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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2:2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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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干部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卫生部人事司批准,公开招录中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录工作办法
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附件1)的相关部分实施。
二、招录人员范围
本市卫生系统在职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岗位条件要求
按照“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附件2)实施。
四、报名事宜
(一) 时间
2002年7月28-29日9:00-16:00
(二) 地点
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五楼会议室(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6号)。
(三) 要求
1、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件原件,另需全套证件的复印件1份;2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1张。
2、报名时填写《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报名表》。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
(四) 其他事项
1、联系电话:66186688转1527;
2、有关信息可在卫生部网站查阅。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


二O 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1、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2、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


附件1

卫 生 部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总 则
一、 为规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以下简称“录用、聘任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录用、聘任工作根据卫生部规定的中心工作职责和编制员额,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兼顾当前与长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三、 录用、聘任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采用群众考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四、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中心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其他人员以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进行录用。
五、对转业军人安置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相应的考核测评方法。

程 序
六、成立中心录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人事司、法监司、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中心人员组成。
七、工作人员录用程序为: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面试考核、身体检查、组织考察、确定录用。
八、中层领导干部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竞聘演讲、身体检查、组织考察、上报备案、任前公示、聘任或任命。

资 格 审 查
九、拟录用、聘任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与学历要求;
(四)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被录用:
(一)与本单位职工有直系、旁系血缘亲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从事职业与卫生监督密切相关、可能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公正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其他不适宜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

考 核
十一、工作人员录用考核:
(一)面试: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进行面试,每人10分钟,介绍自己的简历和对报考岗位的认识5分钟,然后回答问题。测试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及个性特征等。
(二)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第一的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及有无需回避的因素等。
十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
(一)演讲:在中心中层领导干部竞聘大会进行15分钟演讲,介绍自己的简历、对该岗位工作的认识以及今后工作的设想。
(二)答辩:对中心评聘领导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10分钟答辩。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综合测试语言表达能力、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前两位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并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及了解有无需回避的问题等。

录 用、聘 任
十三、工作人员录用:
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中层领导干部聘任:
(一)中心评聘领导小组对拟任用人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正、副处长由中心主任聘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党委任命。
(二)中层领导干部聘任期为两年。在聘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随时予以解聘。
(三)受聘中层领导干部本人要求解聘,需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适应或不胜任者,免去聘任职务,不保留中层领导干部待遇,另行安排工作。

回 避 与 监 督
十五、凡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实施评聘工作的人员,在研究有关人员录用、聘任工作中,要实行回避。
十六、各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接受监督。

附 则
十七、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

一、综合处
(一) 岗位1
1、岗位职责
(1)承办收发、登记、传阅、转发、拟办和归档文件(包括机要文件)等工作;
(2)承办公章的使用及保管;
(3)分办来信、电话记录及接待来访工作;
(4)拟(修)定中心保密工作制度及计划,并承担培训、督导、检查工作;
(5)承担重要会议记录,督办、落实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批示;
(6)拟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总结;
(7)确定档案分类方案,指导各处(室)按照分类组卷;
(8)承担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及保密等管理;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
(2)医学、图书、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及一定的英语水平;
(4)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5)具有文秘管理工作经验;
(6)熟悉行政管理和卫生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起草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各项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
(2)起草综合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议材料;
(3)起草与卫生监督有关的重要项目调研方案并参与实施;
(4)承担重大活动宣传策划工作;
(5)研究与落实人事管理及社保政策;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医学、法律、哲学、新闻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及一定的英语水平;
(4)具有人事及社保工作经验;
(5)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6)掌握行政管理、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承担期刊的管理;
(2)编印和报送中心信息、简报;
(3)协调、组织国内新闻机构的采访,宣传资料的组稿和审核;
(4)收集、整理并编辑中心文件汇编等;
(5)编写中心大事记;
(6)承办职工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档案、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从事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及较高的英语水平;
(5)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6)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及卫生专业知识。

(四) 岗位5
1、岗位职责
(1)拟定信息网络工作有关规定及发展规划,起草工作计划、总结;
(2)指导和培训职工计算机软件应用;
(3)规划和设计局域网建设;
(4)承担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政务)的应用和管理;
(5)保管主要的计算机资料和软、硬件资源;
(6)承担国内外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7)设计中心网页并管理开通后的运行;
(8)研究、探讨并实施档案管理的自动化;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医学、统计、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扎实的计算机基础专业知识;
(4)具有规划、设计和维护计算机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能力和经验;
(5)具有参与卫生监督业务的经验;
(6)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专业知识。

(五)岗位6
1、岗位职责
(1)拟定有关后勤社会化管理的相关规定;
(2)承担重要公务外出及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3)承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值班制度;
(4)承担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5)承担与计生、消防、绿化、安全、爱委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属地关系的处理工作;
(6)承担车辆使用及管理工作;
(7)承担职工的医疗报销的审核;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大学专科以上或相当学历;
(3)有较好的对外协调能力及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
(4)熟悉和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5)具有行政后勤管理经验。

二、卫生检验技术规范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有关计量认证法规和评审准则的培训考核工作;
(2)负责拟订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的工作计划草案;
(3)具体负责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
(4)负责计量认证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5)负责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和技术专家的具体管理工作;
(6)负责计量认证有关咨询服务;
(7)承担国际实验室认证的相关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卫生检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
(3)有一定的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评审的实际工作经验;
(4)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有关专业知识;
(5)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具有较好的英语阅读能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拟订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标准和培训工作;
(2)负责拟定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工作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评审工作;
(4)负责取得认定资格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5)负责卫生检验机构认定人员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6)负责实验室资格认定有关咨询服务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卫生检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一定的实验室资格认定实际工作经验;
(4)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资格认定专业知识;
(5)熟悉和掌握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6)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资料的收集;
(2)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计划草案和报批材料的整理、报批工作;
(3)负责认定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登记和发放;
(4)负责卫生评审组和专家库人员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档案管理有关工作;
(6)负责国内外实验室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
(4)熟悉业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5)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6)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

三、监督一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食品卫生国家抽检和监测计划的拟订、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2)负责抽检和监测资料的收集、统计与分析工作;
(3)负责食物中毒重大案件的调查与处理,食物中毒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
(4)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危险性分析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具有卫生管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能够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籍;
(4)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5)掌握食品卫生学评价、危险性分析的技术和方法;
(6)熟悉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专业知识,熟悉常见食物中毒的临床诊断和救治原则,了解常用的食品卫生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
(7)熟练电脑操作,熟练使用监督取证及现场采样的各种器材。

(二)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
(2)具体负责重大食品卫生违法案例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4)负责食品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5)负责食品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或具有卫生管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能够熟练运用英语阅读专业书籍;
(4)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5)熟悉与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
(6)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
(7)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8)掌握使用监督取证及现场采样的各种器材。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计划的拟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
(2)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3)具体负责相关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5)负责分管档案管理及机要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多年的工作经历,能够熟练运用英语阅读专业书籍;
(3)掌握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4)掌握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技术;
(5)熟悉与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
(6)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四)岗位5
1、岗位职责
(1)负责处(室)文件运转工作;
(2)负责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检索、收集,整理并及时呈报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
(3)协助岗位4承担有关工作;
(4)负责处(室)文件、档案的管理;
(5)负责本处(室)检测仪器保管、维护和后勤保障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具有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能力;
(3)有相同或相近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文秘管理的各项制度;
(5)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四、监督二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负责指导地方的预防性、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3)协助卫生部对重大、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
(5)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及相关的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工程学、法学、物理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熟悉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掌握职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职业卫生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二)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协助岗位1指导地方的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3)协助卫生部进行环境卫生专业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4)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
(5)负责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档案管理及相关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熟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本专业重大、突发事件;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掌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具体负责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起草工作;
(3)负责指导地方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4)负责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的调查处理;
(5)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传染病防治预防性卫生监督;
(6)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档案管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公共卫生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熟悉传染病防治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重大、突发性传染病疫情事件;
(5)掌握传染病防治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传染病防治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五、监督三处
岗位4(主要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以及立法和组织管理工作)
1、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实施分管工作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对全国医疗、采供血等机构执业监督的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查处医疗、采供血等医疗服务相关的大案要案;
(4)负责对医疗、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执业监督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并起草研究结果报告;
(5)负责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有关医疗、采供血等监督管理立法与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6)协助卫生部拟定并组织实施对各级医疗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培训计划;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多年的医院临床、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医学研究或医学科研管理、立法或司法、律师任一专业的工作经历;
(4)具有一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或法律工作经验。

六、卫生许可受理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他卫生许可项目评审意见、批准文件的发放;
(2)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情况的查询;
(3)负责出具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卫生许可项目受理(未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4)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卫生许可项目受理及批准文件档案的管理;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及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项目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
(2)负责保健食品及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有关的业务咨询;
(3)收集申报单位对保健食品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4)上报保健食品受理清单;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
(2)负责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有关的业务咨询;
(3)收集申报单位对化妆品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4)上报化妆品受理清单;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四)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资料的审核、批准文件的发放;
(2)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情况的查询及审批有关业务咨询;
(3)负责出具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未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4)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及批准文件档案的管理;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七、卫生许可评审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上报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会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评审意见的整理、制作;
(2)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3)负责整理分析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4)具体组织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技术评审标准、评判依据等技术规范的起草;
(5)承担国内外保健食品等卫生许可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具有医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或卫生毒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熟练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4)掌握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医学、中医、药学知识;
(5)掌握使用计算机操作,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承担变更批件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的审核工作;
(2)负责组织评审小会, 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3)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4)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作;
(5)完成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的通告目录;
(6)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或中医临床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食品卫生、中医、毒理、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医学、药学等专业知识;
(6)掌握使用计算机操作,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承担涉水产品变更批件的审核工作;
(2)上报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具体负责涉水产品评审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涉水产品评审意见的整理;
(3)负责组织涉水产品评审小会,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4)负责涉水产品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5)负责涉水产品批准文件的制作;
(6)负责整理分析涉水产品评审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7)具体负责保健食品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8)承担国内外涉水产品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9)完成涉水产品的通告目录;
(10)承担评审会会务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环境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环境卫生、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6)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四)岗位4
1、岗位职责
(1)承担化妆品变更批件的审核;
(2)负责上报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负责化妆品评审会的有关工作,化妆品评审意见的整理,制作评审意见;
(3)具体负责组织化妆品评审小会, 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
(4)负责化妆品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5)负责化妆品批准文件的制作;
(6)负责整理分析化妆品评审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7)具体负责化妆品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8)承担国内外化妆品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9)完成化妆品的通告目录;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卫生检验或环境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化妆品生产、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
(6)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五)岗位5
1、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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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和农业科研等项事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科技、水务、气象、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组织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保障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金融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投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投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包括财政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资、信贷投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等在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农业投资体系。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本级和各区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县(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拨付的用于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不计入本级财政经常性农业投资。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农业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土地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拓宽信贷领域,及时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业贷款的发放工作。农业政策性贷款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拨付农业资金或者农业信贷资金的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增加农业投资,扩大利用境内外投资的范围和规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可采用无偿、贷款贴息等使用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农业发展;
  (三)蔬菜、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四)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农产品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新品种选育、引进、推广;
  (七)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
  (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保护系统建设;
  (九)林业生态建设和农业环境保护;
  (十)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建设;
  (十一)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十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环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业补贴制度,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增加对农业的补贴性投资。
  第二十条 农业投资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农业投资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就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批或审查上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资金的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编制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预算;
  (二)及时、足额拨付本级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和有关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筹集有关农业专项资金,并实施财务管理;
  (四)监督检查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投资的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编制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部分的计划;
  (二)会同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等部门审批财政投入的重要农业科技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投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等部门,应根据本市农业投资计划编制本行业的农业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农业资金,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投资统计制度,对农业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农业投资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和自筹的农业资金。
  第三十条 农业投资项目由单位或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评估,择优立项,并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保农业投资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农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合同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业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政预算和农业资金使用计划,或者未及时、足额拨付、投放农业资金,影响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
  (三)改变农业资金使用范围或者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农业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农业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



多年来,我市一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迁建在郊区,这对于调整工业布局,控制城市人口,缓解市区建设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起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有计划地向郊区发展,鼓励这些单位的职工到那里去居住,特对城市迁建郊区的单位,以及随这些单位迁往当地居
住的职工和家属有关户口、生活供应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改进户口管理。凡由市区迁建到郊区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从市区迁到当地后,仍按市区户口对待,迁入或迁出与市区户口一视同仁。这些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过去已由市区迁到当地的,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改按市区户口对待。
第二、改善粮、煤、副食品供应。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与市区居民同样的供应标准。供应的办法,粮、煤由粮食局和物资局安排当地粮管所、供销社供应;副食品和蔬菜供应,由于单位驻地分散,商业部门设网点有困难,各单位可以自办商店或代营店,由商业部门提供
货源,并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规划好职工住宅建设。从长远考虑,城建部门要根据这些单位的分布情况,规划好居民点和其他配套设施。这些单位在所在地建职工宿舍,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可高于市区5平方米。职工缴纳房租,按实有居住面积给予60%的补贴。这些单位为安置离休退休老干部,要求在市区
建一部分住房,有关部门在征地、设计、施工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第四、安排好职工子女上学、就业问题。有办学条件的单位,可以自办或联办职工子弟学校。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要支持社队把学校办好,社队和所办的学校要安排好附近单位职工子女上学。教育部门对这些单位的职工子女到市区上初、高中的,要与城市人口一样对待。
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子女劳动就业,按城市待业青年同样对待。
第五、改善交通条件。公用事业和交通专业客运部门,在安排营运线路、班次时,对驻市郊单位要给予支持。这些单位自备的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用油,商业部门在供应上要给予照顾。
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名单附后。今后凡有适用这一规定的单位,必须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198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