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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0:4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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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执行目标
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高效的予以控制和扑灭,确保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基本方针
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在市、县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动物疫情以属地管理为主,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紧急防控措施。必要时,上级指挥机构调集相邻县区应急预备队予以增援。
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本着“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置”的原则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和避免动物疫情感染人事件的发生。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界定及分级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见附录)呈暴发性流行时,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级: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市内3个县区出现疫点。
(2)市内1个县区出现连片疫点。
(3)省公布一级疫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市内2个县区出现疫点。
(2)市内1个县发生5个以上疫点。
(3)省公布二级疫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3.仅1个县区内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为三级疫情。
4.相距50公里内的相邻县区发生疫情时为四级疫情。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当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受到外地重大动物疫情严重威胁时,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负责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本级应急预案的启动,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畜牧、卫生、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商务、交通、科技、监察、工商、食药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日常工作机构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局长担任,设一名副主任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无重大动物疫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时,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有重大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时,办公室成立若干临时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调配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和物资,组建应急预备队,监督执行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信息反馈等。
(三)专家咨询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是:研究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政府职责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和扑灭工作负总责,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动员、落实所需经费、储备应急物资、发布和实施封锁令等。当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请求部队、武警和有关单位的支援,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畜牧局
负责疫情的监测、临床诊断、报告和疫源追踪;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对疫区易感动物的扑杀和死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疫情处理预备队员及其他参与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疫情。
2.市卫生局
负责人间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对疫区内高危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以及感染人员的隔离和治疗工作。
3.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疫情防治、控制和扑灭基础设施和物资储备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4.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负责经费的批拨和监督管理。
5.市公安局
负责疫区封锁,通往疫区车辆的管制及封锁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点内易感动物的强制扑杀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运输车辆的强制检查和消毒工作。
6.市商务局
负责屠宰场的消毒和协助畜牧部门进行防疫管理。
7.市交通局
负责确保通往疫区的道路畅通,紧急组织车辆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8.市科技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面的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
9.市监察局
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10.市工商局
负责对经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管理,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市场的消毒工作。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对预防及治疗人感染禽流感药品的监督管理。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各项防疫用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查。
13.市林业局
负责野生动物的疫情普查、候鸟栖息地的疫情观察和消毒,协助畜牧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以及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14.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并及时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5.秦皇岛海关
负责实施对国外疫区动物及其产品和人员的检查、封堵。
16.铁路秦皇岛车务段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铁路运输货物和组织协调旅客的防疫卫生监督检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报告
市畜牧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具有类似重大动物疫情临床症状,2小时之内向县区政府畜牧兽医主管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报单位立即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4小时之内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畜牧局。
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程序确诊:
(一)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病例的,由参与临床检验的技术人员出具诊断报告。
(二)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血清学检验,结果为阳性的,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三)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经省批准,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最终确诊重大动物疫情。
四、动物疫情的分级管理及应急处置
(一)发生一级疫情时,发出红色警报。市、县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发生二级疫情时,发出橙色警报。市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在确诊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病例后,立即发布封锁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疫情紧急控制和扑灭措施,并按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发生三级疫情时,发出黄色警报。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县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四)发生四级疫情时,发出蓝色警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警状态。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为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
五、紧急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饲养场所发生的疫情,散养的将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放牧饲养的以放牧地点为疫点;规模场户以染疫动物所在场为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输染疫动物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销售环节发生的疫情,以动物交易市场或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为疫点。
2.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划为疫区。
3.疫区外5-10公里(根据不同病种确定)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强制扑杀所有的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的死亡、扑杀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畜舍、场地进行消毒。
(三)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畜牧部门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进行封锁管制。出入疫区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物品进行消毒。
2.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点),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
3.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饲养舍、场地进行消毒。
5.按照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处置。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并登记建立档案。
2.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派专家组对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源及可能扩散和流行的趋势,对可能存在的疫源以及出售的带有疫源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等进行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专家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建立专项档案。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县区应进入预警状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疫情的准备并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善后处理
(一)兑现扑杀补贴。在进行疫情紧急处理,特别是实施扑杀染疫动物措施时,要对扑杀动物进行登记,按规定兑现扑杀补助。
(二)做好被封锁疫区的物资供应。特别是食品、药品和其它生活用品,要保证供给。
(三)确保疫情处置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实施动物疫情紧急处置过程中,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现场服务,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一旦发生动物疫情感染人,应进行全力救治。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预备队。市、县区应按照处置较大疫情的需要,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预备队员以畜牧系统职工为主,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为辅。每年由畜牧部门组织实战演练或培训。
(二)建立应急储备物资库。市、县区应建立紧急疫情处理物资储备库,按照紧急处置一起较大疫情的需要储备适量的应急处理物资。动物疫情应急储备库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种物品的失效期逐年进行淘汰更新。
(三)设立应急储备金。市、县财政应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扑杀补贴、强制免疫、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按各级政府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动物疫情紧急处置预备金。
八、其他事项
(一)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预案依法采取的强制控制、扑灭措施。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委。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留〔1990〕01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出国留学问题纪要〉的通知》(厅字〔1990〕4号),我委制订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施行前请将有关精神传达至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骨干,以及有推荐出国留学生资格的人员。
  在《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学申办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因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而未能出国的,原所在单位和学校应允许其复职复学。
  鉴于《规定》中要求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有的省、市工作任务较重,请据此酌情考虑在人力上予以支持。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印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附件:一、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


             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国留学工作政策,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以上(含四年级,下同)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应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发〔1985〕91号文件中关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的精神和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服务期年限如下:
  (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的服务期均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和脱产进修时间,下同);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中退学人员的服务期均为五年;二年制和三年制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二年和三年。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二年,本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五年。


  第四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第五条 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简称六类人员,下同)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配偶及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均含配偶),非直系眷属: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属在读或退学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学生或研究生,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六类人员在境内、外定居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对其眷属身份按有关要求进行核实。六类人员的直系眷属自费出国留学可免交培养费,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实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属第二条规定应完成服务期年限人员的直系眷属可免除服务期,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


  第六条 完成服务期年限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的人员,须认定其已履行合同(协议)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七条 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取得本人完成服务期年限或偿还培养费的证明后,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符合规定者,由审核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申请到国外语言补习学校就读的人员。


  第九条 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所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考虑其已有工龄,对服务期和偿还培养费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附二: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

           留学的补充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规定》中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包括:1.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专科和本科生、双学位生、研究生班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未完成大学和大学以上学业的中途退学人员;3.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


  第二条 入学前已有工龄的人员和在职研究生的服务期年限按以下办法折算:
  (一)入学前工龄已满五年的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的服务期为二年;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工龄不满二年的,服务期仍为五年。
  (二)对确已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在职研究生,可将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年限折算成全时服务年限,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二年,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不满二年的,服务期仍为五年。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本科毕业生入学前工龄已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二年;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工龄不满二年的,服务期仍为五年。


  第三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及上述人员中属《规定》中六类人员的非直系眷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均须偿还学习期间国家所负担的培养费。在读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实际学习年限累计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一九九0年的培养费标准为:专科生每学年一千五左右;本科生每学年二千五百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四千元;博士生研究生每学年六千元。今后,国家教委将根据培养费的变化,对上述标准的酌情予以调整。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在读学生偿还的培养费,由其就读学校收取,并为交费人开具收费证明。收取的培养费要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款项。
  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学生的培养费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学习费用决定。


  第四条 应完成服务期年限的人员如属《规定》中六类人员的非直系眷属,允许其在偿还培养费后,免除服务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偿还培养费的计算方法为:按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在读学生当年的培养费标准,计算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实际学习年限中累计培养费金额的总和,除以依《规定》第三条其应服务的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每服务一年减免一年的培养费,服务满九个月按一年计算。入学前已有工龄的人员和在职研究生,按折算后的服务期年限进行减免。
  本、专科毕业交纳的培养费由其原就读学校收取;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由其最后毕业的学校收取。此经费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款项,由收取单位为交费人开具收费证明。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申报本人为眷属的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境内、外亲属定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内、外亲属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复印件);
  (四)眷属配偶提交的对方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结婚证明书;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有关证明材料及对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学历(含所获学位)证明;
  (二)申请人完成服务期年限的证明;
  (三)申请人属六类人员的眷属所提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的证明;
  (四)申请人提交的未完成大学和大学以上学业的退学证明和偿还培养费证明;
  (五)申请人属未完成服务期年限的非直系眷属所提交的偿还培养费证明;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
  审核的程序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将上述证明材料面交或函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须在十五天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者,通知申请人填写《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为其出具证明。审核部门可收取十元以内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