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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0:5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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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本局各司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六个一”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自去年七月全国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了认真探索,包括:在部分内陆口岸、航空口岸、内河航运口岸和新开的口岸试行了“六个一”的工作程序;
对部分比较单一、管理比较容易的业务,如集装箱、粮食、交通工具、出口食品等的检验检疫采取了“六个一”的模式;对一些大规模的活动,如昆明世博会等,采取了“三检”合署办公,集中报验,向“六个一”靠拢的办法。这些探索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年要加大推行“六个一”
的力度。一是扩大实行“六个一”的业务范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筛选业务有交叉和需联合进行检验检疫的对象,根据检验检疫项目和内容的特点,以“六个一”为标准,制定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规程和方法。二是实施认可报验办法。对涉及三检或两检的商品,客户在任
何一方报验后,接受报验方要立即将报验情况通知其他方,其他方以此认可客户的报验。三是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业务范围,成立联检组织,明确分工和责任,合理安排工作,合理调配人员,保证现场检验人员的时间和技术力量。四是积极试行“一张报验单、一个报验窗口、一次
派人(车)到现场、一张支票收费”和“一次检验检疫,各方按规定内部操作”等办法,把“六个一”落到实处。五是在“三检”之间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做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
二、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各项收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指示精神,去年检验检疫系统共降低收费4亿元(其中,商检降3亿元,动植检、卫检各降0.5亿元)。今年要将进出口商品检验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和国境卫生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并在此基础上使总体收费
水平比原来下降25%。在国家局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先将原“三检”重复、交叉的收费项目取消或合并,减少收费项目总数,简化计收费程序。
作为临时降费措施,国家局确定并经国家计委同意,从1999年5月1日起,降低加工贸易(包括来料、进料)进口货物的品质检验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价值鉴定费。具体降费方案: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来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2.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3.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
(1)缩小鉴定范围。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2)降低收费标准。在去年2月份原国家商检局主动大幅度降低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次降低财产鉴定收费标准。
A.投资财产总值(按鉴定后实际价值计算,下同)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3‰等一律降为按2.5‰计收;
B.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C.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D.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E.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3)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出口质量许可管理、卫生注册管理和打击假冒UL标志工作
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加强质量监控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针对机电产品出口品种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程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口
产品质量。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卫生(检疫)注册监督管理,在贯彻《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HACCP管理模式,使企业完善质量体系,提高注册企业的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向国外注册推荐工作,促进对外注册,使国内企业能顺利地进入国外市场。要继续做好
打击假冒UL标志的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按照国家局的部署,与当地海关、外经贸部门配合,把打假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加大认证工作力度
在进出口企业中开展认证,对于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信誉、促进出口具有显著的作用。检验检疫部门作为进出口领域质量认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要继续加大认证工作力度。一是拓展认证领域,争取获证企业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要有计划地重点抓
好名牌商品出口企业、出口数量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并积极扩大认证范围。对已具备认证条件的申请企业,都要积极给予帮助,包括积极在乡镇企业中开展认证工作。为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要在出口企业中积极开展ISO14000环保
认证(1998年已认证4家)。二是进一步扩大与国际认证组织、外国认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争取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更好的条件。其中一个重点就是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疏通欧美地区QS9000汽车行业体系认证认可业务渠道,争取我认可机构CNAB获其认可,以促
进我国汽车零部件的出口。三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让国内外更多地了解我国的认证工作,了解我国获证企业的情况,提高认证工作和获证企业的影响。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局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于今年10月上旬在北京举行的“中国进出口质
量认证成果展示会”,展示我国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体系、组织机构和开展工作情况,展示获得质量认证、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和产品的情况,从而宣传成绩,展示成果,扩大企业影响,推动出口增长。
五、积极推进分类检验监管制度
根据“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要求,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逐步改变批批检验的监管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其中各方面条件好、质量稳定的可列入一类或二类,条件较差,质量不够稳定的列为三类。
对一、二类出口企业可简化检验检疫、审查手续,包括经批准免去质量体系审查,减少抽查批次等,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在此基础上,鼓励出口企业申请免验,创出口名牌产品。
六、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普惠制
虽然欧盟普惠制方案对我国的部分产品逐步、分阶段实施毕业制度,但在HS品目中仍有60%以上的产品可享受优惠:一是计算机部件、集成电路、激光音响视听设备及精密仪器等,属于非毕业产品。二是欧盟在其方案中增加了给惠国成份条款,使用欧盟的原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
返销回欧盟,可获得享受普惠制的资格。三是欧盟给惠方案中将49个国家列入了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并规定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予以全部免税。同时欧盟规定,有些产品针对我国实施“毕业”,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实施“毕业”。四是欧盟将“毕业”对象划分为半敏感产品、非敏
感产品,电子产品、机电产品、汽车配套产品等就属于半敏感或非敏感产品。五是欧盟对部分农产品优惠幅度很大,如对花卉普惠制优惠幅度为5%左右;对绿茶,普惠制税率为免税,对花卉和绿茶的加工品、相关品也实行优惠。
针对欧盟普惠制“毕业机制”的上述特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到“五要”:一要帮助企业解决利用普惠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简化签证流程,缩短签证时间。加强与给惠国普惠制主管部门行政合作,做好退证查询工作。二要引导外商投资于未被列入毕业产品清单的半敏感产品
、非敏感产品,鼓励向高效率、高技术、高附加值、低生产成本的产品投资。三要引导国内企业把一些工业生产转到劳动力成本较低廉或不存在毕业问题的最不发达国家,拓展海外市场。四要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避开毕业产品,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欧盟尚未列入“毕业”清
单的、签证量较大的产品,要严格掌握签证标准,避免不符合原产地规定的大量加工产品占用我普惠制优惠利益。五要指导企业积极利用欧盟的给惠国成份条款,发展中欧贸易合作。
七、帮助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产品出口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方面要发挥人才、技术、信息和检测设备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包括通报出口农产品质量情况,介绍国际市场的动态和对产品质量的新要求,分析出口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在出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储存、保鲜、运输
、销售等各个环节上,提供质量、安全、卫生方面的控制技术,帮助农产品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科技含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开发、生产和加工绿色食品。积极参与农产品品种改良和鉴定工作,帮助农业部门引进优良品种,实现品种改良
,品种更新和新品种开发、推广,通过严格把关和政策引导,使真正符合出口要求的农产品品种得到推广。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疫情的监控,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有关国家磋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开展农副产品市场准入谈判,解决输澳鸭梨、输日稻草和观赏鱼、禽
肉类进入欧盟等问题,争取恢复农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与其他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合作,解决国储棉、大蒜等的出口检验检疫问题,稳定现有动物产品及肉类、水产品出口俄罗斯、日本等国市场,稳定港澳鲜活冷冻品市场,使我国农副产品为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八、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把外经贸企业遇到的困难作为自己的困难,将把关寓于服务之中,采取措施,努力支持和推动外贸出口。
一是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实行“电话报验”、“传真报验”、“计算机远程报验”等措施。在保证检验检疫质量前提下,及时出具证书和放行单,确保进口货物检验检疫不误索赔,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不误发运结汇。
二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报随验并不另行收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先报验,先检验检疫,先出证放行;批次多、品种杂的多种商品可允许只填一份报验申请单;对批量小、出口时间要求特别紧的鲜活商品,实行先检验检疫,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把检验检疫工作向企业生产过程延伸,实施超前把关的预验制度。深入生产过程提前检验,使企业出口产品能以最快的速度发运出口和结汇。
四是发挥检验检疫部门技术信息等优势,介绍外商,帮助订货、寻找出口市场;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引导、扶持出口企业创立名牌,开发名优产品,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提高质量和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五是继续推行并完善服务承诺制。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公开检验检疫流程,公开办事制度,增强检验检疫透明度。广泛开展“文明窗口”、“优质服务”等形象工程竞赛,开展创建“优质报验大厅”、“优质报验岗位”等活动,主动、热情、周到地为外经贸企业服务。
九、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败工作,保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要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国家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三讲”教育,重点解决好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进一步加强党组和各级领导班子以及处以上领导干部思想作
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快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要牢固树立为外经贸企业服务,为对外开放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供一流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出人情证、不检验检疫就出证,以及
吃、拿、卡、要、报等问题,维护检验检疫工作的正常秩序。



1999年4月16日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本市商业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本市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本市条码技术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五)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使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商品, 其商品条码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使用条码标识。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具备: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法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个体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非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审批后,颁发证书。
  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之理由。
  第九条 商品条码持有人变更其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类别、行业分类、经济类型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商品条码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不得要求供货商为已有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印制店内条码。
  商业企业需要对商品印制店内条码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编码和印制,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具备:
  (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相关资料;
  (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审核持有人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二)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
  (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
  (四)销售使用假冒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阻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79号
200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8)第三条规定,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等9户工程局(总公司)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目前,这9户工程局(总公司)已按有关规定与交通部脱钩,转为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现就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申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三、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授权由各工程局(航道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