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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6:1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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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2日)

深档字〔2002〕7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深档字〔1994〕49号)
  2.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深档字〔1997〕8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深档字〔1998〕90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深档字〔199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馆,市直属机关,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文件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案卷质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一、组卷要求
  (一)齐全完整
  1.应归档文件齐全。
  2.一个问题的构件不能缺漏。
  (二)分类科学
  全宗内档案整理采用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层次清楚,类、项、目概念明确,并列的类别之间界限分明,不互相交叉或重合。
  (三)保持文件内在联系
  1.时间联系。要求区分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放在复文年度;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跨年度的规划、计划、预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决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的年度;法规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
  (2)按专门年度(如教学年度、会计年度、粮食年度等)形成的文件,放在专门年度组卷。
  2.来源联系。要求区分级别,将上级机关、下属机关、平级机关和本单位的文件分别组卷。对有密切联系的上、下级文件,如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属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应与本单位的文件放在一起组卷。
  3.内容联系。要求保持卷内文件内容的单一性和内容相近的文件之间的联系。一个问题、一次会议、一项工程、一个案件的文件以及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底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被转发件放在一起组卷。文电应合一组卷。单一问题的文件数量少时,可将内容相近的其他问题的文件合并组卷。
  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电脑软盘等与内容相关的文书档案统一整理编目,分别存放,并在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中加注说明。
  其他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组卷。
  4.划分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其它有关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文件的具体情况,将不同保存价值的文件分别组卷。
  5.题名确切。案卷题名结构完整,应当准确概括卷内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问题、文种。文字简练,标点正确。
  二、外形要求
  (一)采用由市档案局统一监制的规范化的档案卷皮、卷盒、照片(底片)档案夹、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等装具材料。
  (二)填写案卷封面。应用毛笔或黑色墨水钢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清晰。
  (三)案卷装订。装订之前,须去掉卷内文件上的订书针、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进行裱糊;装订应结实整齐,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1.单份文件装订的案卷,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线装订,正本与定稿合订在一起。
  2.整卷装订的案卷,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结头放在文件的底部、卷皮之内。
  3.不宜装订的历史文献、珍贵档案、图表、照片等,则装入卷袋或卷盒内。
  三、排列编目要求
  (一)卷内文件排列。内容单一的案卷,卷内文件按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重要法规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的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罪证、旁证等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二)卷内文件编号。应按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整卷装订的案卷,应在有文字、图样的每页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单份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的右上方加盖档号章,并逐件编写件号。档号章的格式与尺寸如下:



  (三)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按照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标题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应另拟标题。填写日期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四)填写卷末备考表。每卷卷尾应填写卷内备考表,说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和时间,以示负责。
  (五)案卷排列。依照"档案分类方案"对案卷进行系统排列,采用保管期限、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的排列方法。
  (六)案卷编号。根据案卷的排列顺序,对不同保管期限的案卷分别编案卷号。通常是一个年度编一个流水顺序号,若一个年度内案卷数量不多时,可几年合编一个流水顺序号。
  (七)编制档案全引目录。档案全引目录由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组成。立卷说明应简单扼要地反映立档单位基本情况及全宗内案卷数量、分类原则、整理状况、存在问题等。案卷目录须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逐卷填写。
  全宗内的档案全引目录应根据案卷数量情况,区别不同保管期限,一年或若干年度编一本,并逐一编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档案全引目录号不得重复。
  档案全引目录须打印一式3份。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深档字〔1997〕8号


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我局参照国家关于档案分类、著录的标准和规范,制定了《深圳市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科学、适用的档案分类方案是指导文件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的业务规范,也是实现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的重要前提。我市将在全市推行通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因此必须首先统一各立档单位档案分类的方法。为此,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本单位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为依据划分档案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编制出适用于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方案的体系结构、类目设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
  二、各单位在编制档案分类方案时,要征询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并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阅签字后报送我局备案。
  三、在此之前已经编制了档案分类方案的单位,要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并报我局备案。
  四、经我局审定施行的档案分类方案,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送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
  档案分类方案是立档单位文件归档和档案管理的业务规范。为统一我市各立档单位档案分类的基本方法,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特对档案分类方案的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分类原则
  档案分类以立档单位的职能分类为基础。
  职能是指每个立档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及其基本工作任务。建立档案分类体系,应以职能划分作为划分档案类别的依据。档案职能分类法适用于所有立档单位。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国家和社会赋予的特定职能,这种职能具体表现为区别于其它单位的专门性的管理或业务技术工作。也有为顺利行使特定职能而进行的一系列辅助性管理活动,如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等,这些活动一般在所有单位具有共同性。立档单位这两种类型的活动形成两种类型的档案。特定职能活动形成"职能类型"档案,辅助性管理活动形成"通用类型"档案。
  以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特定职能和辅助管理为立类、划类的标准,建立起完整的档案分类体系,就能全面地系统地反映立档单位的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也便于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科学管理。
  二、分类方法
  首先把全部档案划分为通用类型和职能类型两大部分。然后分别在每一部分内进行档案的分类。

全宗 = 通用类型 + 职能类型

  (一)通用类型档案的一级类目,一般包括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业务管理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类、声像类、干部职工档案类等。其中"声像类"不是按职能标准,而是为保管方便按载体特征划分出的类。这类档案各单位都存在,所以列入"通用类"。上述各类档案按顺序统一给定类号,由于各单位的建制、规模不同,有些单位可能不完全具备这些类的档案,可以从实际出发不设有关类目。但是给定的类号应予保留,不可被其他类占用。
  (二)职能类型档案的一级类目,依其基本职能的分工为标准设立。主要依据是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基本职责任务。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是以现职能划分为基础设立的,因此可参考内部机构设置进行职能分类,但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内部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可能不只一项,且组织机构变化频繁,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机构设置不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只有按立档单位的基本职能项目来划分档案的类别,才具有客观准确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三、档案分类方案的结构
  档案分类方案由编制说明、分类表、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分类方案的编制目的、分类的依据、规则、体系结构、类目设置以及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是使用方案的指南。
  (二)分类表
  分类表是分类方案的主体部分,该表是将一个立档单位各职能活动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类目进行划分排序,以图表的形式表示出来,考虑与我市《立档单位档案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相一致,档案类目排序为先通用类型后职能类型。
  分类表有三种形式:分类体系表、分类类目细分表、分类主题词表。
  1.分类体系表
  将立档单位职能活动形成的档案按一级、二级类目排序,形成一个分类体系表,该表简洁明了,较直观地揭示一个立档单位职能活动所形成的各类档案情况。


  该表如下图所示:




  图中O1-08为通用类型的类目,09之后为职能类型的类目。任何立档单位的档案全宗都是由上述两大类型档案组成,不同的单位可能有不同的通用类,可能编到09、10……,其职能类序号相应顺延。其中职能类型1-N是一个单位档案的主要类别,要根据立档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实际来设置。
  2、分类类目细分表
  该表详尽地反映了立档单位职能活动形成的所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分类排序、保管期限划分情况,集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三者为一体,能较好地指导立档单位实行部门立卷及文件材料价值鉴定工作。
  分类类目细分表的构成如下图所示: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序号 三级类目 保管期限
  党群工作(01) 党务综合(01) 001 党委会议决议、纪要、记录 永久
  002 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的) 永久
  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半年的) 长期
  (1)一级类目是立档单位档案实体分类的最高层位,根据立档单位的职能分工,结合档案记述的内容性质,设立若干个一级类目。
  (2)二级类目是对一级类目职能的分解,按照单位工作职能、性质,结合档案特点设置。
  (3)三级类目是对二级类目的细分,一般表现为归档范围的条款,可以用概括揭示问题或文件内容的主题词作为类目名称。
  (4)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对保管期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对三级类目归档范围条款逐一确定其保管期限。
  3.分类主题词表
  为了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每个立档单位应在已编制以上两表的基础上,依据本单位职能并结合形成的档案内容编制本单位实用的档案分类主题词表,形成集分类、主题词为一体的词表。该表分类类目与主题词互相参照,形成规范化的检索标识,从而正确指出档案文件主题,提高标引的准确性和一致率,是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进行档案文件标引检索的重要基础。
  编制档案分类主题词表,其方法为:以本单位已编制的分类类目细分表为主体构架,将类目细分表中的一部分非主题词性的类名转换为规范化的主题词或使它具有主题词功能,使主题词能够找到相应的类目,按照分类类目细分表的结构体系排列成分类号与主题词互相对应的词表。该表既集分类、主题词为一体,又是实现档案实体分类与信息检索一体化的重要途径,是文档单位档案分类的重要配套材料。
  分类主题词表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级类(职能名称) 二级类(类别词) 三级类(类属词)
  序号 类目名称 序号 类目名称 主题词范畴
  01 党群工作 0101 党务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
  在档案分类主题词表中,采用的排列方法为:职能名称(一级类)+ 类别词(二级类)+ 类属词(三级类),其中类别词为分类表中的二级类目,将其用主题词来规范,既有分类表中的类目作用,又是一个具有上位概念的主题词。主题词范畴中主题词的选定要根据词表的使用范围,选择那些在职能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具有检索意义和使用频率适中的最基本的名词术语。
  (三)使用说明
  说明档号标识和案卷排列方法。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深档字〔1998〕90号


  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各区国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实?lt;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国有企业档案属国家所有。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资产与档案的流失,确保国家档案全宗的完整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同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上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审批时,须一并提出档案处置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产权重大变动的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清算组有关人员和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一)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的目录,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列支。需要向市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一次性支付保管费。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二)基建、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三)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接收方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五)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国家控股的,其档案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非国家控股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的分厂、部门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暂无去处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评估结果确认申报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五)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六)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七)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八)合同(协议书);
  (九)企业章程;
  (十)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的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企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处理档案的;
  (三)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同的技术信息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

唐青林


  一、适合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技术信息
  对于一些特殊的技术信息,企业既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又可以选择申请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两种保护方式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交叉性。企业在面面临商业秘密还是专利保护的选择时,到底该如何抉择?企业应该结合各技术信息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衡量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缺点的前提下,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都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方式,二者既有联系,又各自具有独特的一面。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有价值的技术信息不满足申请专利的法定条件,但可以把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也有一些技术信息同时满足两种保护要求的条件,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其更适宜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以下具体针对市场中常见的这类技术信息,作具体的分析:
  (1)通过反向工程很难或几乎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于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获得的技术信息,权利人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一般情况下能够获取更大的利益,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如果当初权利人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则在专利保护期满后,该配方就属于社会的资源,人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很明显就不可能给权利人创造出如此巨大的利益;反之,对于那些通过反向工程容易获得的技术信息,并且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的,则适宜采用专利保护。
  (2)申请专利保护的成功率较低的技术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专利是技术垄断的合法化和制度化,因而我国会严格审核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一项技术信息只有在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根据近几年的数据显示,专利申请被批准的概率还不到30%。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即公开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是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但是,技术秘密一旦公开,便丧失了其秘密性,即使最后申请专利以失败告终,也不能再主张作为商业秘密来获得保护了。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综合分析其技术秘密的内容和特点。如果申请专利保护的成功率比较低,则适宜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
  (3)技术信息的价值期限远远超过专利保护的期限,建议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现代科技发展迅速,有些技术不到一年半载,就基本被淘汰。因此,技术信息所有人在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应该根据技术信息的具体情况,结合市场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对其价值期限做一个大概的评估。如果该技术信息的价值期限不超过专利法保护的期限,并且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则技术信息所有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但对于有些技术信息,例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可能会无期限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是无期限的,则更适宜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如果当初可口可乐发明人彭巴顿选择了专利保护,二十年后该配方就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了,而不会出现现今畅销世界百余年的盛况了。尽管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高风险,高收益。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能够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持久的竞争优势。
  (4)技术信息本身的经济价值不足以支付专利申请费、年费等费用,建议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每年按时缴纳年费。商业秘密保护则不然,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主要在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花费,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权利人必须付出多大的成本来保护商业秘密,保密成本主要由权利人自主决定。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衡量各技术信息的经济价值后,有针对性的决定花费多少资金、采用何种保密措施,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一项技术信息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价值还不能支付或基本支付专利保护的费用,那选择申请专利保护就没有意义。因此,当技术信息本身的经济价值不足以支付专利申请费、年费等费用时,宜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
  (5)技术信息不公开时的价值更大,则适宜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有些技术信息内部机理比较复杂,他人很难独立研发出相同的技术。如果申请专利,则专利申请人必须依法公开其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寻找技术的某个材质或其他部分的替代物,这样不仅能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还能逃避专利权侵权责任。他人还可以在参考原有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创造出更新更有价值的技术,从而影响原有技术信息的市场竞争力,甚至把原有技术排挤出市场。反之,如果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权利人会把技术信息“藏”起来,未经其同意,他人一般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该技术信息,不用担心他人利用其技术成果的便利,很创造出更有价值的技术成果,影响原权利人的优势竞争地位和经济效益。因此,如果技术信息公开时的价值小于不公开时的价值,则更适宜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
  除此之外,技术信息所有人还可以根据其技术信息是否容易被他人独立研发出来、是否容易采取全面保密措施、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因素,决定是否更适宜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
  在实践中,一项技术信息不单单是一个因素的承载体,往往是几种因素参杂在一起,情况比较复杂。技术信息所有人应当综合分析各因素,从整体上评价各因素的轻重,然后判定该技术信息适合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二、通过商业秘密和申请专利结合的方式保护技术信息
  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方式,都可以对一项技术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通过赋予企业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两者相比,专利权人是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则是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来获取同样的独占使用。二者在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保护费用等方面也存在差别。正是这些差别,导致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我们认为两种保护方式的结合使用,可以采二者长处,补其所短,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取得预期的效果。本书作者认为,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技术信息是由很多部分组合而成的,可以将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而整体技术作为专利申请保护。这样既可以避免他人仿制、冒用其技术,也可以借助专利保护有效享有独占的收益。
  企业如何结合使用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两种保护方式。认真研究两种保护方式的保护客体、保护对象、保护成本、获得保护的要求等,了解二者的优缺点。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寻找两种保护方式之间的联系和差别,帮助技术信息所有人作出最佳选择。
  其次,企业应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共同对其所有的技术信息进行分解、分类,并对各部分技术价值和重要性做评估,然后选择保护形式。比如,若一项技术信息的核心部分不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合法手段获得,那么企业应把核心部分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而把那些容易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合法手段获得的边缘部分申请专利保护,这样便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反之,如果核心部分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合法手段取得,则核心技术部分适宜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
1、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
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形式要件)这样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

注: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
②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
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妻具有婚姻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⑤可见是否为群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准。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

注:③蓝承烈著:《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460页。
④王 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97页。
⑤贾凌、曾粤兴作:《重婚罪解读》,中国法律刑事网实务专题,
http://www.criminallaw.com.cn/zhuantilunwen/zhuahtilunwen34.htm。
间的夫妻生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使群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两种。
有人认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其实是混淆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婚姻关系成立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评价,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同样“承认事实婚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⑥据说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有一男子大摆酒席同时娶二女为妻,一时在当地甚至全国都引起了哄动,许多人认为我国不承认事实婚,而将其视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并不违法,便推出该行为无法可依,让当地的官员们大伤脑筋。⑦一方面要制止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另一方面又不能对之采取法律手段,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但如果我们能够正确的理解婚姻的宗旨,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效力之间的区别,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不存在,我们就很容易解决上述的问题。一男娶二女的现象,由于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法律只是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配偶权,虽不能构成重婚罪,但他们之间事实上已同时存在二个婚姻关系,其行为已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三条“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和《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和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的违法性非常明显。“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⑧至于如何追究,那只不过是手

注: ⑥同⑤。
⑦沙阳作:《一男同日娶二女法律咋办?》,http://www.lihun.net. 离婚网焦点新闻,2003年4月20日报道。
⑧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段与方式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办法,并不是叫我们坐视不管。现实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却具有稳定性和概括性,其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于法律没无明确规定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精神解决。
2、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一些男女,开始是同性同居,后来做了变手术就成了异性而缔结婚姻。但《参考消息》在“市长颁发证书,总统建议禁止”一文中报道“在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了该州法律,使得该州必须从2004年3月17日开始为申请结婚的同性恋伴侣颁发结婚证。2004年2月初美国旧金山市市长曾为一对同性恋者颁发了结婚证。”⑨这种婚姻有违伦理,是婚姻关系中的极个别现象,是非曲直还有待人类历史去证明。
至于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我认为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显然这里前后二个都是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如果已婚者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那么这里也根本就无婚可重,从而也无法认定事实重婚,这样将会使我国《刑法》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的重婚绝大多数是事实重婚。其实正因为事实重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和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而我国法律不能对犯罪行为提供保护,因此其之间成立的婚姻关系无效,这与我国不承认此类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注:⑨参见:新华通讯社主办,《参考消息》2004年2月27日第16449期,第6版。
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必须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没有同居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
姻。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重形式而轻实质。有观点认为这里的同居行为“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⑩但性生活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因为婚姻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具有多样性,其因人而异,可根据当事人的爱好、兴趣和特点而各有不同。性生活只是夫妻婚姻生活中一部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以性生活为基础,没有性生活仍然可以缔结婚姻,但没有感情,婚姻就无从谈起。
(3)男女双方的这种同居行为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这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后者不以夫妻的名义,也没有缔结婚姻的目的。
(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法律婚姻(登记婚)最大区别。事实婚姻有符合实质要件的,也有不符实质要件的;有有效的事实婚姻也无效的事实婚姻。法律婚也一样,也有一些当事人虽然取得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也有符合实质要件和不符合实质要件的,例如当事人隐瞒有关事实骗取登记或登记机关违法登记、审查不严将不应给予登记的给予了登记等,同样存在有效或无效的法律婚。只不过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重形式而轻实质。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3、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宵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
减少。“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

注:⑩同③。
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11我在今年4月份对自己曾居住过的村子(四都乡洋岙村)进行调查,由于村子不大,人口只有1000人左右,我在该村会计的协助下对该村的事实婚姻状况进行了统计。得出这里事实婚姻的比例竟占已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七,事实婚比法律婚还多出14个百分点。在60岁以上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八十二,登记婚不到二成, 40岁到60岁之间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四十八,40岁以下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四十五,周边的几个村庄情况大致相同。对这种状况他们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当时是名媒正娶,结婚是自己的事情,登不登记没关系,只要子孙满堂,夫妻恩爱就比什么都好,结婚证有什么用。在40岁以下的人中大多认为不进行结婚登记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的检查,能够省去许多忙繁事。在我国只要当事人领了结婚证,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就会对其进行监督,要求已婚妇女定期接受计划生育检查,生孩子的还要先领准生证等,而不登记便可省去这些不必要的忙繁,想多生孩子往往计划生育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
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些事实婚姻中的很多家庭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都登记他们为夫妻关系(据说多数是在人口普查时登记的),这就产生了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的矛盾。今年二月份,我的一位朋友起诉他人偿还借款,借款人夫妇也是未进行结婚登记,最后法院还是以户籍证明和当事人的承认,判决认定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没异议,表示服判。可见事实婚姻已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根深蒂固,为大众所承认。设想一种被60-70%人所不接受的制度,其存在的价值是很值得怀疑的。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总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反映并作用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一部与其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法律必然不会被接受,并会被戴上恶法罪名。“一个法律制度得以切实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却是它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12因此我国在立法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同时,司法实践不得不考虑到社会的现实,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又承认事实婚姻,其实

注:○1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7页。
○12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3月第1版,第364页。
是实行登记婚与事实婚共存的双轨制度。
二、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过程
我国历史以来人民群众对结婚普遍注重结婚仪式而不在乎登记。新中国
成立以后,尽管两部《婚姻法》均明确的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登记的形式,但男女双方不进行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面对如此现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的变化,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也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