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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1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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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2.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3.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为加强技工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按照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实施“国家高
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适应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
出发,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普遍开展技能
振兴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二、目标任务

瞄准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
人的培养,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
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增加和提高,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状况。

三、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制
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等新技术产业
领域,选择一些重点工业城市,实施若干高级技工培训项目。2002年10月,首
先启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其他项目将陆续发布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的作用,动员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积极行动,沟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促进职业培训与岗位开发相结合,强
化高级技能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推广新技术、新技能在职业培训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创新培
训形式,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推动多媒体音像、仿真模拟教学技术的应用。

(三)推动企业落实培训经费,大力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培训、考核、使
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
和福利待遇。

(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改革,探索实行与企业生产和职业学校教学实际
相结合的鉴定模式。加大技师考评改革的工作力度,使经过培训的高级技工,
通过公开考评的方式,取得技师职业资格,促进高技能人才尽快成长。

(五)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
招收、录用技术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实施情况加强劳动监察,对违
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利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强教师特别是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培养具备高级职业资格的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指导
“一体化”教师。

(七)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表彰奖励
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

(八)逐步完善职业分类、标准、教研、教材等基础工作,依据《国家职
业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和行业、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
训教学计划,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开发和出版一批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教材。

(九)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职业指导必修
课。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收
集、预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做好培训毕(结)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组织
专场招聘会。

(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
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政府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
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各行业的技术能手和标兵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
能人才、争当技术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

五、经费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
争取专项经费,用于工程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

(二)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能
培训经费。

(三)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四)对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
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组织管理

劳动保障部负责工程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并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 WWW.LM.GOV.CN)设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专栏,及时通报工程进
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
作。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企业负责本企业
工程的组织实施。


附件2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从2002年10月到2005年底,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
工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机电项目)。

一、任务目标

根据企业急需,在部分工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和机电类职业比重较高的行业、
企业,大力开展机电类现代制造技术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到2005年,高级工、
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明显增加,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提高3-5个百分点,
其中中青年高级技工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一)重点城市:北京、天津、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
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济南、广州、深圳、洛阳、郑州、武
汉、湘潭、株洲、柳州、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等
30个城市为部里的重点联系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确
定各自的重点联系城市。

(二)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航天科技集
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二集团
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
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
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集团。

(三)重点职业领域:数控机床操作人员,模具量具制造人员,特种焊接
人员,机电一体化维修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机械加工和装配生产线岗位、
工种中多技能复合型技工。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100家企业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建立培
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机械工业联合会确定10家、每个重
点企业集团各确定3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企业结合实际及长远发展需
要制定培训计划,实施以下培训项目:

1.面向本企业职工,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师傅带徒培训、技
能提高培训等,组织岗位技能竞赛和练兵比武,表彰奖励技术能手。

2.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培训和订单培训。

3.面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
和设备,承担实习或见习任务。

4.面向社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二)选择100家学校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机电类高级技工学校和相关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工科高等
院校、职业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每个重点
行业、企业集团各确定2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18
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由学校制定后备机电高级技工培养计划,实施以
下培训项目:

1.面向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
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上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企业高级工,开展技师、高
级技师培训。

3.面向高等教育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
培养具备较高文化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4.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培养后备技工。

5.面向企业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及社会其他人
员,开展技能训练和职业资格培训。

(三)选择3家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
项目)资源开发中心”。依托北京工贸技师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上
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开发中心,开展基础研发工作。

1.跟踪了解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情况。

2.开发培训课程,开展示范性培训。

3.组织培训方法研究,承担教材开发和骨干师资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国现代制造技术应用软件培训课程”远程培训。依托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陆续开展数控工艺、数
控加工仿真系统开发、数控机床加工等领域的远程培训项目,推广应用计算机
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加工(CAD/CAM)等现代制造技术。

(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或学校基地完成重点
职业的培训任务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企业或职业学校鉴定试点模式,
组织实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大技师
考评力度,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和企业集团每年组织1次技师资格考评。加强
劳动监察,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劳
动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宣传表彰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每个重
点城市和企业集团在3年内举办1-2次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每年集中
组织一次技术能手的专项宣传和表彰活动。劳动保障部会同重点行业、企业集
团,在3年内将组织1-2次国家级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第六届、第七
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增加重点职业高技能人才所占
的比重。

四、组织推动

(一)成立由劳动保障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主管领
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
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行
业组织、企业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并做好企业和学校的沟通联系工作。

(三)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成立或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推动项目实施。

行业组织要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预测,确定本行业的重点职业,沟通培
训信息,组织同行业交流和技术比武及观摩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教学培训工
作。

企业集团要制定规划,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切实
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指导企业培
训基地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全面推动项目的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2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成立或
落实项目领导实施机构。

2.调研了解地区及行业、企业需求,并制定实施方案。

3.确定企业和学校培训基地。

(二)实施阶段(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

1.组织实施培训。

2.做好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

3.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三)效果评估(2005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自行评
估。

2.劳动保障部组织检查评估。

3.项目总结。


附件3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成员:薛德林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吴 卓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薛 利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思诚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王守信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李柱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天立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杨广宏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白玉龙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郑昌泓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文科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于法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陈 宇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公布20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9号

 

公布20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救护车》等20项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20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1
QC/T 457-2002 救护车 QC/T 457-1999
2
QC/T 679-2002 车辆运输车  
3
QC/T 680-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电压调节器技术条件 JB/T 6022.1-1992,JB/T 6022.2-1992
4
QC/T 68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技术条件  
5
QC/T 682-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座垫技术条件  
6
QC/T 683-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清洁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5361-1985,GB/T 5362-1985
7
QC/T 684-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用石棉橡胶垫片技术条件  
8
QC/T 685-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柱塞式机油泵通用技术条件  
9
QC/T 686-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组合式曲轴连杆总成技术条件  
10
QC/T 687-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气缸体技术条件  
11
QC/T 688-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4557-1984
12
QC/T 469-2002 汽车发动机气门技术条件 QC/T 469-1999
13
QC/T 689-2002 液化石油气客车技术条件  
14
QC/T 690-2002 压缩天然气客车技术条件  
15
QC/T 691-2002 车用天然气单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6
QC/T 692-2002 汽油/天然气两用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7
QC/T 693-2002 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技术条件  
18
QC/T 694-2002 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9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1999
20
QC/T 453-2002 厢式运输车 QC/T 453-1999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4]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城镇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一日

南阳市城镇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城镇住宅建设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从事住宅建设活动,实施住宅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宅建设(以下简称住宅建设)是指商品住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设和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住宅建设。
  翻建、改建、扩建住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建设必须坚持面向未来,面向市场,面向百姓的指导思想,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适时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住宅建设的发展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住宅建设应在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前提下,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坚持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因地制宜和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以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积极推进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提高增量住宅的商品化程度和整体质量。按照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逐步实现住宅商品化、规模化、小区化、市场化的建设方式,严格控制单位在存量土地上分散、零星建设住宅。
  第五条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住宅开发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规划控制区(包括独立工矿区)内住宅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卧龙、宛城两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一)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市城镇住宅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库,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宅建设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和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办理有关住宅项目建设用地手续。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办理建筑施工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项目:
  (一)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认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
  (二)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住房困难的国有大、中型或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现有存量土地的,可以申请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四)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住宅建设。
  第七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规定执行。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管理。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户型严格控制在中小套,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共同审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集资、合作建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职工住房条件差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经批准后,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加强住宅建设的备案、统计工作。各级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的住宅建设情况,并认真汇总逐级上报。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房产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
  第九条 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已售公有住房,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管理。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不得侵占公共空地、设施;不准私搭乱建。
  第十条 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房屋建筑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住宅测绘、面积计算,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住宅建设单位必须确保住宅质量,应对其建设的住宅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积极推动住宅建设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化,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十一条 住宅建设应与旧城改造相结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禁止侵占道路、通道、城市绿地和其它公共用地,禁止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区建造住宅。确需征用土地的,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住宅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到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建筑风格的协调。其住宅设计应力求适用、美观、以达到美化城市、美化环境的作用。
  第十三条 房产主管部门对城镇住宅开发经营活动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的,房管、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城镇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