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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3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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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漯政〔200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及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凡是下放县、区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造成工作疏漏;凡是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要坚决交出去,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履行移交事项的办理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做出新的贡献。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转移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154项,其中取消133项,下放9项,移交12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8项1、市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项目审核3、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的审核4、报刊、中小学辅助教材价格审核5、广告业价格的备案6、旅栈业价格标准审批7、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审批8、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标准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6项1、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查2、纺织品被动配额指标审核3、联合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核4、旧货市场设立审批5、企业与外商合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市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审核

  移交1项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核准(移交中介组织)

  三、市教育局

  取消4项1、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2、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核准3、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毕业证核准4、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学籍备案

  四、市科学技术局

  移交2项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移交行业组织)2、科技成果的鉴定(移交中介组织)

  五、市公安局

  取消10项1、娱乐场所设立治安审核2、典当、拍卖、多色复印、旧货经营、汽车回收、废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3、经济民警队设立审核4、入漯消防产品备案5、灭火器维修许可审批6、经销管制刀具、购买特种刀具审批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审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8、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9、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安装、维修、检测许可证审核10、按摩服务场所设立审核

  下放2项1、户口准迁证(下放县、区)2、驽的制造、销售和驽射项目的开办(下放县、区)

  六、市民政局

  取消2项1、殡仪馆、火葬场规格等级备案2、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七、市司法局

  取消3项1、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2、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3、法律援助执业证

  八、市财政局

  取消3项1、事业性票据印刷审批2、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审批3、企业提取折旧修理费用审批

  九、市人事局

  取消4项1、市直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3、实行企业管理(不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4、国家公务员培训结果备案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4项1、招用人员广告核准2、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的就业准入审批3、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4、各县、区医改方案审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1项

  种植养殖业用地

  移交1项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取消11项1、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入户、转让、更新审批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3、燃气、热力企业资质审核4、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分立、合并、停歇业审批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6、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及调动备案(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过渡期)7、概算员资格证审核8、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11、城市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取消2项1、生态污染防治项目初审2、ISO14000认证初审

  十四、市交通局

  取消10项1、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核2、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3、跨区道路零担货运班线审核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核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核6、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备案7、干线公路路林采伐更新审批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备案9、交通物流业务审批10、大型物件运输资格许可审批移交2项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五、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6项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2、职工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批4、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核准及房屋中介人员资格审批5、房屋租赁核准(含公房租赁)6、县、区房改实施方案备案

  移交1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六、市水利局

  取消3项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2、占用市管及跨县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3、凿井许可(并入取水许可)

  移交1项

  水井凿井工程队乙级资质(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七、市农业局

  取消2项1、肥料质量合格证2、兼职、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

  十八、市林业园艺局

  取消2项1、城市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下放1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下放县、区)

  十九、市畜牧局

  取消3项1、种畜禽广告核准2、进口饲料审核3、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下放3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下放事业单位)2、国内异地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下放事业单位)3、人工授精资格证(下放县、区)

  二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取消3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本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审核2、接受联合国发展系统、政府间与国际民间组织对华无偿捐助与捐赠审核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核

  二十一、市粮食局

  取消3项1、粮食收购许可审批2、储备粮轮换、调拨审核3、系统内新建项目“三同时”方案备案

  二十二、市文化局

  取消5项1、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不含涉外)2、专营内销文物门市部的设立审批3、文物商店跨区收购文物审批4、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审批5、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资格审批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取消2项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

  二十四、市体育局

  取消4项1、普通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批2、省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核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审核4、体育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危险性项目)

  移交2项1、武术教练员、拳师、健身气功辅导员等级评定(移交中介组织)2、武术段位(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五、市卫生局

  取消7项1、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区域中小学及托幼园所保健机构设立审批4、传染病防治责任范围划定审批5、医疗机构分类审核6、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资格审核7、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审批

  二十六、市审计局

  取消1项

  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

  二十七、市民族宗教局

  取消1项

  成立地方宗教团体的审核

  二十八、市旅游局

  取消1项因公出国(境)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移交2项1、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审批(移交中介组织)2、三星级以上旅游涉外饭店审核(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取消1项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防护产品及防水材料准用证备案

  三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取消3项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审核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审核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核准

  三十一、市国家税务局

  取消1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认定审核

  三十二、市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

  屠宰税的减免

  三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7项1、印制普通商标单位证审批2、印制烟草、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3、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核准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5、经济合同鉴证6、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核准7、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下放2项1、印刷品广告审批(下放县、区)2、店堂广告审批(下放县、区)

  三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3项1、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审核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书审批3、厂内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备案

  三十五、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取消4项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审核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审核3、原产地标记注册审核4、认可实验室注册审核

  三十六、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下放1项

  农机跨区作业队资格认定及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下放县、区)

  三十七、市盐业局

  取消1项

  食盐批发许可审核

  三十八、市残疾人联合会

  取消1项

  残疾人优惠证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岩委办〔2006〕58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搭建事业单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以及《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缺编和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经编制部门批准用编后,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按本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对象外,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范围
  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2、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
  3、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6、到市属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指农业、林业、水利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对口专业高校毕业生;
  7、经费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8、事业单位人员(除工勤人员外)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考试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条件。
  (三)招聘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由事业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本条第(二)、(三)款除外〕,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类人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指导。
  (三)事业单位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进行。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一般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举行一次,与公务员录用考试同期进行,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另行组织考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事先征求市人事局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对招聘单位面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和招聘计划(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报名和考试时间、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八条 招聘方案(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于发布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事局审核。招聘方案核准后,其所附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应在“龙岩人才网”(网址:www.lyrcw.com)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日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协同市人事考试中心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人才,由招聘单位委托、授权的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其中龙岩市外生源毕业生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五)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表格从龙岩人才网〈www.lyrcw.com〉下载),由组织考试单位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合格线由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事局审定。
  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在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办法参照福建省人事厅闽人发〔2006〕10号文件的加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5日前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部门和单位组织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命题。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l份。市人事局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
  命题组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案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必要时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试题连同答案征求有关权威专家意见,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九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二十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评卷。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一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如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降低报考比例的,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应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
  第二十二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由单位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六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自行网上查询。
  第三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必要的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并公告。体检的医院应是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连同考试成绩在招聘单位和“龙岩人才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当事人已和原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依法解除原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其中,经批准免于笔试的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单位。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填写《龙岩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核表》和《龙岩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龙岩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第三十五条 招聘人员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单位制定的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在招考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市人事局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市人事局核准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市人事局和上级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查证属实的按《龙岩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直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笔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6〕费114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情况特殊需单独开考的,考试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公开招聘考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铁道部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1995年3月7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劳[1994]166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铁路企业生产特点,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h。
第三条 铁路企业轮班工作制包括办班制和乘务制。轮班制分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间歇制、二班半间歇制、二班及以下间歇制;乘务制分为:轮乘制和包乘制。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企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其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五条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六条 实行轮班间歇制的劳动者,每次间歇时间不少于1h。
第七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应按确定的轮班表工作,某些月份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或不足月平均工作时间的,均不按加点或不足处理。
第八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的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加班处理。
第九条 其它有关问题:
(一)机车乘务员平均工作时间按180h掌握,其中调车机车乘务员一般与调车组人员实行相同的轮班方式。
(二)乘务制人员不乘卧辅的便乘时间计算工作时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时间;乘卧铺的便乘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三)乘务制人员在外段停留休息时间和车上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机车乘务员待班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五)铁路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轮换值班制度的,值班时企业发生的时间计算工作时间。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