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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7:0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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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的决定
闽政文[2005]444号
为了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献计献策,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经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授予《福建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政策研究报告》等7项建议为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授予《提高防抗旱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等6项建议为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提名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果,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成绩。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积极建言献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项目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第五届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项目名单

  一、优秀建议奖:

  (一)《福建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政策研究报告》  建议者:省能源研究会

  (二)《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战略构想》  建议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三)《福建省船舶工业竞争力分析》   建议者:省造船工程学会

  (四)《建设福建电信综合智能HLR(SHLR)系统》         建议者:段建祥、吴鹏飞、林厂虎

  (五)《关于制定与实施“院市结合,科技兴农,大力发展闽北山区农村生态经济行动计划”的建议》  建议者:翁伯琦、罗涛、刘抗美等10人

  (六)《关于我省甘薯、马铃薯生产发展的建议》   建议者:肖诗达、洪来水、翁定河等5人

  (七)《加快实施我省防震减灾体系建设二期工程,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建议者:林思翔、林思诚、宋祥文等7人

  二、优秀建议提名奖:

  (一)《提高防抗旱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  建议者:省水利学会减灾专业委员会

  (二)《用电石渣替代生石灰生产环氧丙烷》  建议者:陈允冀、孙旭明、詹建锋

  (三)《建设福建电信小灵通短信系统》    建议者:唐文琴、杨林、陈泓

  (四)《〈关于三年来龙岩“居于全省山区市前列”目标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报告〉之完成目标任务再动员再部署的建议》  建议者:林庆林

  (五)《建立海峡西岸计算机动画及网络游戏(数码娱乐)产业基地》  建议者:余轮

  (六)《关于加快发展莆田医药产业的若干建议》  建议者:林玉霖、钟玉英、毛祥华等5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
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
查处。



2000年3月31日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 〔2004〕63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 理的企业(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中央企业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形势,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 家局)决定从2004年6月开始对中央企业事故实行归口调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度快报 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接到报告后,按以下规定逐级报告: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三)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事故统计月报 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 求,每月逐级上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统计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 (工矿A1修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在“主管部门”填写内容中,填写“中央所属”。 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与其他伤亡事故一并通 过伤亡事故统计软件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四)为便于分析、对比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单位在做好今年6月份以后中央企业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2004年1~5月和2003年各月的中央企业事故,考虑到事故统计工作量较大,补报时限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

  三、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度统计 

  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继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 度快报和统计月报。



  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