓型恋氐模墒型恋胤⒄怪行母莩鞘蟹课莶鹎ü芾淼挠泄毓娑ǜ枋实辈钩ァ?
第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直接洽商收购补偿事宜。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统征地块的规划资料,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统征地块的面积、地类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报批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第十五条 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平整场所、明晰界址。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土地发展中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储备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土地供应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必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符合《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市土地发展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核拨,土地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运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市土地发展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或抵押,为土地收购储备筹措运营资金。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建立土地收益专户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萍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