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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9:2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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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八条 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
第十二条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会计单位:
一、预算会计。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总预算会计;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会计;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
二、建设银行会计。
三、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包括所有国营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按本办法附表执行。其中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需要永久保管的部分,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另行制定保管期限。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本办法附表中的档案的名称不相符时,可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执行,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保管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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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 管 期 限 │
顺│ ├───┬────┬────┤
序│ 档 案 名 称 │总预算│ 单位预 │ 税收 │ 备 注
号│ │ 会计 │ 算会计 │ 会计 │
─┼──────────┼───┼────┼────┼──────────
│一、会计凭证类 │ │ │ │
─┼──────────┼───┼────┼────┼──────────
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 十年 │ │ 十年 │
│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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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十年 │ │ │
─┼──────────┼───┼────┼────┼──────────
3│单位预算会计各种原始│ │ 十五年 │ │包括传票汇总表。
│凭证和记帐凭证 │ │ │ │
─┼──────────┼───┼────┼────┼──────────
4│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 │ │ 十五年 │其中:缴款书存根联在
│库凭证 │ │ │ │销号后保管二年。
─┼──────────┼───┼────┼────┼──────────
5│财政总预算会计拨款凭│十五年│ │ │
│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 │ │ │
─┼──────────┼───┼────┼────┼──────────
6│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 │ │ 十五年 │
─┼──────────┼───┼────┼────┼──────────
7│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二、会计帐簿类 │ │ │ │
─┼──────────┼───┼────┼────┼──────────
8│日记帐 │ │ 十五年 │ 十五年 │
─┼──────────┼───┼────┼────┼──────────
9│总 帐 │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
10│税收日记帐(总帐)和│ │ │二十五年│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 │ │ │
─┼──────────┼───┼────┼────┼──────────
11│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簿 │ │ │ │
─┼──────────┼───┼────┼────┼──────────
12│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 │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帐 │ │ │ │
─┼──────────┼───┼────┼────┼──────────
13│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 │ │ │单位预算会计固定资产
│ │ │ │ │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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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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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 管 期 限 │
顺│ ├───┬────┬────┤
序│ 档 案 名 称 │总预算│ 单位预 │ 税收 │ 备 注
号│ │ 会计 │ 算会计 │ 会计 │
─┼──────────┼───┼────┼────┼──────────
│三、会计报表类 │ │ │ │
─┼──────────┼───┼────┼────┼──────────
14│各级财政总决算 │ 永久 │ │ │
─┼──────────┼───┼────┼────┼──────────
1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十年 │ 永久 │ │
─┼──────────┼───┼────┼────┼──────────
16│税收年报(决算) │ 十年 │ │ 永久 │
─┼──────────┼───┼────┼────┼──────────
17│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 十年 │ │ 十年 │
─┼──────────┼───┼────┼────┼──────────
18│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拨、│ 十年 │ │ │
│贷款年报(决算) │ │ │ │
─┼──────────┼───┼────┼────┼──────────
19│总预算会计旬报 │ 三年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二
│ │ │ │ │年。
─┼──────────┼───┼────┼────┼──────────
20│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 五年 │ │ │同上
│表 │ │ │ │
─┼──────────┼───┼────┼────┼──────────
21│单位预算会计月、季度│ 三年 │ 五年 │ │同上
│报表 │ │ │ │
─┼──────────┼───┼────┼────┼──────────
22│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 │ │ │ 十年 │其中:电报报告保管一
│证报表) │ │ │ │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
│ │ │ │ │的保管三年。
─┼──────────┼───┼────┼────┼──────────
│四、其它类 │ │ │ │
─┼──────────┼───┼────┼────┼──────────
23│会计移交清册 │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
2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 │ 年 │ │ │
─┼──────────┼───┼────┼────┼──────────
2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 │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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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单位预算会计规定办理。

附件二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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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序│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号│ │ │
─┼──────────┼────┼────────────────
│一、会计凭证类 │ │
─┼──────────┼────┼────────────────
1│会计凭证及附件 │二十五年│
─┼──────────┼────┼────────────────
│二、会计帐簿类 │ │
─┼──────────┼────┼────────────────
2│总 帐 │二十五年│
─┼──────────┼────┼────────────────
3│明 细 帐 │二十五年│包括拨款、贷款、存款及其它各种明
│ │ │细帐(到期如有贷款未还清本息的,
│ │ │继续延长至还清本息)。
─┼──────────┼────┼────────────────
4│各种登记簿 │ 五 年 │其中贷款指标登记簿的保管期限与贷
│ │ │款明细帐同。
─┼──────────┼────┼────────────────
│三、会计报表类 │ │
─┼──────────┼────┼────────────────
5│年度会计决算 │ 永 久 │各级行处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
│ │ │(包括附表及全部分析材料)。
─┼──────────┼────┼────────────────
6│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 十 年 │
─┼──────────┼────┼────────────────
7│经费报表、基本建设报│ 五 年 │
│表 │ │
─┼──────────┼────┼────────────────
8│拨款、贷款旬、月电报│ 五 年 │
─┼──────────┼────┼────────────────
│四、其它类 │ │
─┼──────────┼────┼────────────────
9│会计移交清册 │ 十五年 │
─┼──────────┼────┼────────────────
10│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年│
─┼──────────┼────┼────────────────
11│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年│
─┼──────────┼────┼────────────────
12│计息余额表 │ 五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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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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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序│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号│ │ │
─┼───────────────┼────┼────────────
│一、会计凭证类 │ │
─┼───────────────┼────┼────────────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 │ 十五年 │
─┼───────────────┼────┼────────────
│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 永久 │
│ 凭证 │ │
│ │ │
─┼───────────────┼────┼────────────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三年 │
─┼───────────────┼────┼────────────
│二、会计帐簿类 │ │
─┼───────────────┼────┼────────────
3│日 记 帐 │ 十五年 │
─┼───────────────┼────┼────────────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二十五年│
─┼───────────────┼────┼────────────
4│明 细 帐 │ 十五年 │
─┼───────────────┼────┼────────────
5│总 帐 │ 十五年 │包括日记总帐。
─┼───────────────┼────┼────────────
6│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
│ │ │ 年。
─┼───────────────┼────┼────────────
7│辅助帐簿 │ 十五年 │
─┼───────────────┼────┼────────────
8│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 永久 │
─┼───────────────┼────┼────────────
│三、会计报表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
│ │ │ 计报表。
─┼───────────────┼────┼────────────
9│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 三年 │包括文字分析。
─┼───────────────┼────┼────────────
10│月、季度会计报表 │ 五年 │同上
─┼───────────────┼────┼────────────
1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 │ 永久 │同上
─┼───────────────┼────┼────────────
│四、其它类 │ │
─┼───────────────┼────┼────────────
12│会计移交清册 │ 十五年 │
─┼───────────────┼────┼────────────
1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年│
─┼───────────────┼────┼────────────
1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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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畜牧水产)、渔业厅(局)、农委、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现将《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要求抓紧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
为加快我国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要重点用于我部印发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分品种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兼顾西部特色农业和东部具有出口潜力的产品开发。各地在选择项目时,要紧紧围绕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目标,依据《规划》,结合各专项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项目筛选和前期准备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办计[2001]63号)的要求,对拟申报的项目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于6月3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农发办)以厅(局、委、院)计字文联合报送到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有关专业司局(5份)。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我部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专家评审试行办法》(农办计[2001]63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如有疑问,请与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开发处联系。

电话:64192529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8日 财会〔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方式,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及时间:
1.会计与审计,240分钟;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每年度报名开始前,全国考委会将发布该年度《考试大纲》,界定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
三、报名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当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办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报送至全国考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办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并下发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至各地地方考办。地方考办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委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
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用于命题、设置考场、试卷印制及发送、有效答卷评阅及成绩发放等项工作。
全国考办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四、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实施时间:由全国考委会在每年度发布的报名简章中确定。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并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五、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委会确定。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办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办通知地方考办。
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