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18项石化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27号
发布18项石化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8项石化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8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Ο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18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1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071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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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07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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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H/T071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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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石脑油中单体烃组成测定法(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SH/T071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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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油和残渣燃料油中镍、钒、铁含量测定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SH/T07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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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润滑脂抗微动磨损性能测定法
SH/T071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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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业白油
SH/T0006-2002
SH/T0006-90(98)
8
工业用叔丁醇
SH/T1495-2002
SH/T1495-92
9
工业用叔丁醇含量及杂质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H/T1497-2002
SH/T1497-92
10
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IIR)评价方法
SH/T171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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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充油橡胶中油含量的测定
SH/T17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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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馏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加速法)
SH/T0175-2002
SH/T0175-94
13
润滑油氧化诱导期测定法(压力差示扫描量热法) SH/T0719-2002
14
汽油中含氧化合物测定法(气相色谱及氧选择性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SH/T0720-2002
15
润滑脂摩擦磨损性能测定法(高频线性振动试验机法) SH/T0721-2002
16
润滑油高温泡沫特性测定法 SH/T0722-2002
17
发动机冷却液泡沫倾向测定法(玻璃器皿法) SH/T0066-2002
SH/T0066-91
18
发动机冷却液及其浓缩液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SH/T0068-2002
SH/T0068-91
中摩两国政府关于延长支付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中摩两国政府关于延长支付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30日)
(一)我方去文
摩洛哥王国外交部长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先生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的支付协定,将于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期满,为了使之与中摩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部长先生,请确认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部长先生,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杨 琪 良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杨琪良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的来信,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确认我政府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性标志管理与保护,提升中国铁路整体品牌形象,维护铁路产品及服务信誉,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是中国铁路的象征性标志,由铁道部专属所有并实施控制。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包括以下四种: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图4)。
“中国铁路”字体为黑体,路徽图形及尺寸比例按照铁道行业标准TB/T1838的规定制作。
凡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应当符合上述图形、色彩、字体及尺寸比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2.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4.中外政府间举办的铁路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项目,铁道部组织开展的境外铁路项目;
5.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铁路职工证章、证件、文书、信笺、信封、铁路制服,铁路移动、固定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铁路公用物品标记;
6.铁道部批准的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7.铁道部批准可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其他单位、载体或活动。
第五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受理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办公厅办理授权文书。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道部官方标志使用申请的业务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查、授权: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铁道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直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
2.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法人单位(含多经企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上级单位同意并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后使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
4.涉外铁路项目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并由该主管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国际合作司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6.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由使用单位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必须说明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为特定事项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应当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及授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铁道部官方标志,严格规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积极维护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专用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努力塑造中国铁路的优质品牌形象。禁止任何有损于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第九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反规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管辖范围内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规范管理。各铁路局应当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有损“中国铁路”品牌形象的,对下属单位、合资铁路公司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 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 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 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 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