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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7-02 18:1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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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2012年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财农[201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促进油茶、核桃、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决定加大力度,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木本油料产业,是缓解我国食用植物油供给矛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营养结构的重要措施。2011年,中央财政启动了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累计整合和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等十项资金共26亿元,同时带动地方财政整合和统筹资金14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2012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继续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抓整合和统筹就是抓资金投入、抓整合和统筹就是抓资金效益”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和统筹地方可用于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集中使用,形成合力,促进木本油料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中央指导、上下联动。中央财政统一指导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并整合和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各有关省(区、市)根据中央财政的统一指导,整合和统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本地区相关资金。

  二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通过规划定项目,围绕项目整合和统筹资金,集中解决制约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是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参与整合和统筹的各专项资金管理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管理主体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切实形成有效合力。

  四是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调动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三、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资金的范围和支持环节

  2012年中央财政整合和统筹的资金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十项。

  中央财政的整合和统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种苗培育、基地建设(新造、抚育和低产改造)、新品种和技术推广、龙头企业种植加工以及金融支持等环节。一是优质种苗培育。以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主。二是基地建设。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造林补贴资金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为主。三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主。四是龙头企业加工。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为主。五是金融支持。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主。

  四、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方式

  中央财政将分别通过明确数额和引导鼓励的方式落实整合和统筹的资金。一是在分配林木良种补贴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等六项资金时,明确用于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数额。二是引导鼓励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积极整合和统筹本地区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进一步扩大整合和统筹资金的规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把来自其他渠道的性质相近、用途相似的资金纳入整合和统筹范围,做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

  五、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编制2012年度工作方案并对2011年工作进行总结。各有关省(区、市)要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规划,编制2012年度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支持内容、实施步骤、时间计划、保障措施等。同时,各有关省(区、市)要对2011年整合和统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资金安排情况(列表)、组织保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等。请各有关省(区、市)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总结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方案及总结报送情况,对整合积极性高、措施有力的省(区、市)予以倾斜支持。

  (二)做好与各项资金政策、规划和制度的衔接。一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按照“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要求,由地方自主确定用于木本油料产业的资金量。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情况,同时编入本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二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木本油料生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瞄准贫困农户,支持贫困农户依托木本油料产业增收致富。三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扶持规划区内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和龙头企业申报的木本油料加工项目。四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做好规划区项目的对接工作,因地制宜,积极选用油茶等木本油料作物作为水土流失治理的生物措施。五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三)加强整合和统筹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职责,增强内部协作,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商。二是完善管理方式。各有关省(区、市)应不断完善整合和管理方式。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基层整合和统筹资金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整合和统筹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和统筹名义挪用支农资金的现象。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经营食品用化工商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经营食品用化工商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1年4月1日,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切实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食品用化工商品管理,我们曾以(80)商五联字第72号、(80)供科联字第24/576号联合通知附发《关于经营食品用化工商品的几项规定》(试行稿),征求了各地商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根据各地报来的材料,进行了修改,随文发给你们,请各地商业、供销社各单位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并希望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讨论提高认识贯彻执行。
各地商业、供销社现有库存,凡质量符合食品用要求的,可销售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底为止。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经营食品用化工商品的几项规定(1981年4月1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就经营食品用化工商品(以下称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系指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而加入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二、食品添加剂实行“以销定购”的办法,按市场需要,结合库存安排收购,并与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
收购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只准收购持有《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品用化工产品。无证企业的同类产品一律不准按食品添加剂经营。
要严格按照食用标准进行质量抽验,凭产品合格证收货;并检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污染现象。不符合食用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收购与销售。
三、运输食品添加剂,要防污染、保质量、讲卫生。发货单位要向承运部门提出选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或混运,切实保证商品包装完好。收货单位如发现商品污染、包装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提出交涉,并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四、储存食品添加剂,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保管责任制度。定期(半年或一年)抽验商品质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储存和门市陈列食品添加剂,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确保商品不受污染。不准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柜、架)存放,有条件的要专库保管,专柜陈列,做到隔离分存。
五、装卸、储存食品添加剂过程中,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即加以整修,或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更换。储存、分装过程中洒漏的扫仓品和其他污染品,严禁供作食用。
六、销售食品添加剂,发货单据必须加印或加盖“食品用”字样,以资区别;食品添加剂一经销出,不准退换,因质量问题必需退货的,退货后不准再供食用。
七、零售单位经营食品添加剂,应保证做到包装物品清洁卫生。分装工具尽可能做到专用并做好清洗、消毒工作。
要按照国家标准计量局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发布的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积极主动向用户宣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和用量,要强调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不得超过。
八、对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要加强质量检验,发现质量不符规定标准时,应做好记录,及时提出交涉。
九、食品添加剂品种多,性质复杂,各个经营环节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并紧密配合,互相监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
十、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供销合作系统经营食品添加剂的各级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9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前一阶段整顿进口第七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时反映出的一些情况,现就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电器。
此前已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
二、今后凡批准进口废电机的,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的后面注明“回收铜”;批准进口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的,在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和铝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602.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后面注明“回收铜、回收铝”。海关仍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以上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工商局、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单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