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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8:5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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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当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未进行治理或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企业按下列标准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一)金属矿种矿山按照矿区范围面积、矿山运输道路面积、尾矿库规划设计面积及矿山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综合计算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金额=矿区范围面积×缴纳标准+矿山运输道路面积×缴纳标准+ 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缴纳标准+尾矿库规划设计面积×缴纳标准。其中,矿区范围面积按照每平方公里20万元缴纳,面积低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矿山运输道路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缴纳;矿山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包括设计最终开采境界内面积、设计崩落区面积和废渣堆放面积)以及尾矿库规划设计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元缴纳;

(二)能源矿种矿山按照金属矿种矿山缴纳标准的50%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其他矿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碎石及普通建筑石料矿种每个矿山2万元;膨润土、硅石、石灰石等矿种每个矿山5万元。

第五条 新设立和延续、变更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和延续、变更手续。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制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保证合同,同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主要包括矿山矿区范围及开采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现状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效果图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采取工程恢复、生态恢复或工程、生态恢复相结合进行恢复治理,宜林则林,宜耕则耕。能够恢复治理为耕地的,可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否则,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市和县(市)区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擅自挪用和挤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上收至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在矿山闭坑后一年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要求的,返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未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不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要求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实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矿山企业应继续承担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2002年4月27日 财金函〔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
  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及其填报说明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及其填报说明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及其填报说明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及其填报说明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及其填报说明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及其填报说明
     七、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及其填报说明
     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及其填报说明
     九、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及其填报说明
     十、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及其填报说明
     十一、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及其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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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二手房(期房)买卖之法律风险与控制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虽然房屋在未取得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前进行交易危险重重,但是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于是诸多购房者往往难以抵制低房价的巨大诱惑,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当然,一帆风顺,获得高收益者不乏其人,然而更多的是高风险的受害者,钱财两空。风险无处不在,只有清醒地认识无证二手房买卖中究竟存在哪些风险,才有可能事前预防至少是有所准备。
一、 无证二手房买卖之法律风险
(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实践中法院对于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也有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只是规范房屋权属不能发生变更,但是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的争论,而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面言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所谓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卖房人只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有权处分该房屋(授权处分行为不予考虑),因此,如果卖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出卖该房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二手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 房屋的交付时间、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不确定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直接取决于开发商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商品房的建设期限较长,能够如期完工并交付取决于诸多主客观条件,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难以控制。
(三) 房屋质量难以保证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质量如何根本无从判断,这必然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质量隐患。
(四) “一房二卖”不可不防
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卖房人“一房二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卖房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然,这里只是列举了主要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还有卖房人的对外抵押、信用破产等等。
二、无证二手房买卖之风险控制
在初步了解了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的各种风险后,接下来必须考虑如何才能有效避免、最少是最大程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做法:
做法一,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也就是约定将来某个时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样的话,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存在问题。但是,一旦将来卖房人不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而只能追究卖房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做法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这样的话,是可以有效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本律师认为,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但均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前,全部房款或者部分房款如何支付?因为卖房人通常是因为急需资金周转才出售房屋,基本不可能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支付任何款项,通常会要求购房者支付房屋总价或者大部分款项。而此时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购房者一旦支付房款,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本律师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必须辅以借款合同才能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具体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应主要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意愿来决定:
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相当强烈,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前,将约定的房款以借款的方式支付。
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不是十分强烈,也就是说购房者认为可以购买该房屋,也可以购买其他房屋,而更注重权益的保障,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并约定高额的定金,当然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于高于定金的部分款项则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借款的方式支付。
当然,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务必确保借款合同和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有效衔接,如合同效力,定金的约定,款项的性质转换,违约责任等等。总的来说,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存在极高的风险,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如购房者执意购买无两证的二手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