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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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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市科技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评委会批准聘请。

市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铜陵市科技合作奖授予与我市或有关企业建立长期科技合作关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境外单位或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科技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可以授予特等奖;市科技合作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或单位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单位可自愿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并须经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应填写《铜陵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完整的技术资料。推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市评委会终评。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评委会提出奖励类别、获奖人选和等级的初评结果。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合作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核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一)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 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二)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金20万元,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三)市科技合作奖:奖金10万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备案),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励评审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铜政〔2007〕31号)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卫生部和国家计委等5部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招标采购中有关药品价格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是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可以降价销售。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要体现按质论价原则。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应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
  四、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制定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零售价格的,必须将调整后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中标价格和市场调查等情况,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药品通用名称的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不规范的价格行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制定本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计委备案。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办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商业贿赂问题也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用器材;有些医务人员接受贿赂或回扣,为不法药商大开方便之门。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是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医疗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切实将这项关系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的《通知》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治理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三、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五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4月底以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制订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并层层进行部署。
(二)动员教育(5月-6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本《实施意见》。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深刻领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这一阶段,要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自查自纠(7月-9月)。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力。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问题。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
2、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整改提高(10月)。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省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分别报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总结(11月-12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国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了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派督导组帮助补课和整改。
四、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增强教育效果,震慑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必须同时进行,不能简单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通过查办案件推动自查自纠的开展。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
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迅速组织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的线索,要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联系,共同进行查处。
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不主动交代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坚持宽严适度,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要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明确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制度。健全制度是抵御商业贿赂的重要保证。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明确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
(三)强化监督。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加成的规定,严禁提高加成比例,提高药品价格。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科室承包或将医疗服务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对医疗机构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深化医药购销制度改革。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进并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药品,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招标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按照《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成效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实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设立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卫生部成立高强同志任组长,陈啸宏、李熙同志任副组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了以佘靖同志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由厅(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由厅(局)主管副职或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成立以院长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正确把握政策。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地要定期将工作情况分别书面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上级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下级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分别对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等有关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检查。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并贯穿于专项工作全过程。既要防止搞“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注意保持稳定,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要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治理与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坚持专项治理与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相结合。既要集中一定时间、精力,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开展动员、教育和自查自纠活动,又要做好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使专项治理工作成为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利益的强大动力。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