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县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县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的暂行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10月3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6)42、136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就我市县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一、配备标准:
1.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按规定不配备专车,但从工作需要出发,每三人配备小汽车二辆,随用随派。市委、人大、政协、政府在上述配编外,各增配接待车二辆。
2.市直县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单位配公务用车一辆,人员编制超过二十人的单位增配小车一辆;人员编制超过六十人以上的单位,增配小车二辆。各部、委、办局级综合部门另各增小车一辆。
3.各区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按区的人口计算,三十万人以上的区、配备公务用车十一辆;不足三十万人口的区配小车十辆。区直综合部门(含武装部)配小车十二辆至十三辆,具体配备意见,由区自定,报报市备案。
二、审批权限:
1.市属县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和配备,由市计委牵头,财政、控办参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按批准编制缺额的小车,由市计委负责从超编小汽车中调剂解决。按照配备编制,缺车的单位,由市计委报请省计委,按照计划分配,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今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得在计划外购置小汽车。
三、小汽车配编后的使用和管理,按筑办报(1986)2号文关于试行《管理办法》的第三、四、五项的规定执行。
1986年10月30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3号)、《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本办法筹集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原则上用于市本级政府债务偿还。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作为市本级政府依法防范债务风险的准备资金。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年初政府债务余额的5%-15%筹集。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5%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指税后收益)的,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
(五)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其中,2009年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历年结余中提取,2010年始从上年度当年结余中提取;
(九)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上述(三)、(四)项规定的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约定履行政府债务偿还义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该单位缴纳的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采取年初预筹、年后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于每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并按清算结果调整有关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
(一)教育系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收费;
(二)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的特定项目。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通过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不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对未经审核、批准或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偿债准备金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