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2:1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计字〔2008〕92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购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设在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审核、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各采购单位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明确内设机构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实施采购。
第五条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等方式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经财政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申请报告报局采购办,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八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须经局采购办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事项。
下列事项须经局采购办审核后 ,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一)经财政部批准的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总结。
(二)当年财政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二上”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自接到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并报局采购办。
局采购办负责汇总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有追加预算或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一个月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手续、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 各采购单位应当将书面申请报局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项目或者预算年度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八条 各采购单位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采购办反映,必要时报请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 各采购单位可以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局采购办负责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的相关办法,监督、指导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在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财政支出预算(其中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后, 要认真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提出采购方式划分明细建议表,与采购方案一并上报局采购办。如确需调整采购内容的,需报请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局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核项目采购方式划分明细表,确定以何种方式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按当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局采购办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超过限额标准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项目,需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局采购办审核后转报财政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一)由各采购单位在经过财政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各采购单位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将协议复印件报局采购办备案。
(三)由已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等,报财政部审核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出公告;各采购单位负责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商品品牌和供应商;局采购办就招标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评标专家在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纪检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
(五)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或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及时将公开招标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局采购办、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由局采购办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予以公布。
(六)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详细的货物验收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物资设备的调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物资调拨的同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物资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入账、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需说明理由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审批。各采购单位依据批复文件组织采购结束后,需将政府采购工作总结报局采购办、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果询问超过供应商答复内容,或者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有权不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分散采购
第二十七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
第二十九条 局采购办负责对各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局采购办对各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重点治安区、木材检查站、野生动植物监管、科技推广站等建设项目由局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设备采购和建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局相关单位对分管的项目负责指导和监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如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一经发现,国家林业局将商有关部门收回当年资金,并停止安排下年度同类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和生产、经营的动物产品进行防疫的活动,以及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各类动物。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原绒、精液、胚胎以及未经熟制加工的蛋类、肉、脂、脏器、血液、头、乳、蹄、骨、角等。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水产、园林、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能力。
  对在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执法监督、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第六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管理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动物疫病预防规划、计划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免疫所需疫苗,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专门渠道供应。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和本市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的动物,必须实施强制免疫。已经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
  动物所有人应当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免疫不合格的动物,进行免疫。
  第十条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疫标准,制定本单位动物疫病预防制度、措施和办法,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疫病净化、消毒和驱虫等工作,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防疫质量的监测。
  第十一条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种用、乳用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并为动物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给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
  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种用或者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或者乳用。
  第十二条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飞机和其他装载工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在装前卸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清出的粪便、垫料、污染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或者在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粪便、垫料、污染物品不得沿途卸下或者丢弃,必须在指定地点或者到达地的车站、港口、机场卸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动物的车辆、船舶、飞机不得在疫区的车站、港口、机场装添草料、饮水和其他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物品。
  第十三条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疫病诊治的单位和个人,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
  将实验动物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和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对使用后的动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关物品和场所应当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或者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病。
  第十五条 发生动物疫病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集病料,诊断定性,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需要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的,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第十六条 对疫点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
  (二)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四)对疫点内的动物圈舍、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动物产品运出;
  (二)疫区周围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疫区出入口设立监督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污染物品进行消毒;
  (三)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
  (四)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检疫,未检出疫病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并在指定地点圈养、放养或者使役;检出疫病的动物应当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五)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场所、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在受威胁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疫病传入;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随时监测动物疫情,注意疫情动态;
  (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
  第十九条 在封锁的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决定解除封锁。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将疫情及时通报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动物防疫临时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扑杀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同群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动物所有人承担,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离开产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对屠宰的动物,必须进行屠宰检疫。
  第二十三条 种用、乳用和役用的动物在离开产地十五日前,其他动物和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三日前,动物和动物产品所有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疫。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从境外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的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疫病跟踪监测。
  第二十五条 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捕获人应当到捕获地区、具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饲养。
  在外地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在本市出售、饲养的,未经检疫的,货主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已经检疫的,应当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组织者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屠宰厂(场、点)的待宰动物,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其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准予出厂(场、点)销售。
  屠宰厂(场、点)不得收购和屠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羊、牛及其他大牲畜,在屠宰前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检疫。
  第二十九条 祖代以上种用动物饲养场、有出口业务的大型屠宰加工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应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出具消毒证明。
  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和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补检;对检疫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应当进行重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所有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时,应当将大额检疫合格证明换成小额检疫合格证明。
  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动物产品时,应当将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悬挂在显著位置;分割包装销售的动物产品应当有检疫合格标识。
  第三十二条 宾馆、饭店以及从事肉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存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有病理变化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向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情况,索验相关资料、记录、证件,按照抽样标准无偿采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 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饲养、出售动物的数量、计划免疫情况以及饲养期间病、死动物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出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后,方可承运;运进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驻铁路、港口、机场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动物的饲养场、孵化场、中转场、屠宰厂(场、点),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产品冷藏场所、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场所、动物诊疗所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其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八条 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第四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在发生紧急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指挥,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可以采取隔离、封存、扣押等措施。对封存、扣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不得超过三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购买、销售和使用动物预防疫苗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无健康合格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强制检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动物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悬挂显著位置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报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及药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检疫、备案或者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防疫、检疫、疫病监测、无害化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加封检疫标志的;
  (二)隐瞒或者延误报告疫情的;
  (三)伪造检疫结果的;
  (四)买卖检疫证明、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的;
  (五)违法封存、扣押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免疫、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局直属(管)医院: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医院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中医医院,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为加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中医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正确的办院宗旨,确立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尊重和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和中医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以及卫生、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以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管理和内涵建设。中医药管理部门据此对中医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院服务,提高运行绩效,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
  (一)依法执业。
  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依法聘任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精简、合理,运行高效,并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2.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3.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卫生及中医药政策。
  4.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及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奖惩制度。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中医医院功能任务的实现。
  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
  (三)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人力资源配备应合理并满足需要,不断优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责任的任职资格,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应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2.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卫生及中医药政策、管理知识培训,并贯彻执行。
  3.按照中医医院建设要求,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以及中医人才培养、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4.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5.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结构合理,满足护理质量保证的需要。
  6.医技、药事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
  7.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
  8.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聘用与实际服务能力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四)医疗、药事、护理和医技管理。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医疗护理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能,履行职责。
  2.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3.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4.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
  5.中医特色科室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良好。
  6.能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
  (五)应急管理。
  考核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
  3.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
  (六)信息系统。
  考核内容:
  1.能够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绩效的信息。
  2.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
  3.信息系统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4.医院信息系统(HIS)应符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七)财务管理。
  考核内容:
  1.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的编制医院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4.加强中医专项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
  5.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6.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7.建立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
  8.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八)建设、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院建筑布局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3.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4.对设备实行科学管理,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
  5.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大中型医疗设备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7.后勤保障应满足临床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能够提供中医食疗服务。
  8.职工对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标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将中医特色转化为技术优势,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评价指标]
  (一)建立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
  考核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人员结构合理,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等有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5.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6.不断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
  (三)医疗技术管理。
  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水平相适应。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考核内容: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医院应当鼓励对中医药传统疗法的继承与发扬,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四)重点中医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应能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3.制定发挥中医特色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制定并不断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诊疗常规,并在临床工作中执行。
  5.提高处理本专科急危重症的能力和诊疗质量,在急危重症救治中积极应用中医药。
  6.提高特色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诊断与鉴别诊断水平,提高检查与治疗的适宜性以及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
  7.提高重点专科中医治疗率。
  8.发挥重点中医专科的特色优势,积极研发能显著提高临床疗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五)主要专业部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4)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5)建立健全科室内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并执行。
  (6)提高特色科室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科室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诊断及中医辨证论治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积极开展特色中医药疗法。
  (2)实行手术分级管理,落实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
  (4)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
  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
  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
  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围手术期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以提高临床疗效,促进患者康复。
  (5)麻醉安全管理: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输血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等。
  (6)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7)制定、完善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并执行。
  (8)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9)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三位住院病种的质量管理。
  (10)提高特色病种中医治疗率和其它病种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3.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2)规范门诊医疗文书书写。
  (3)规范医疗证明文件管理。
  (4)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
  4.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急诊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能够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2)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重点检查急诊检验、放射、输血、药房、会诊、留观、手术、住院、转诊等环节。
  (3)急诊抢救工作及时,由上级医师进行指导或主持。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应用。
  (6)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并加以落实。
  (7)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5.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设置符合效率原则,人力资源配置专业化,保证临床工作需要。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
  (2)医务人员坚守岗位,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3)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6)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
  6.传染病管理。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2)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建设符合规定。
  (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3)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当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7)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部门服务满意。
  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病理工作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3)病理报告及时、规范、准确,有审核制度。
  (4)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
  (5)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专业设置及其设备、设施满足临床需要,能提供临床需要项目的24小时急诊检查服务。
  (2)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科学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临床随访,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3)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
  (4)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5)环境保护与个人防护达到标准。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
  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药学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具有提供中药服务的设备、设施,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临床做好细菌耐药监测。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
  (6)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中医医院业务需要。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7)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
  (8)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9)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10)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执行《临床输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
  (3)建立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6)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12.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菌。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
  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2)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提高甲级病历率。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六)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健全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考核内容:
  (1)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2)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3)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4)设置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护理质量管理。
  (5)有院内紧急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对各护理单元护士人力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满足实施等级护理的质量与病人安全的需要。
  (2)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方案。
  (3)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
  (4)有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5)实施对护士的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价。
  3.建立健全护理管理与业务工作制度。
  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文件或手册,并有执行与监督的体制。
  (2)各护理岗位护士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3)落实相关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4.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
  考核内容:
  (1)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2)建立并实施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3)建立质量可追溯的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并能体现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基本规范(试行)》进行护理文件书写,有定期的质量评价。
  (5)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
  5.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考核内容:
  (1)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体现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责任。
  (2)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的措施到位。
  (3)护士对住院患者的临床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4)对围手术期的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
  (5)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7)严格执行医嘱,密切观察病情,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6.中医护理开展情况及质量管理。
  考核内容:
  (1)开展整体护理与辨证施护。
  (2)建立完善专病中医护理常规与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加以执行。
  (3)在专科(专病)中开展中医特色护理。
  7.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质量。
  考核内容:
  (1)对急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能够保证监护与抢救仪器设备使用中的有效性和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4)保证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建立并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8.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
  (1)建立与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2)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病人跌倒、压疮等。
  (3)能够应用对护理差错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9.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考核内容: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订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主动配合临床工作,满足临床需要。

  三、医疗安全
  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有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评价指标]
  (一)医疗服务安全。
  考核内容: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研究、分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考核内容:
  1.医院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医院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应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4.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部门的用电需要。
  5.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评价指标]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
  1.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2.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事先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如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等。
  4.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5.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
  6.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患者。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或者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4.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8.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9.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比较满意。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考核内容:
  1.门诊应当提供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6.会诊医师按规定及时到位。
  (四)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无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2.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3.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4.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5.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能够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
  6.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五、医院绩效
  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医院的效率,保障人民健康。
  [评价指标]
  (一)社会效益。
  考核内容: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健康意识。
  (二)工作效率。
  考核内容: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其中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院内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收益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中医医院部分评价指标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例。
  4.重点中医专科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5.中医特色专病门诊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项目数。
  7.医院感染率。
  8.医院感染漏报率。
  9.无菌物品灭菌率。
  10.消毒物品合格率。
  11.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12.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4.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5.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16.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17.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
  18.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19.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20.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21.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22.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23.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平均住院日。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4.病床使用率。
  5.病床周转次数。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8.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9.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
  10.麻醉死亡率。
  11.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2.甲级病历率。
  13.辨证论治优良率。
  14.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15.中医治疗率。
  16.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17.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的二级临床学科。
  18.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量。
  19.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20.急重症中医治疗率。
  21.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2.急救物品完好率。
  23.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24.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25.急诊留观时间。
  (三)病案管理指标。
  1.住院病案提取正确率。
  2.病案借阅归还率。
  3.住院病案及时归档率。
  (四)护理指标。
  1.护理人员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2.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医的比例。
  3.护理继续教育合格率。
  4.每床护士人数。
  5.基础护理合格率。
  6.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7.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8.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合格率。
  9.年压疮发生率。
  (五)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
  2.CT检查阳性率。
  3.MRI检查阳性率。
  4.辅助检查自预约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5.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6.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7.成份输血率。
  8.全血和成份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9.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六)药剂管理指标。
  1.麻醉处方合格率。
  2.门诊处方(西药、中成药、汤药)合格率。
  3.急诊中药调剂煎煮时间。
  4.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量的比例。
  5.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七、三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二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一般指标。
  1.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0%。
  2.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70%。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70%。
  4.重点中医专科≥3个。
  5.中医专病门诊≥30个。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7.医院感染率≤10%。
  8.医院感染漏报率≤20%。
  9.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10.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1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12.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中药饮片调剂等候时间≤20分钟。
  13.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4.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15.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85%。
  1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1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9.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20.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21.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90%。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0%。
  2.平均住院日≤21天。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4.病床使用率≥90%。
  5.病床周转次数≥17次/年。
  6.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55%。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